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於1989年頒布,分別於2014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53條。 它分為十個部分。
關鍵點如下:
1.fa公民,法人或任何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其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依本法向法院起訴。
2.被起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參加訴訟。
(三)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人民法院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訟:(一)國家在國防,外交等問題上的行為; (二)行政機關製定並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俱有一般約束力的決定和法令; (三)行政機關關於獎勵,處罰,人員的任免等決定; (四)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最終決定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檢查有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六條)
五,在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內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拒絕受理复議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起訴; 他/他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被告應承擔其已採取的行政行為的舉證責任,並應提供作為該行為依據的證據和監管文件。
7.審理行政案件時,二審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