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2021月3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三十二批關於沒收在職違法所得程序的指導性案例。
其中,第128號案件涉及沒收海外財產。
該案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彭某通過洗錢將受賄所得轉移至境外,在四個國家購買了財產和國債,並啟動了移民申請。
檢察院申請沒收彭在上述四個國家的海外財產。 經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無異議,本院維持申請。
在法院裁定沒收非法所得後,中國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申請域外執行。 現在,該裁決已得到一些國家的承認。
本案認為,在境外取得的財產屬於“極有可能”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沒收,如果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違法所得轉移至境外,且取得該財產的支出低於非法所得轉移,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其他收入來源足以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