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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法(2020)

著作權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著作權法 知識產權

編輯 CJ觀察員

中國著作權法
(15年7月199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二十四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 24年27月2001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13年26月2010日;根據23年11月20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中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創作和傳播有利於建設的作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社會,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科學的發展和繁榮。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根據中國與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所地國締結的協議或者兩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內首次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締結任何協議或未加入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國家的作者的任何作品和任何無國籍人的作品,在該國家/地區的成員國首次出版。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在條約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公佈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中具有原創性並能夠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書面作品;
(二)口頭工作;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等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和草圖、模型作品等圖形作品;
(8) 計算機軟件; 和
(九)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第四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傳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 僅僅是關於事實或事件的信息; 和
(3)日曆,通用數字表格和形式以及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第七條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著作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委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經授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作為當事人參加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或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授權向用戶收取使用費。 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用戶代表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定;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特許權使用費的徵收和轉讓、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未分配的使用費等總體情況,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人查詢。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徵收、分配和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1) 作者; 和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一)出版權,即決定是否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
(2)署名權,即主張署名權,並在作品中提及作者姓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權利;
(4) 完整性權,即保護自己的作品不被歪曲和毀損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複製攝影作品、數字化等方式製作一件或者多件作品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銷售、捐贈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製品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無償允許他人暫時使用視聽作品或者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但軟件本身不是出租主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或者復製品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傳播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等作品的權利;
(11) 廣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轉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揚聲器或其他類似傳輸符號、聲音或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 電影攝影權,即通過製作視聽作品將作品固定在媒介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對作品進行修改以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的權利;
(16) 編纂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片段經選擇、整理而成新作品的權利; 和
(十七)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委託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收取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收取報酬。
第二節著作權
第十一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
作品的作者是創作該作品的自然人。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意志和責任創作的作品,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該作品的作者。
第十二條 以作品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品的作者,對作品享有相應的權利,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可的登記機關登記作品。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準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者、翻譯者、註釋者、整理者享有,但行使該著作權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
第十四條 作品由兩位以上作者共同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共同作者共同享有。 未參與創作者不得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著者協商一致行使; 無法達成共識且無正當理由的,除轉讓、允許他人獨家使用和質押版權外,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其他方行使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著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合作者可以對其創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該著作權的行使不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由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彙編而成的作品,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出原創性的,為彙編。 編纂者享有著作權,但不得侵犯原著作權。
第十六條 將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的作品用於出版、表演、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應當徵得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原始作品的版權所有者。
第十七條 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屬於視聽作品,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編劇、導演、攝像、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享有著作權。按照與生產者簽訂的合同支付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報酬權。
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和其他視聽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交辦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聘用作品。 除本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該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在其專業活動範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 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同意,作者不得授權第三方以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可以獎勵作者:
(一)主要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資源為主體,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負責創作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出租作品;
(二)報紙、期刊出版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工作人員創作的聘用作品; 或者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享有著作權的出租作品。
第十九條 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合同約定。 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未訂立合同的,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受委託方所有。
第二十條 原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原作品或者攝影作品的展出權由原作品所有人享有。
作者轉讓未發表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所有權的,受讓方展出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第二十一條自然人的作品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自然人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享有的作品權利,應當在自然人死亡後和死亡期間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限,依法轉移。
作品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者終止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 沒有繼任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接管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 權利保護期限
第二十二條作者的署名權、更改權和完整性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的作品,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發表權和權利的保護期限為提交人和他死後五十年,於他死後第五十年的 23 月 5 日屆滿。 如果是聯合作品,則任期自最後一位在世作者去世後第五十年的 17 月 10 日屆滿。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不包括署名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受僱作品,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期滿成立後第五十年的31月5日;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保護期限為五十年,至該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7月10日止; 但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本法保護。
視聽作品的發表權保護期限為五十年,至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31月5日止;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保護期限為五十年,至該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7月10日止; 但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本法保護。
第四節權利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須註明作者姓名或者稱謂、作品名稱,正常使用作品不受影響,不無理損害著作權人享有的合法權益:
(一)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的;
(二)在自己的作品中,為了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者說明一個觀點,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新聞而不可避免地複制、引用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或者其他媒體上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或者其他媒體出版、播放其他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政治、經濟、宗教等時事性文章電台,但版權人聲明不允許發布或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或者其他媒體刊登、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允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教師、科研人員為課堂教學或者科研使用的已發表作品的翻譯、改編、彙編、廣播或者少量複製,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或者類似機構為展示或者保存作品複製品而復制其館藏作品的;
(九)為非營利目的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公眾不支付任何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
(十)對在公共場所擺放、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複制、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已出版作品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無障礙向閱讀障礙者提供其能夠感知的已發表作品; 和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 為實施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編制、出版教材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可以編制出版的作品片段、短篇作品、音樂作品、美術單曲、攝影作品、或者教科書中的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註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六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合同,但本法規定不需要許可的除外。
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類型;
(2) 使用許可所涵蓋作品的權利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
(三)地域範圍和許可期限;
(四)報酬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 和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著作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作品名稱;
(二)轉讓權利的類型和地域範圍;
(3) 轉會費;
(四)轉讓費的繳納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和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以著作權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依法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九條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方不得行使著作權人在許可、轉讓合同中未明確許可或者轉讓的權利。
第三十條 使用作品的報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支付。 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權、修改權、完整性權;作者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一節書籍,報紙和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條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交付圖書出版者出版的作品,圖書出版者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著作專有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人不得出版。其他。
第三十四條著作權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作品。 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和期限出版作品。
圖書出版者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出版作品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轉載、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出版者在圖書庫存用完後拒絕再版或者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條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原稿提交報刊出版商出版,但未收到該報刊、出版商在報刊35日內或者15日內作出發表作品決定的通知的。期刊出版商,自投稿之日起計算,著作權人可以將同一作品的稿件提交其他報刊出版商出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錄其作品外,其他報刊出版商在作品由報刊出版商出版後,可以轉載、印刷其摘要或作為參考印刷。材料,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圖書出版商經作者許可,可以修改或者刪節作品。
報紙或期刊出版商可以用作品的語言進行編輯修改和刪節。 對作品內容的任何修改均須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七條出版者有權許可他人使用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保護期限為十年,至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31月XNUMX日屆滿。
第二節績效
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使用他人創作的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 要求表演;
(2) 保護其表演形像不失真;
(三)允許他人進行直播或者公開傳輸其現場表演,並由此獲得報酬的;
(四)允許他人錄音、錄像,並取得報酬的;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取得報酬; 和
(六)允許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其表演,並由此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的,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條 表演者為完成表演單位交辦的任務而進行的表演,屬於有償表演,表演者享有表演權、表演形像不受歪曲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的所有權。權利由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僱履約權由履約單位享有。
表演者享有租用表演權的,表演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第四十一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五十年,至演出發生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創作的作品進行錄音錄像製作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錄音製品製作者使用他人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進行錄音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著作權人的規定支付報酬。規定; 如果版權所有者聲明不允許使用此類作品,則不得使用此類作品。
第四十三條 製作演出錄音錄像,製作者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音錄像製品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該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五十年,至第一次備案完成後第五十年的44月31日屆滿。
被許可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複製、發行、傳播錄音製品、錄像製品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製品的,還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並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通過有線、無線方式傳播錄音製品,或者通過傳聲技術設備向社會廣播的,應當向錄音製品製作者支付報酬。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六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創作的未發表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不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
(二)錄製、複製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 和
(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製或者損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五十年,至廣播電視節目首次播出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八條 電視台播放他人製作的視聽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製作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電視台播放他人製作的錄像製品的,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五章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
第四十九條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設備、部件,或者故意提供技術服務。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允許規避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或者限制觀看、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提供作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規避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於規避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並且不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向教師或者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發表的作品用於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正常渠道無法獲取的情況下;
(二)在正常渠道無法獲取的情況下,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無障礙感知的已發表作品,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三)國家機關按照行政、監督和司法程序履行公務;
(4) 測試計算機及其係統或網絡的安全性能; 和
(五)進行計算機軟件的加密研究或者逆向工程研究。
對著作權相關權利的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更改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管理信息的,但因技術原因不能避免的除外; 和
(二)在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附帶的權利管理信息被未經許可刪除或者變更的情況下,向公共作品、格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廣播電視節目提供。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作品的;
(2) 未經其他合著者許可,將合著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在他人作品中提及自己的名字,不參與作品創作以謀取個人名利的;
(4) 篡改、篡改他人作品;
(五)抄襲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製作視聽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或者類似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而未支付應得報酬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製品製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已出版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現場直播、公開傳播或者錄製表演的; 或者
(11) 有其他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權益的,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複製品和材料、工具、儀器。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違法營業額超過53萬元的,可以並處違法營業額52倍以上50,000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交易或者違法交易金額難以計算或者低於50,000萬元的,可以並處25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編輯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權的圖書;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傳播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該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製作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複製、發行、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廣播、複製、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設備或者部件的;故意向他人提供技術服務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 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更改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管理信息,或者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管理信息被刪除或者變更時的格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或者廣播電視節目,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或者
(八)製作、銷售被盜用的作品。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的使用費數額給予補償。 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辦法確定的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使用費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的情節,決定不低於500元但不超過5,000,000萬元以上。
賠償數額還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權利人已經為確定賠償數額承擔了必要的舉證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賬簿材料,主要是賬簿、材料在侵權人的控制下; 侵權人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提供的訴訟請求和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銷毀侵權複製品; 責令無償銷毀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和儀器; 或者在特殊情況下,禁止上述材料、工具、儀器等無償進入商業渠道。
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主管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調查涉嫌違法行為的有關情況; 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物品進行現場檢查; 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等資料; 查封、扣押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物品。
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或者妨礙其權利實現的行為,並且不制止的。及時給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財產、責令實施特定行為或者禁止一個特定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為防止侵權,在證據可能滅失、滅失或者證據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以後才能獲得。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案件,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和用於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九條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是合法授權的,或者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發行人、複製品的出租人不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發行或者出租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被訴侵權人主張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舉證證明其已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屬於未經許可使用的情形。經本法規定的權利人許可。
第六十條著作權糾紛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也可以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仲裁協議,著作權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或者申請保全等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法所稱著作權與著作權的含義相同。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二條所稱發表,是指複製、發行作品。
第六十四條計算機軟件和信息網絡通信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第六十五條 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攝影作品、發表權、權利的保護期限已於65年5月17日前屆滿,但仍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保護期限內的。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再受保護。
第六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尚未屆滿生效的,依照本法保護。
本法實施前發生的侵權、違約行為,按照侵權、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本法自67年1月1991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