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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第三卷合同(2020)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民法典

編輯 CJ觀察員 李新柱李欣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三編合同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成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遵守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的書面文本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分開的,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憲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初步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具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稱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重疊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歪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共識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證據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遵守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先前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符合以下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可能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行使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消,但是有以下某些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違反承諾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補充合同做好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取消要約的意思是以對話方式做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恢復要約的意思是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適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以下某種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承諾承諾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要在要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按照以下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正確即時做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正確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要約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履行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以通知方式做出的承諾,履行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承諾的行為時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而言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正確能夠及時到達要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適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造成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所做的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之前已經有人承擔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採取書面形式合同,但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採取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的合同合同要求確認書,,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見證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可能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履行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四百九十三條採取採用合同書形式的合同的合同,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其他需要下達國家下達的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採取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
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情形,必須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做法,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事先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遵守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明顯一方不遵守預定合同約定的合同約定的義務,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定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合同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契約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當事方在適當的原則上確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替代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該條款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完成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註意或理解到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聲明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以下某種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實質上;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還原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個以上解釋的,適當承擔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條可能在預算合同過程中有以下某種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合同,惡意進行賄賂;
(二)故意隱瞞與預期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沿襲在合同契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法定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替換或不正當地使用;允許,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進行的批准等程序的,按照其規定。未進行的批准等訴訟影響合同執行的,不影響合同中補充報告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計劃的預算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其他適當的處置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合約合同或接受相對人逐步的,認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合同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此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違反超越經營範圍合同的合同的效力,按照遵循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履行,無效,被取消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合同的預算
第五百零九條遵守適當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遵守公認的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補充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盡可能在合同程序中,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重疊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展開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放在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遵循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的;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遵循通常標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二)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初步合同時限進行地價市場劃分;依法履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進行。
(三)展開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方面的協議;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發生部分;其他標的,在承擔義務方面的投入。
(四)預算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預先,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逐步,但是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總體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補充。
(六)預算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合同義務人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支出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一十二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整合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憑證或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公認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交替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垂直指定的特定係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關於對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百一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第五百一十四條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外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補充地的法定貨幣補充。
第五百一十五條標的的存在多個而債務人只是補充其中的一項,債務人所有權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或另外交易習慣的除外。
版權選擇權的長度在約定的期限內或一部分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第五百一十六條正確行使選擇權,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後不得變更,但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替代的標的發生不能合併的標的,所有權選擇權的替代不得選擇不能合併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合併的標誌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分成各自所有權債權的,為按份債務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各自負擔沉重的債務,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所有權不確定確定的,認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務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債務債務的,為連帶債務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全部債務的全部,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以上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共有難以確定的,認為共有相同。
實際承擔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分配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所有權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可以向該債務人約定。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合併其應分擔分割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部分連帶債務人累積,抵銷債務或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債務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務權人的債務權同歸於一人的,在取代該債務人承擔承擔的分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條連帶債權人之間的共有不確定確定的,認為共有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適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二十二條違反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預算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債務債務或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某一法定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提出債務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支出債務或者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第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違反約定俗成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債務的債務,第三人不延長債務或者債務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承擔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這一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作補充;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約定或按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初步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議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個二十五條相互間負債務,沒有先後合併順序的,同時進行補充。一方在對方面前之前有權拒絕其終止請求。一方在對方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預算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存在相互否定債務,有先後補充順序,已經先行債務一方未解決的,後合併一方有權拒絕其逐步提出的要求。先行一方延長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合併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預算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適當的先期債務的補充,有公認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幾種之一的,可以中止追加: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損失或可能損失預算債務能力的其他情況。
證據沒有證據中止逐步的,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前後依據前條規定中止補充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的擔保,應恢復補充。中止合併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規模能力且未提供適當的擔保的,認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終止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區段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或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預先支出債務,但提前延長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預算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債務,但是部分追加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預算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後,納入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是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一起發生在合同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訂立合同的做法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共識不成的,可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條對違約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閒於行使其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任命。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未及時償還債務權等,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人數,向破產管理人聲明或做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務權人達成義務,債務權人接受終止後,債務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終止債權的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適當知道該事實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可以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重新行使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五百四十三條一致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違反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立法約定不得轉讓;
(三)遵循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見證約定的非金錢債權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消,但可以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該從權利未進行轉移登記手續或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受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認定。
第五百四十九條有以下幾種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反對抵銷:
(一)債務人收回債權轉移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所有權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移的債權到期或同時終止;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因債權轉移增加的額外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認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宣稱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有權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必須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陷入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一級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結束;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遵守約定終止的其他情況。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務權債務終止後,適當遵守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補充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債務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優先權已經全部終止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債務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擔保額外的債務;均無擔保或擔保的,優先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預算;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進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人在補充主債務外還應支付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另有約定外,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率;
(三)主債務。
第五百六十二條一致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以下幾種之一的,可能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結束期限屆滿前,重疊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延長主要債務;
(三)一方遲到的延遲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
(四)一方一方遲延聯邦預算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優點。
以持續不斷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可以隨時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予以撤銷的約定解除權,期限屆滿滿罷免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沒有既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有權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遵守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計入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監聽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顯而易見的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直接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替代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聲明的,合同自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既有先前的,終止補充;已經延長的,根據補充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通過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可能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仍必須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決議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條陷入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慣例或遵循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明顯代表抵銷的,適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陷入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五百七十條有以下幾種之一,難以終止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造成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優點。
標的物不容許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五百七十一條債務人將標的物或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認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正確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債務,在債權人未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取代提存費用後歸還國家所有。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反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合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採取繼續措施,採取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某個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補充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陷入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合併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處於一方不合併非金錢債務或補充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合併,但有以下幾種之一的除外的情況: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合併;
(二)債務的標的不承擔強制性或額外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預算。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況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以下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處於一方不延長債務或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性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額外的費用。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本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反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合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締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合同契約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補償額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補充後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預算合同時預見到或適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可能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適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補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以下的請求而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以下的請求進行適當的減少。
透視就遲延議決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可以承擔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可能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先前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度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最高。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退還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達成債務或預算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適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處既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債務人遵循約定的債務,債務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務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條旁某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明顯遲延總結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發生一方違約後,對方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見證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遵守都違反合同的,適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明顯有人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第五百九十三條陷入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發生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的處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二分編典型合同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期限,締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標的物,按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所有權合併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按照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六百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某些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六百零一條出賣人按照遵循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處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按照遵循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盡可能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適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付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合同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個地點的,出賣人應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制定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被自律違反約定時開始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之上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明顯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放置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應對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議程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二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該標的物不所有權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條買受人限制合同時知道或有權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所有權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第六百一十四條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所有權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條出賣人按照遵循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條沿著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六百一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一十八條違反約定的消除或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取代或免除責任。
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採取遵循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適合採用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證明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遵守約定的檢驗期限的,買受人證明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事實通知出賣人。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根本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證明在發現或適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認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適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條遵守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可以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六百二十三條兌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違反推推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條出賣人按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第六百二十五條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按照遵循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物的物有所回收的義務。
第六百二十六條買受人妥善按照約定的慣例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買受人適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地方支付。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適當在收據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適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六百三十條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六百三十一條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條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其中標本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六百三十五條憑樣品買賣的適當的密封儲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指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證明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一直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審判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階段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建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認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的放在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試用破壞,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四十一條可能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達成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必須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條遵守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以下某種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另有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做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共識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條出賣人依據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贈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代替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後仍然剩餘的,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的訴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六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四十七條遵守約定的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條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合同約定。
第六百四十九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應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六百五十條供用電合同的補充地點,按照合併約定;按照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提供設施的專有分界處為補充地點。
第六百五十一條供應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應商質量標準和約定的安全措施。供應者未按國家規定的供應質量標準和約定的安全措施,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因提供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適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適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慣例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
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可以按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事先事先通知用電人。
第六百五十五條用電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慣例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進行登記或其他處置的,應進行有關處置。
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根據前款規定提供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遵守遵循約定的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瑕疵,贈與人在附有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惡意不承認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補充;
(三)不予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知道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可以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回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逐步贈與與義務。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藉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退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相互補充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成本,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逐步增加合同,借款人應按照規定的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在先前的金中替換的,應按照實際支出的回報還不足併計算索引。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金額提供支出,造成過多的人損失的,賠償費用損失。
借款人未遵循約定的日期,支出目標受眾的,正確按照約定的日期,支出支付句號。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遵循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遵循約定的過量用途使用過多的,貸款人可以停止重新支出,提前重新取代或解除合同。
對支付分數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支出期間不滿一年的,,在退還借款時一併支付;期間在一年以上的,應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對剩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涉嫌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遵循約定的期限返還剩餘的,按照遵循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索引。
第六百七十七條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另有另有約定外,應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索引。
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債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認為沒有利息。
涉及合同對支付利息的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此處或以下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的索引;自然人之間互相引用的,認為沒有利息。
第十三章保證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終止債務債務發生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承擔的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債務,債務人債務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見證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遵守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決議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無法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以下一種除外的除外:
(一)債務人衡量不明,且無財產犯罪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承認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補充全部債務或喪失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遵守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累積債務債務或發生一系列事先約定的事實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債務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達成共識最高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度上限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期限或與主債務終止期限同時屆滿的,認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主要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上限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債務債務的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債務權人和債務人確認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責任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期限,確定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到侵害。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聲明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債權人同意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對聲稱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遭受。
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以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閒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意識到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相同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遵循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共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另有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所有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然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有權抵制權或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可能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遵循未遵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處理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適當採用書面形式。類似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按照遵循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遭受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遵循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遭受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所有權合併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另外還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適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適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涉嫌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賠償費用。
承租人涉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適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認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抵次承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其應付的租金支出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在租賃期限內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可能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所有權,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達成權利的,承租人適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適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所有權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達成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可以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功效不侵害。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滅,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違反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意解除合同,但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性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合同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伴隨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必須返還重新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符合併遵照約定或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所有權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適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違反以虛構租賃物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適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重新選擇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所有權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條出賣人違反了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以下某種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遵循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適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簽訂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所有權的權利。
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條出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所有權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預算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閒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訴訟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四十四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重新合同的買賣合同,認定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七百四十五條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所有權,除非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另有另有約定外,根據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適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以下事實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干預,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約定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和使用的其他方式。
第七百四十九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百五十條承租人適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的預算佔用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條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撤銷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有以下幾種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最終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並重新重新簽訂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重疊的原因破壞,滅失,且不能修復或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被撤消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係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補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於如此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
第七百五十七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八條遵守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撤回租賃物,重置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透視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租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附合,混合於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百五十九條遵守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必須完成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放在就該垂直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能夠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條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應收款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合同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應收賬款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款作為轉讓標的,應與保理人破產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防範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表明保理人身份並附有必要的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應收賬款款債務人接受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主張變更或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遵守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聲明退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款保理人向應收據收據債務人所有權應應收賬款處債權,在取代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有剩餘的,其餘部分返還還給應收賬款處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遵守約定的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應收賬款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款多次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聲明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取得應收賬款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章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適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其他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認為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按照遵循約定的替代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及時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賠償費用。
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制定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延長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延長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接受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阻止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適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可行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定作人合理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適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所有權留置權或者可以拒絕交付,但是可能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適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壞,滅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按照遵循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認定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某些額外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築工程合同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初步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預期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開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認可的投資計劃,可行的研究報告等文件進行。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請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承擔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費用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人員的,發包人應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的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根據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百九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適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提交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為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員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通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採取採取措施替換或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准確,或者未按照定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發包人按遵循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值使用。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想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或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進行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軍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證明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承運人按照遵循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運輸費用。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其中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適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回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條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停留的,應在約定的期限內進行退票或變更票;逾期處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七條旅客隨身攜帶行李至少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違反品類要求搬運行李的,採取搬運托運手續。
第八百一十八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損壞,有反射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更換,銷毀或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夾帶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的,承運人必須拒絕運輸。
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安排的合理安排採取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地點的,應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減少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條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根據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適當盡力救助垂直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允許插入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搬運貨物運輸,正確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運輸需要進行審批,檢驗等程序的,托運人必須將處理完畢有關處置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根據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造成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籤,涉及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預防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了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降低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將貨物送至其他收貨人,但補償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損害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條收貨人提貨時應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爭議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補償替代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合同合同的承運人對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分段運輸分段的,與托運人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分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退款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退還。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所有權留置權,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條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組織或組織預算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所有權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部門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部分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第八百四十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八百四十一條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四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些運輸分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制,適用於調整該分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分段不能確定的,按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八百四十三條技術合同是關於就此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服務的相互轉換之間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最終技術合同,適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稱的內容,範圍和要求,達成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性,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方式,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有關合同相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論證和技術評估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約定的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公認的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重疊約定,可以採用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後添加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支付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能可以約定參照有關會計賬目的方法。
第八百四十七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此職務技術成果逐步技術合同。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所有權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此訂立非職務技術成果和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版權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獲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條非法壟斷技術或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條技術開發合同是介於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新材料及其係統的研究開發所簽訂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適當採用書面形式。
見證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五十二條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按規定進行支付研究開發費用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要求,完成協作事宜,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條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員適當按照約定的預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預算,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條委託開發合同的涉嫌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五條合作開發合同的按規定進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條合作開發合同的違反約定的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七條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本身沒有意義的,可以取消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條技術開發合同補充程序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訴訟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合理合理分擔。
明顯的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正確時機,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適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八百五十九條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外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獲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所有權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但是,,證據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發的某個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另外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某個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八百六十一條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共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的特定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簽署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所有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已按照約定的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已經按照遵循約定的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八百六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遵守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另外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按照遵循約定的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適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妥為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許可人未遵循約定許可技術的,適當返還部分或全部使用費,並應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了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某些專利或使用預設技術秘密的,停止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適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停止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允許許可人同意擅自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承擔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受讓人或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允許人承擔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條可能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四節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諮詢合同是有關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的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達成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涉事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導致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預定的常規諮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適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諮詢報告已經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條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支付。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減收或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的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決定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是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妥為按照約定的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正確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適當承擔免收報酬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最終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有時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託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安置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放置人到保管人處軍用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放置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同時另有約定或另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放置人按照遵循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明顯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認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可能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條放置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提供出具保管憑證,但另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適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可能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方法。除緊急情況或為維護人體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條放置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安置人必須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責任,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有權知道且未採取預防措施外,安置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可能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條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可能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條第三人對保管物規定的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外,保管人妥為補充向向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及時通知放置人。
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措施,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任何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八條放置人放置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的,應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封存;放置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預算賠償。
第八百九十九條安置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明顯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存儲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九百條保管期限屆滿或替代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須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放置的人。
第九百零一條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條有償的保管合同,安置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明顯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零三條放置人未遵循約定支付保管費或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所有權保留權,但另有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的意思是一致時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有反射等危險物品或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指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了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降低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保管人儲存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根據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承擔義務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適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第九百零九條保管人適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以下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字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九百一十一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
第九百一十二條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條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必須進行必要的處置。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後適當糾正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條圍繞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可以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一十五條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適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九百一十六條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九百一十七條儲存堆積,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所造成的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章委託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件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委託人提供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償還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託人適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必須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適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適當採取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受託人妥善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條受託人適當遵循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承擔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訴訟的合同,第三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合同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必須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遵守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遵守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聲明其對受託人的抗辯。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九百二十七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有權轉交給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八條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按照遵循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向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九百二十九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造成的委託人損失的,賠償費用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一條委託人同意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造成受託人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補償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追加後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託人死亡,終止或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是,同時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條因委託人死亡或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必須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九百三十六條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必須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做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等級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解決方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規定採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最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逐步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最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逐步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部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託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換委託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遵循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格局,採取合理的措施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部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員補充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補充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所有者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應,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五條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事先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所有者轉讓,出租財產專有部分,建立居住權或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財產服務人。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按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財產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賠償費用。
第九百四十七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適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可能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可以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百四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是否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要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九百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可以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第二十五章行紀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軍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可能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適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四條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已經經委託人同意;代表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超過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九百五十六條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是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規定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九百五十八條行紀人與第三人合約合同的,行紀人該合同直接版權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達成義務致使委託人遭受損害的,行紀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必須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所有權留置權,但是另有可能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條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委託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合同合同的中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適當就有關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瞞與合同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按照遵循的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合同合同的中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合併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的請求委託人支付強制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中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干預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章合夥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轉變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按照遵循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增加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人就合夥事務做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幾個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暫時中斷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合夥人不得因執行合夥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人的利潤分配和分配分擔,按照合夥人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承擔的所有權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財產所有權的,應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按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所有權的權利,但是合夥人所有權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合夥期限為不定期。
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適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根據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條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分編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另一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版權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了法律或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事實,但受益人所有權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有權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管理結束後,管理人獲得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及時及時轉移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以下幾種之一的除外:
(一)為逐步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適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適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該英語翻譯來自NPC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