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8年2020月XNUMX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預訂四本人格權
第一章總則
第989條規範了因享有和保護人格權而產生的民法關係。
第990條人格權是指大陸法係人享有的權利,例如生命權,人身完整權,健康權,名稱權,商號權,相像權,名譽權,名譽權,隱私權等。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因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而產生的其他人格權利和利益。
第991條民法人士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侵犯。
第992條不得放棄,轉讓或繼承人格權。
第993條民法人的名稱,實體名稱,肖像或類似名稱可以由他人授權使用,除非法律不允許或基於權利的性質授權他人使用。
第994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骸等受到損害的,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有權要求行為人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法律。 如果死者沒有配偶或子女,並且死者的父母已經去世,則死者的其他近親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995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人有權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該人行使權利要求演員停止侵權,消除妨害,消除危險,消除不利影響,恢復名譽或道歉的權利時,時效期限的規定不適用。
第996條當事人的人格權因另一方的違約而受到損害,從而使受害方遭受嚴重的精神困擾,如果受害方選擇要求另一方基於違約承擔責任,則其權利要求賠償痛苦和苦難不受影響。
第997條大陸法係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或將要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而未及時制止該行為的,將對其合法權利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並為了利益,該人有權依法要求人民法院責令該行為人停止行為。
第998條在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侵犯他人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時,除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權或健康權外,應考慮該行為人的職業和受害人,行為的影響範圍,過錯的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法和後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從事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活動的人,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合理地使用民法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民事責任不合理損害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1000條演員應承擔消除不利影響,恢復名譽或為侵犯他人人格權而道歉的民事責任,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行為相稱。影響範圍。
行為人拒絕依照前款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發佈公告,發布最終判決等措施;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應由演員承擔。
第一百零一條本法典第一卷,第五捲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應適用於保護自然人的基於關係的權利,例如由婚姻和家庭關係引起的權利; 在沒有此類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權利的性質,比照適用本《保護人格權》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權和健康權
第一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侵犯。
第1003條自然人享有身體完整性的權利。 自然人的身體完整性和行動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侵犯。
第1004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侵犯。
第一百零五條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權,人身安全權或健康權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危險的,依法負有義務提供援助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迅速擴大營救範圍。
第一百零六條有充分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有權依法作出自願決定,捐贈其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誘使該人捐贈。
依照前款的規定,有充分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同意作為捐贈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或通過遺囑表示同意。
自然人一生中不同意死亡的捐贈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死後,可以共同決定作出捐贈,而該決定應當在下列情況下作出:寫作。
第1007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或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任何買賣均無效。
第一百零八條開發新藥,新醫療器械或開發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批准,應當告知參加者或者其監護人。必須獲得詳細信息,包括目的,方法和可能的試驗風險,以及他們的書面同意。
進行臨床試驗時,不得向試驗參與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與人類基因,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危害人類健康,違背道德規範。和道德,或損害公共利益。
第1010條被他人通過口頭文字,書面語言,圖像,肢體行為等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和其他組織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接受和受理投訴,調查和處理案件,並採取其他類似措施,以防止和製止利用個人的地位和權力進行的性騷擾。上級關係等。
第1011條行動自由被非法拘留或類似措施剝奪或限制,或者對其屍體進行了非法搜查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名稱權和實體名稱權
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命名權,並有權依法確定,使用,更改或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稱,但前提是不得侵犯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第1013條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享有實體名稱的權利,並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允許他人使用其實體名稱。
第1014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乾涉,挪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稱權或實體名稱權。
第1015條自然人應當有父親或者母親的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除父親或者母親以外的其他姓:
(一)以血統取高級直系親屬的姓氏;
(二)以提供照料的除法定撫養人以外的其他養父母的姓氏為準; 和
(3)出於其他正當理由而取名,而這些正當理由不侵犯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少數民族的自然人可以按照其文化傳統和當地習俗來取姓。
第1016條決定採用或更改其名稱的自然人,或者決定採用,更改或轉讓其實體名稱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除非另有規定,應依法向有關當局登記。根據法律。
一經民法人變更名稱或實體名稱,變更名稱前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該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017條關於化名,藝名,網名,翻譯名,商號,社會知名度的名稱或實體名稱的縮寫,如果他人使用足以引起公眾混淆,則有關規定應當比照適用名稱權和實體名稱權的保護。
第四章相像權
第1018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並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宣傳或授權他人使用其形象。
相似性是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圖像,反映在視頻記錄,雕塑,圖畫或其他可以識別該人的媒體上。
第1019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侮辱或污損他人圖像或通過利用信息技術偽造他人圖像等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未經權利持有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製作,使用或宣傳權利持有人的形象。
未經擁有肖像權的人的同意,擁有前人圖像作品權利的人不得以出版,複製,分發,租賃,展示等方式使用或宣傳該圖像。 。
第1020條未經合理性權人的同意,可以合理地進行下列行為:
(1)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所必需的範圍內,使用可公開獲得的享有肖像權的人的圖像;
(二)製作,使用或者宣傳擁有肖像權的人的形象,這對於新聞報導是不可避免的;
(3)在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內,製作,使用或宣傳擁有肖像權的人的形象;
(4)製作,使用或宣傳擁有肖像權的人的形象,這對於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是不可避免的;
(五)為維護公眾利益和該人的合法權益,採取其他製作,利用或者宣傳擁有相貌權者形象的行為。
第1021條當事人在授權使用該圖像的合同中有關圖像使用的條款有爭議的,應以擁有肖像權的人為其圖像進行解釋。
第1022條如果當事雙方未就授權使用圖片的期限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任何一方均可隨時撤銷授權使用圖片的合同,但前提是應在另一方之內通知另一方。合理的時間段。
當事人明確同意圖像的授權使用期限的,只要有正當理由,對圖像擁有肖像權的人可以撤銷授權使用的合同,但應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另一方時間。 解除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除非損失不是由享有圖片相似權的人引起的,否則應當賠償。
第1023條授權使用他人的名字或類似名稱,應比照適用有關授權使用他人圖像的有關規定。
為了保護自然人的聲音,應比照適用關於保護相稱權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名譽權和名譽權
第1024條大陸法係人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通過侮辱,誹謗等侵犯他人的名譽權。
聲譽是對民法人士的道德品格,聲望,才能和信譽的社會評價。
第1025條為公共利益目的舉報新聞,監督輿論等對他人名譽造成不利影響的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實的;
(2)未履行合理驗證他人提供的嚴重虛假陳述信息的義務; 或者
(3)他使用侮辱性的言語等來降低對方的聲譽。
第1026條為了確定行為者是否已履行了根據前條第2款提供的合理驗證信息的義務,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信息來源的信譽;
(2)是否對有明顯爭議的信息進行了充分調查;
(3)信息的及時性;
(4)信息與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相關性;
(5)受害人的聲譽受到損害的可能性; 和
(6)他的驗證能力和驗證信息的費用。
第1027條演員發表的文學或藝術作品以侮辱性或誹謗性的內容描繪真實的人和真實的事件或特定的人,從而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的,被侵犯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演員發表的文學或藝術作品沒有描繪特定人物,而故事的某些模式與該人物的處境相似的,該演員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1028條大陸法係人有證據證明媒體(例如報紙,期刊或在線網站)報導的內容不准確並因此侵犯其聲譽時,他有權要求媒體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及時更正或刪除內容。
第1029條大陸法係人發現信用報告有誤的,可以依法檢查自己的信用報告,有權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刪除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信用評級的評估者應審查該報告,並在發現該報告為假的情況下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1030條本書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適用於民法人士與信用報告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係。
第1031條大陸法係人享有榮譽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名譽頭銜,誹謗或貶低其榮譽頭銜。
應當記錄某民法人的授予的榮譽稱號的人,該人可以要求將其記錄下來。 如果這種授予的榮譽頭銜被錯誤地記錄,則該人可以要求對其進行更正。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侵入,侵犯,披露或公開他人的私人事務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不受干擾的私人生活,是他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1033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打電話,發送短信,使用即時通訊工具,發送電子郵件和傳單等侵犯他人私生活的手段;
(2)進入,拍照或窺視他人的私人空間,例如他人的住所或酒店房間;
(三)拍照,偷窺,竊聽或者洩露他人的私生活的;
(四)對他人身體的私處拍照或偷窺;
(5)處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和
(六)通過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
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可以單獨使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使用,以識別自然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特徵信息,居住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踪等。
關於隱私權的規定,或在沒有隱私權的情況下,關於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定應適用於私人個人信息。
第1035條個人信息的處理應遵守合法,合理的原則,並在必要的範圍內,不得過度處理; 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已獲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
(二)公佈信息處理規定;
(三)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法和範圍; 和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協議的。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完善,傳輸,提供,披露等。
第1036條行為人在下列情形之一中,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民事責任:
(1)行為人在自然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地執行該行為;
(2)行為人合理地處理自然人本人披露的信息或已經合法披露的其他信息,除非該人明確拒絕或者該信息的處理侵犯了該人的重大利益; 和
(3)演員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人的合法權益而合理地進行其他行為。
第1037條自然人可以依法從信息處理者那裡獲取或複制其個人信息。 該人發現該信息不正確時,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或及時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其個人信息時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協議的,有權要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將其刪除。
第1038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洩露或篡改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的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除非該自然信息經過處理後不能用於以下目的:識別任何特定的個人,並且不能恢復到其原始狀態。
信息處理者應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以確保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並防止信息洩漏,篡改或丟失。 個人信息已經或可能被洩露,被篡改或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通知有關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1039條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特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