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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認和執行江輝、黃軍等人與方增之間的判決

蔣申請、黃駿、陳燕、蒲治全、與被申請人曾申請和承認執行外國王珏一審銀蘭芳芳書輝審

法庭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8)粵01謝外人第21號、26號、27號、28號、32號、(2019)粵01謝外人58號

決定日期 2022 年 3 月 04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編輯 CJ觀察員

2022年5月,中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部分承認和執行美國加州中區地方法院和加州洛杉磯縣高等法院分別作出的三項EB-2019簽證欺詐相關判決(見 Anqin Wang v. Fang Zeng (01) Yue 3 Xiewai Ren No. 2018; Hui Jiang, Jun Huang, et al. v. Fang Zeng (01) Yue 21 Xiewai Ren No. 26, No. 27, No. 28、32、2019號,(01)粵58謝外人第2019號;夏夜清訴方增(01)粵22謝外人第XNUMX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認並執行了美國三項判決的損害賠償金,但駁回了其中的懲罰性賠償金。

這些案件也呼應了2022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司法政策規定的規則,“如果外國判決裁定的損害賠償金額顯著超過申請人的實際損失,中國法院可能不承認和執行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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