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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第五卷《婚姻與家庭》(2020年)

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民法典

編輯 CJ觀察員 李新柱李欣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8年2020月XNUMX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預訂五本婚姻與家庭
第一章總則
第1040條規範了由婚姻或家庭引起的民法關係。
第1041條婚姻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了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為基礎的婚姻制度。
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1042條禁止包辦婚姻,僱傭軍婚姻和其他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通過婚姻勒索金錢或其他財產。
禁止重婚。 沒有配偶的人不能與另一個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第1043條家庭應樹立良好的家庭價值觀,弘揚家庭美德,增強家庭文明。
夫妻應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 家庭成員應尊重老人,照顧年輕人,互相幫助,並保持平等,和諧與文明的婚姻和家庭關係。
第1044條收養應當遵守為被收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的原則,並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以收養名義販運未成年人。
第1045條親戚包括配偶,有血緣關係的親戚和有婚姻關係的親戚。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和祖父母的祖父母以及父母和祖父母的孫子都是近親。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生活在一起的近親是家庭成員。
第二章結婚
第1046條男女應自由自願結婚。 任何一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違背其婚姻,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乾涉婚姻自由。
第1047條締結婚姻時,男人的年齡應為XNUMX歲,而女人的年齡應為XNUMX歲。
第1048條禁止以血統直系親屬或以血統至第三親屬的直系親屬結婚。
第1049條打算結婚的男人和女人,均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 如果發現擬婚符合本守則的規定,則應登記結婚並簽發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完成後,應當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應當辦理結婚登記。
第1050條婚姻登記後,經雙方同意,婦女可以成為男子的家庭成員,反之亦然。
第1051條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婚姻無效:
(一)婚姻雙方在法律禁止的相對關係範圍內結婚的; 或者
(一)婚姻雙方在法律禁止的相對關係範圍內結婚的; 或者
(3)婚姻雙方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第一百零五條脅迫引起的婚姻,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
終止婚姻的申請應在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被脅迫方希望廢止婚姻,應當在該人的人身自由恢復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除婚姻的申請。
第一百零五條一方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沒有如實提供有關信息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廢止婚姻。
取消婚姻的申請應在當事方知道或應該知道取消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百零五條無效或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該婚姻的任何一方均不享有因婚姻關係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經雙方同意處置。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贊成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裁定。 處置因重婚而無效的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得侵犯合法婚姻雙方的所有權。 本法典中有關父母和子女的規定應適用於無效婚姻或無效婚姻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則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賠償。
第三章家庭關係
第一節夫妻關係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和家庭中一律平等。
第1056條夫妻雙方均有權使用自己的姓氏和名字。
第1057條夫妻雙方均可自由從事生產和其他工作,以及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 任何一方均不得限製或干擾另一方的這種自由。
第1058條夫妻雙方在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共同的義務。
第1059條夫妻雙方都有互相支持的義務。
需要配偶support養的一方有權向未履行配偶support養義務的另一方索償。
第1060條除非第三人和執行該行為的配偶之間另有協議,否則其中一方為了滿足家庭的日常需要而進行的民事法律訴訟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不得針對真正的第三人主張配偶對其中一名配偶可能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
第1061條夫妻有權繼承彼此的財產。
第1062條夫妻在結婚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構成社區財產,並由夫妻共同擁有:
(一)從提供的服務中獲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報酬;
(二)從生產,經營和投資中獲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
(4)除本《守則》第3條第(1063)款另有規定外,從繼承中獲得或作為禮物贈予的財產; 和
(5)夫妻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夫妻在處置社區財產時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1063條下列財產構成配偶之一的單獨財產:
(一)配偶的婚前財產;
(2)配偶因遭受傷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賠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的僅屬於一名配偶的財產;
(四)配偶獨享的日常生活用品; 和
(5)配偶應擁有的其他財產。
第1064條根據夫妻雙方共同意圖表達的債務,例如,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債務和由一方配偶簽署並隨後由另一方夫妻批准的債務,以及其中一方由其本人承擔的債務結婚期間取名滿足家庭的日常需要,構成社區債務。
婚姻期間,以配偶名義之一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是社區債務,除非債權人可以證明這種債務用於配偶雙方的日常生活或共同生產以及配偶的經營,或根據雙方共同意圖的共同表達產生此類債務。
第1065條男女可以同意,其婚前財產和在婚姻中將要獲得的財產可以分別由他們共同擁有,也可以由他們分別擁有和部分擁有。 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應適用本《守則》第1062條和第1063條。
他們的婚前財產和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的協議對婚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配偶雙方同意在婚姻中獲得的財產將單獨擁有,則在有關第三人知道該協議的範圍內,應由其配偶之一償還其債務。
第1066條婚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社區財產:
(1)另一方掩蓋,轉讓,出售,破壞或損壞或揮霍社區財產,製造虛假的社區債務或實施其他嚴重侵犯社區財產利益的行為; 或者
(2)配偶之一具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並需要醫療,但另一配偶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二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近親之間的關係
第1067條父母未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時,無能力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有權要求其父母支付撫養費。
如果成年子女未履行撫養父母的義務,則其工作能力不足或經濟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該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
第1068條父母有權利和義務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1069條兒童應尊重父母的結婚權,不得乾涉其離婚,再婚或此後的婚姻生活。 兒童撫養父母的責任不應以改變父母的婚姻關係而告終。
第1070條父母有權繼承其子女的財產,反之亦然。
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傷害或歧視他們。
沒有婚外生子女監護權的自然父母應為未成年或成年但無能力養育自己的子女支付撫養費。
第1072條繼父母不得虐待或歧視繼子女,反之亦然。
本守則中有關親子關係的規定應適用於繼母或繼父與繼父或繼母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1073條父母有正當理由質疑生育權或生育權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或拒絕該生育權或生育權。
成年子女有正當理由對生育或父親權提出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生育或父親身份。
第1074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經濟能力的人,有義務撫養其父母已故或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
父親或母親的孫子女如果有經濟能力,有義務撫養其子女已故或無能力提供此類撫養的祖父母。
第1075條兄弟姐妹如果有經濟能力,有義務撫養其父母已故或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由年幼的兄弟姐妹撫養長大且有經濟能力的弟兄姐妹有義務撫養既缺乏工作能力又無能力養活自己的兄弟姐妹。
第四章離婚
第1076條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應當書面訂立離婚協議書,並向婚姻登記機關親自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包括雙方自願離婚的意向書,以及雙方在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和債務分配等方面的共同協議。
第1077條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撤回。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天內,雙方應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否則將導致離婚登記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在確定離婚是自願的,並且雙方在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和債務分配等事項上達成協議後,應當對離婚進行登記並出示離婚證明。
第1079條夫妻單方面請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
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再存在親緣關係而調解失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離婚審判中提供調解,並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可以給予離婚:
(1)配偶重婚或與另一人同居; 或者
(2)配偶犯有家庭暴力,瀆職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配偶習慣性地進行賭博,濫用毒品等行為,儘管反复警告,卻拒絕改正這種行為;
(4)夫妻因婚姻不和而分居不少於兩年。 或者
(5)在其他情況下,配偶之間不再存在相互關係。
宣布一個配偶失踪而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准予離婚。
作出離婚判決後,夫妻雙方分居一年以上的,凡其中一名夫妻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成或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後,婚姻關係解除。
第一百零八條服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徵得現役軍人的配偶的同意,除非有嚴重過失的。
第1082條丈夫在妻子懷孕期間,妻子分娩後的一年內或懷孕終止後的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妻子提出離婚申請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聽取離婚丈夫提出的要求。
第1083條離婚後,男女雙方打算恢復婚姻關係的,應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第1084條父母離婚後,不解除親子關係。 無論孩子是由父親還是母親親自撫養,他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
離婚後,父母繼續享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原則上,母親離婚後應對兩歲以下的孩子進行身體監護。 父母對於兩歲以上子女的身體監護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為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行事的原則,並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作出裁決。父母。
第1085條離婚後,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父母應當部分或全部支付子女撫養費。 支付的金額和期限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確定,或者,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裁定。
前款所規定的協議或判決,在必要時,不得使兒童向父母雙方提出合理的要求,要求其支付超過協議或判決規定的金額的款項。
第1086條離婚後,沒有子女監護權的父母有權探望該孩子,另一父母有義務為探望提供便利。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表應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確定,或者,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則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探望兒童有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探望中止的原因不再存在時,恢復探視。
第1087條離婚後,夫妻雙方的財產應當通過協議分割,或者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實際狀況並按照夫妻雙方的原則裁定。主張子女,妻子和無過錯黨的權益。
因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產生的夫妻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8條一方的配偶承擔撫養孩子,照顧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的額外職責,該配偶有權在與另一方離婚時要求賠償,另一方應作出應有的賠償。 賠償的具體安排,由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確定,或者由沒有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裁定。
第1089條離婚後,夫妻應當共同清償社區債務。 社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分別擁有財產的,由夫妻通過協議清償債務,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1090條如果一方在離婚時遇到經濟困難,則另一方在經濟上有能力的應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安排由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確定,或者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1091條:無過錯的配偶有權要求因另一方的下列行為之一離婚的:
(1)犯了重婚罪;
(2)與他人同居;
(3)犯有家庭暴力;
(4)虐待或遺棄了家庭成員; 或者
(5)曾有其他嚴重過失。
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瞞,轉讓,出售,銷毀,破壞或損害社區財產或揮霍虛假的社區債務,以試圖非法沒收另一方的財產,該配偶可以少收或不收財產離婚時分割社區財產時。 離婚後,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配社區財產。
第五章採用
第一節收養關係的建立
第1093條可以收養以下未成年人:
(1)失去父母的孤兒;
(2)無法找到其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或者
(3)未成年父​​母因特殊困難而無能力撫養他。
第1094條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安置未成年人供收養:
(1)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院;
(3)未成年人由於特殊困難而無法撫養他的親生父母。
第1095條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具有充分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並且他們可能嚴重傷害未成年人,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未成年人的父母收養。
第1096條監護人打算將孤兒置於其監護下收養的,應當徵得有撫養孤兒責任的人的同意。 負有撫養孤兒責任的人不同意收養,監護人不願繼續監護的,應當按照本法典第一卷的規定任命繼任監護人。
第1097條親生父母打算收養子女的,應採取一致行動。 如果其中一位自然父母不明或無法追踪,另一位父母可以將孩子由他自己收養。
第1098條準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沒有孩子或只有一個孩子;
(二)有能力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
(3)沒有遭受任何醫學上認為不適合收養的疾病;
(四)無犯罪記錄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 和
(5)達到三十歲。
第1099條可以用同代人的血和至第三親屬的程度從配偶親屬收養子女,可以免除第3條第(1093)款,第3條第(1094)款和第1102條規定的限制。本守則第XNUMX條。
海外華人通過同代人的血統至第三親屬從其親戚親戚那裡收養子女,也可以不受本法典第1條第(1098)款的限制。
第1100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孩子,而有一個孩子的收養人只能再收養一個孩子。
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在兒童福利院中無法追踪其自然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養,可免於遵守本法典第1條第(1098)款和第(XNUMX)款的限制。
第1101條有配偶的人打算收養孩子的,該人及其配偶應共同收養該孩子。
第1102條沒有配偶的人打算收養不同性別的孩子時,準收養人的年齡至少應比被收養人大XNUMX歲。
第1103條繼父母可在繼子的親生父母的同意下收養繼子,並且這種收養可免於受到第3條第(1093)款,第3條第(1094)款,第1098條的限制,以及本規則第1條第(1100)款。
第1104條收養和安置均應在相互同意的基礎上進行。 未成年被收養人八歲以上的,應當徵得其同意。
第1105條收養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是在註冊時建立的。
收養無法追踪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民政登記部門應當在登記前公告。
收養關係的當事方可以自願簽訂收養協議。
應收養關係的雙方或一方的要求,收養應經過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收養情況進行評估。
第1106條收養關係建立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籍。
第1107條其親生父母無能力撫養的孤兒或子女,可以由其親生父母的親戚或朋友撫養。 本章的規定不適用於兩個人之間的關係,其中一個人由另一個人撫養。
第1108條配偶已故而尚存的配偶打算將其未成年子女收養的,已故配偶的父母應優先撫養該子女。
第1109條外國人可以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養兒童,必須經該外國人居住國的主管當局根據該國法律進行審查和批准。 外國收養人應提交其居住國主管當局簽發的文件,以證明其年齡,婚姻狀況,職業,財務狀況,身體狀況以及是否有犯罪記錄等個人信息。 外國收養人應當與安置子女的人簽訂書面協議,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親自辦理收養登記。
前款提供的證明文件,由外國人居住國的外交機關或該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然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華使領館認證。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否則該國家。
第1110條收養人或將孩子收養的一方要求收養保密時,其他人應尊重其意願,不得透露其意願。
第二節收養的效力
第1111條領養關係建立後,本守則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規定應適用於領養父母與被領養孩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本守則關於兒童與其父母近親之間關係的規定應適用於被收養兒童與其父母的近親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建立收養關係後,被收養人與其直系親屬以及該親屬的其他近親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應予終止。
第1112條被收養的孩子可以採用其收養父親或母親的姓氏,或者可以在收養各方同意的情況下保留其原有姓氏。
第1113條收養構成本守則第一卷中規定的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或違反本手冊中的規定時,即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從頭算起沒有法律效力。
第三節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1114條除非收養人與安置孩子的收養一方達成解散關係,否則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達到成年年齡之前解除收養關係。 被收養人八歲以上的,應當徵得其同意。 收養人沒有履行撫養被收養人的義務或者虐待,遺棄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已將孩子送養的人有權要求其收養。關係解散了。 收養人和安排收養子女的當事人未達成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1115條如果養父母與成年成年的被收養兒童之間的關係惡化,使他們無法同住,則可以通過協議解散收養。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1116條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解除關係。
第1117條收養關係解除後,被收養人與其收養父母之間以及該收養父母之間的其他親戚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予終止,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以及另一收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應終止。近親應自動恢復。 但是,在被收養的孩子成年後,該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之間以及父母的其他近親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可以通過協商確定。
第1118條收養關係解除後,由收養父母撫養長大,現已成年的被收養人,應當為其既缺乏工作能力又沒有自給自足能力的收養父母提供生活費。 收養關係因被收養兒童成年後的虐待或遺棄其收養父母而解散的,收養父母可以要求被收養人賠償在收養期間撫養被收養人所發生的費用。
被收養人的自然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收養父母可以要求被收養人的自然父母適當補償在收養期間撫養被收養人所發生的費用,除非收養關係因以下原因而解散:收養父母虐待或遺棄被收養人。

該英語翻譯來自NPC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