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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第四卷人格權(2020)

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民法典

編輯 CJ觀察員 李新柱李欣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四編人格權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版權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所有權所有權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特權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所有權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姓名,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根據法律規定或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消除影響,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因涉嫌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發生合法權益受到阻礙的補償的損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損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肖像,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責任。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適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絕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宣布糾正指標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專有的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專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專有健康權。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侵害或處於其他危難境界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個人適當及時施救。
第一千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採用採納書面形式,也可以預先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採用書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八條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臨床委員會審查同意,向或作為替代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預期的試驗費用。
第一千零九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疾病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醫學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權利,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採取合理的預防,替代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製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專有的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法人,非法人組織所有權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介入,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可用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以下幾種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拾取姓氏:
(一)挑選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挑選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豐富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進行登記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本身俱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造成的公眾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的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肖像權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專有的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導,進行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法定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進行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針對肖像許可使用合約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有助於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對準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意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肖像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的事由外,證明賠償損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所有人所有權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以下幾種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發現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減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包含侵犯行為,侵犯版權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導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刪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估;發現信用評估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適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條民事主體與徵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係,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民事所有權專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已記述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錄;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述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專有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造成,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所有權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旅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專有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專有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適當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有以下幾種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複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對其進行糾正或糾正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所謂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恢復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採取了採取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了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篡改,糾正,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個人信息干擾,篡改,丟失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針對分配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個人和個人信息,必須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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