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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2017)

刑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2017 年 11 月 0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刑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2017年的X修正案之後
(1年1979月1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8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屆會議修正,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第1997號令頒布在XNUMX年XNUMX月XNUMX日)
內容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目的,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與刑事責任
第二節犯罪的準備,犯罪的嘗試和犯罪的中止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四節實體犯下的罪行
第三章處罰
第一節處罰的種類
第二節公眾監督
第三節刑事拘留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五節死刑
第六節罰款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四章處罰的具體適用
第一節量刑
第二節累犯
第三節自願投降和立功
第四節幾種犯罪的綜合處罰
第五節緩刑
第六節減刑
第七節假釋
第八節限制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部分具體規定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破壞公司和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四節破壞財務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和民主權的犯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治安管理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司法行政損害罪
第三節危害國家邊界控制的犯罪(邊防)
第四節危害文物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
第六節危害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犯罪
第七節走私,販運,運輸和製造麻醉藥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誘使,庇護或誘使他人從事賣淫的犯罪
第九節生產,銷售,傳播色情材料罪
第七章損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八章貪污受賄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過職罪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目的,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為了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本法是在憲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制定的。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目的是利用刑罰打擊一切犯罪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權力,保護國家所有的財產,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及其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公共和經濟秩序,並確保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建設。
第三條對被明確定義為犯罪行為的行為,依法定罪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否則,他們將不會被定罪或處罰。
第四條犯罪同等適用法律。 沒有人有權超越法律。
第五條處罰的程度應與犯罪行為和犯罪者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稱。
第六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水和空間內犯罪的任何人,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本法律也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船舶或飛機上犯罪的任何人。
如果犯罪行為或其後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或領海或領空內發生,則該犯罪應被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水和領空內犯下的罪行。
第七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和領海以外地區犯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但是,如果最高刑罰是本法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可以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法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水和空間以外犯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任何國家工作人員或軍人。
第八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和領地以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其任何公民實施犯罪的外國人,如果是針對該犯罪的話訂定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的最低刑罰; 但是,這不適用於根據犯罪發生地的法律不予懲處的犯罪。
第九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在本條約所規定的義務範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犯罪。履行。
第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海和領地以外犯罪的,依照本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即使有犯罪行為,也可以依本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他已經在國外受到審判。 但是,如果他已經在國外受到刑事處罰,則可以免除他的刑罰或減輕其處罰。
第十一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應當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但在本法生效之前發生的行為在當時的法律下不被視為犯罪時,應以該法律為準。 如果該行為被當時有效的法律認定為犯罪,並根據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受到起訴,則應根據這些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根據本法律,該行為不被視為犯罪或應受到較輕的處罰,則應以本法律為準。
在本法生效之前,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並已經生效的任何判決均將繼續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與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權力,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公共經濟秩序,侵害國有的行為。財產,勞動者集體擁有的財產或公民私有的財產,侵犯人的公民權利,其民主或其他權利,以及任何危害社會並受到依法懲處的其他行為。 但是,如果情況顯然是輕微的,所造成的損害並不嚴重,則該行為不應視為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社會帶來危害性後果,但希望或者允許發生這種後果,構成犯罪的人的犯罪行為。
故意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有害後果,但沒有因疏忽而造成的後果,或者在預見後果後輕易認為可以避免的情況下,實施該行為。 ,這樣的後果確實會發生。
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應對過失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為由於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而不是故意或過失客觀地導致有害後果,則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十六歲以下的人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一個未滿14歲但未達到16歲的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另一個人以致造成該人的重傷或死亡,或實施強姦,搶劫,販毒,縱火,爆炸或中毒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未滿14歲但未滿18歲的人犯罪,則應從輕或減輕刑罰。
如果由於未滿16歲而未受到刑事處罰,應責令其戶主或其監護人對其處以紀律處分。 必要時,他可能會被政府收留以進行康復。
第十七條(a)17歲以下的人犯有故意犯罪的行為,可以處以較輕或減輕的刑罰; 如果他犯了疏忽大意的罪行,則應處以較輕或減輕的罰款。
第十八條精神病患者在無法識別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時造成有害後果的,經法律程序核實後,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責令其家庭成員或監護人在嚴格的監視和控制下,安排他的醫療。 必要時,政府可以強迫他接受治療。
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的人,如果在正常精神狀態下犯罪,即應承擔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的認識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他可能會受到較輕或減輕的處罰。
酒後犯罪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聾啞,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第二十條為防止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或為了防止侵犯國家和公眾的利益,或為了防止他人侵犯其本人或他人的權利,財產或其他權利,為製止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行為侵權因此損害了肇事者,是合理的辯護,他不承擔刑事責任。
一個人的正當防衛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並造成嚴重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給予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如果某人為防禦持續的襲擊,謀殺,搶劫,強姦,綁架或任何其他嚴重危害其人身安全,從而使違法行為的肇事者受傷或死亡的暴力罪行而辯護辯護,他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為了避免對國家或公眾的利益或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或其他權利的直接危險,在緊急情況下,有人被迫採取行動,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危險所採取的行動超出必要限度並造成不當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給予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本條第一款關於避免自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職務或職業中負有特殊責任的人。
第二節犯罪的準備,犯罪的嘗試和犯罪的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的準備,是指犯罪工具的準備或犯罪條件的創造。
與完成犯罪的人相比,為犯罪做準備的罪犯可以得到較輕或減輕的處罰,或者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者已經開始犯罪,但由於其意志獨立而無法完成的案件。
與犯罪者相比,企圖犯罪的人可能會受到較輕或減輕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停止犯罪,是指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自願中止犯罪或者自願有效地防止犯罪後果發生的情況。
中止犯罪的罪犯,如未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處罰,或者,如果造成損害的,則應減輕處罰。
第三節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的故意犯罪。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的過失犯罪,不應作為共同犯罪予以懲處; 但是,負有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其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要犯罪分子是組織和領導犯罪團伙從事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犯罪集團是指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人組成的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目的是共同犯罪。
組織或領導犯罪集團的頭目,將根據犯罪集團所犯的所有罪行予以懲處。
第3款未包括的任何主要罪犯,應根據其參與或組織或指揮的所有犯罪予以懲處。
第二十七條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人。
對共犯應給予較輕或減輕的處罰,或免於處罰。
第二十八條被強迫參加犯罪的,根據其犯罪情況,給予減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第二十九條煽動他人犯罪的,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處罰。 煽動29歲以下的人犯罪的,將受到較重的處罰。
如果受煽動者未曾實施過煽動性犯罪,則可以對肇事者給予較輕或減輕的處罰。
第四節實體犯下的罪行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組織依法將危害社會的行為定為單位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犯罪的,應當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給予刑事處罰。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其他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處罰
第一節處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處罰分為主要處罰和補充處罰。
第三十三條主要處罰如下:
(一)公眾監督;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和
(5)死刑。
第三十四條補充處罰如下:
(1)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和
(三)沒收財產。
補充懲罰可以獨立執行。
第三十五條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單獨或者補充實施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根據情節判處經濟損失賠償。
如果對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罪犯同時判處罰款,但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賠償和罰款,或者同時被判處沒收財產,則應:首先,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責令他或責令他作出pent悔聲明,對所造成的損失道歉或賠償,或者由主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制裁。
第三十七條(a)如果人們利用其職業的便利或違反該職業要求的具體職責實施犯罪,並處以罰款,則人民法院可以禁止該人從事相關職業。根據罪行的情況以及需要防止屢犯的規定,刑罰完成之日或假釋之日起37至3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專業但是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以本法第313條作為定罪和處罰的依據。
應當遵守其他禁止或限制該人從事相關職業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第二節公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公眾監督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但不得超過兩年。
鑑於所犯罪行,在執行期間,也可能被禁止判處有罪的定罪者從事某些活動,進入某些地區或地方或與某些人聯繫。
被判處控制的罪犯將受到社區懲戒。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限制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行政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公開監視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接受監督;
(二)未經執行公眾監督的機關批准,不行使言論自由,新聞出版,集會,結社,遊行或示威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公共監察機關的要求,匯報其本人的活動;
(四)遵守執行公共監督機關規定的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和
(五)舉報,從其居住的城市,縣境變更或者居住變更,取得執行公共監督機關的批准。
被判處公共監視的罪犯在從事勞動時應獲得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公共監視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被判處公共監視的罪犯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人民宣布終止公共監視。
第四十一條公開監視的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如果罪犯在判決執行前已被拘留,則應視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兩天。
第三節刑事拘留
第四十二條刑事拘留期限不得少於一個月,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的,由附近的公安機關執行。
在處決期間,被判刑事拘留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到兩天。 可以給參加勞動的人以適當的報酬。
第四十四條刑事拘留期從判決開始執行之日起算; 如果在判決執行之前將罪犯關押,則應視為有期徒刑一天。
第四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處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地方服刑。 有工作能力的人應當接受勞動的教育和改革。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從判決開始執行之日起計算; 如果在判決執行之前將罪犯關押,則應視為有期徒刑一天。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 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立即處以死刑,則可以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布緩刑兩年。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死刑外,所有死刑均應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對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處以死刑。
審判之時,年齡不超過75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除非該人以特別殘酷的手段造成了另一人的死亡。
第五十條犯罪分子被判緩刑的,在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從兩年刑期滿減刑為無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從兩年期限屆滿之日起,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蓄意犯罪,情節嚴重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 對犯有故意犯罪但未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重新計算緩刑期限,並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
對累犯,謀殺,強姦,搶劫,綁架,縱火,爆炸,傳播有害物質或有組織暴力的緩刑者或定罪者,緩刑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從量刑中決定限制減刑。根據犯罪情況對他判刑。
第五十一條中止執行死刑的,自判決終裁之日起計算。 因執行死刑減免死刑的有期徒刑,自執行死刑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節罰款
第五十二條罰款的數額,根據犯罪情節確定。
第五十三條罰款可以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如果在該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罰款,則必須繳納罰款。 不能全額支付罰款的,人民法院發現有財產可以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其罰款。
如果某人因不可抗拒的災難而在支付方面確實有困難,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的裁定,根據情況推遲,減少或減免罰款。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選舉權;
(2)言論,新聞,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權;
(三)在國家機關中擔任職務的權利; 和
(4)在任何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但不得超過五年。
被判處公共監視的任何人被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處罰,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與公共監視的期限相同,並且處罰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人犯有故意殺人,強姦,縱火,爆炸,中毒或搶劫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罪行,可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懲罰。
僅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下,應適用本法的具體規定。
第五十七條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暫停執行死刑的,改判為有期徒刑,或者將無期徒刑的改判為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的補充刑期應當改不少於三個。年,但不超過10年。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作為補充處罰的期限,自監禁或者拘役之日起或假釋開始之日起計算。 理所當然地,剝奪政治權利應在執行主要懲罰的期間內有效。
犯罪分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監督管理條例,並接受監督; 他不得行使本法第54條所列的任何權利。
第八節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或部分財產。 沒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財產的,應當提取犯罪分子本人及其supported養的家庭日常支出所必需的數額。
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時,犯罪人的家庭成員擁有或應當擁有的財產不應當被沒收。
第六十條有必要使用被沒收財產的一部分償還犯罪分子沒收財產前發生的正當債務時,應債權人的要求償還。
第四章處罰的具體適用
第一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判處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本法有關規定處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犯罪情節要求依照本法規定加重或者減輕刑罰的,應當在規定的刑罰範圍內處以刑罰。
第六十三條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對定罪者處以低於法定刑罰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根據本法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量刑範圍,則應在法定範圍的下一個範圍內處以罰款。
但是,在犯罪情況不能根據本法規定減輕處罰的情況下,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犯罪分子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的刑罰少於規定的刑罰。
第六十四條追回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金錢和財產,或者責令賠償; 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立即歸還; 沒收犯罪嫌疑人的違禁品和贓物。 所有沒收的金錢,財產和罰款應移交給國庫,任何人不得挪用或私下處置它們。
第二節累犯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重刑的罪犯再次犯刑的,應當在服滿刑期或者赦免五年後,處以有期徒刑或者重刑。並處以較重的刑罰,除非是過失犯罪或他未滿65歲。
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其服完刑期或被赦免後的任何時候,如再次犯下此類罪行,應處以累犯。
第三節自願投降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願移交,是指犯罪後自願自首,並如實承認犯罪的行為。 自願投降的任何罪犯都將受到較輕或減輕的處罰。 犯罪較小的人可以免予處罰。
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的被告人或者服刑的罪犯如實地承認司法機關不知道的其他犯罪的,視為自願移交。
儘管前兩段沒有自願交出,但如實供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處以較輕的刑罰; 如果避免因他的真實供詞而避免任何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嫌疑人通過揭露他人犯罪,經偵查核實或者為解決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事重大立功的罪犯,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第四節幾種犯罪的綜合處罰
第六十九條宣判前有罪以上的,除死刑或無期徒刑外,應根據下列情節之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執行刑罰的期限。最高刑罰; 但是,如果有期徒刑的總和少於69年,則決定的控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有期的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且有期徒刑的決定期限不得超過20年。 35年或如果期限總和為25年或以上,則不得超過35年。
有數項犯罪的並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處以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公開監督,或者有刑事拘留和公開監督的,在實施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後,仍然應當進行公開監督。
如果對罪行處以附加刑,則仍必須執行附加刑。 同類的附件罰款應合併執行,不同種類的附件罰款應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在宣判後但尚未完全執行處罰之前,發現在宣判前該罪犯又犯了另一項未被判刑的罪行的,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犯作出判決。犯罪; 應當執行的處罰,根據早前,最近的判決的處罰,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任期的任何部分均應計入最新判決所強加的任期。
第七十一條宣告判決但未完全執行處罰之前,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應當對新近犯罪作出另一判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待執行的處罰,應當根據對先前犯罪尚待執行的處罰和對新犯罪要實施的處罰,並根據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五節緩刑
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可以宣布緩刑;未滿3歲,懷孕或者年滿18歲的,可以宣布緩刑。
(一)犯罪情節輕微的;
(2)他表現出悔改;
(3)他不太可能再次犯法; 和
(4)宣布緩刑不會對他所居住的社區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宣布緩刑後,鑑於所犯罪行,在緩刑期間,也可能禁止罪犯從事某些活動,進入某些地區或地方或與某些人聯繫。
如果對緩刑犯施加任何附加懲罰,則仍必須執行附加懲罰。
第七十三條中止刑事拘留的試用期不得少於原決定的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個月。
中止有期徒刑的試用期不得少於原決定的期限,但不得超過五年,但不得少於一年。
緩刑的試用期自作出終審判決之日起計算。
緩刑不適用於犯罪團伙的累犯和領導人。
第七十五條緩刑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接受監督;
(二)按照觀察機構的要求報告自己的活動;
(三)遵守觀察機構規定的接待遊客的規定; 和
(4)報告其居住城市或縣的任何變更或居住變更的情況,均須獲得觀察機構的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罪名成立,緩刑期間應當進行社區矯正;在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不發生的情況下,緩刑期滿不再執行原判,並宣告成立。公眾。
第七十七條在緩刑的緩刑期間,緩刑的罪犯再次犯罪,或者發現在宣判前,又犯了另一項未被判刑的犯罪的,緩刑。對於新犯或發現的犯罪,撤銷其判決並作出另一判決; 待執行的處罰,應當根據對舊犯罪和新犯罪的處罰,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緩刑罪犯在緩刑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限制令的,情節嚴重的,緩刑。撤銷,執行原句。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對被判處公開監視,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獄條例,接受勞動教養和改革,表現出真正的悔改或表現的,可以減刑。優異的服務; 犯罪分子有下列重大重大功功的,減免處罰:
(一)防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
(二)通報在監獄內外進行的重大犯罪活動,並經過調查核實的;
(三)具有發明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功勞的;
(四)在日常生活和生產中搶救他人,有喪失自己生命的危險;
(五)在抗擊自然災害或控制重大事故方面的卓越表現; 或者
(六)為國家和社會做出其他重大貢獻。
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為:
(1)受到控制,刑事拘留或有期徒刑的,少於原來刑罰期限的1/2;
(二)有期徒刑不超過十三年的; 或者
(3)如果將被定罪的緩刑死刑在緩刑期屆滿後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則少於25年;如果將緩刑期屆滿的緩刑而改判為20年的監禁,則應少於25年。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死刑減刑實行減刑限制。
第七十九條減刑的,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的書面建議。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發現罪犯表示true悔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下達減刑令。 但是,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有期徒刑從無期徒刑減刑的,從減刑令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刑期不低於其原判刑期的一半,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不低於十三年的,可以由認真處分。遵守監獄規則,接受教育改革,表現出真正的悔改,不太可能再次犯罪。 在特殊情況下,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不考慮服務期限上述限制的情況下准予假釋。
對因謀殺,強姦,搶劫,綁架,縱火,爆炸,傳播有害物質或有組織暴力犯罪而被判處至少十年監禁或無期徒刑的累犯或定罪者,不得假釋。
在對有罪犯作出假釋決定時,應考慮其釋放對假釋對其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准予罪犯假釋。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試用期,應當為該刑期未完成的部分; 無期徒刑的假釋試用期為83年。
假釋的試用期應自罪犯被假釋之日算起。
第八十四條被假釋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接受監督;
(二)報告監督機構要求的本人活動;
(三)遵守監督機構規定的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和
(四)報告離開其居住的城市,縣或者居住地有任何變化的,應當取得監督機關的批准。
第八十五條假釋的罪犯,應當依法在假釋期間進行社區矯正,如果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發生的,原判決應當視為已滿期服刑。假釋,應向公眾宣布。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的試用期內犯另一罪的,應當吊銷假釋,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幾種犯罪給予綜合處罰。
如果發現被假釋的罪犯已宣判,則在宣判前,應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並依第七十條的規定,撤銷假釋,並處以多種犯罪的綜合處罰。該法律。
假釋罪犯在假釋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的,不構成新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銷,並處以假釋。應被羈押以繼續他的剩餘刑期。
第八節限制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起訴:
(1)五年,規定的最高刑罰是少於五年的有期徒刑;
(二)有期徒刑的,最高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的,最高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五年; 和
(4)20年,規定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十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罪犯,不設起訴期限。
受害人提起公訴後,應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起訴訟的,不對起訴期限施加限制。
第八十九條起訴的時效期限應當自犯罪發生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或者連續性的,從犯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如果在起訴時效期間內又犯了罪,則對舊犯罪的起訴時效期限應自新犯罪發生之日起算。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本法的規定不能在民族自治地方完全適用的,自治區或者有關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適應性或者補充性規定。以及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這些規定自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內容;
(一)國家所有的財產;
(二)勞動者集體所有的財產; 和
(三)用於消除貧困或者其他公益事業的公共捐贈或者專項資金。
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和企業或者集體所有的組織或者人民組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應當視為公共財產。
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的私有財產,是指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住房和其他謀生手段;
(二)依法屬於私有或者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合法擁有的財產; 和
(四)依法屬於私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
在國有公司或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組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指派給非國家或人民所有的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的人員從事公共服務的組織和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其他人員,均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人員,是指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監督和控制職能的人員。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導致人員傷殘或毀容的傷害;
(2)導致人喪失聽力,視力或任何其他器官功能的傷害; 或者
(3)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傷害。
第九十六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或決定,違反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措施和決定或命令的行為。由國務院。
第九十七條本法所稱“領頭人”,是指組織,策劃,指揮犯罪集團或者群眾犯罪的罪犯。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僅在投訴時處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投訴的情況下,才可以處理案件。 但是,如果受害人由於脅迫或恐嚇而無法提出投訴,則人民檢察院或受害人的近親可以提出投訴。
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不小於”,“不大於”和“以內”均包括該給定數字。
第一百條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在被徵召入伍或者受僱前,向有關單位報告。 他可能不會掩飾它。
對未滿5歲的犯罪者處以輕於五年徒刑的刑罰,免除前款所述的舉報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本法總則適用於有刑罰規定的其他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具體規定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一百零二條與外國串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以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
與中國境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共謀犯前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計劃,圈套人和其他重大犯罪分子,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領導者和重大犯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動的,領導者和其他重大犯罪,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脅迫,誘騙,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或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或者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或武裝暴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領導分子和其他重大犯罪分子,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散佈謠言,誹謗,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負責人和其他重大犯罪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與中國境外的機關,組織和個人串通的,分別依照本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境內,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為執行本章第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的犯罪行為提供財務支持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的有期徒刑。 107年,刑事拘留,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2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對敵人有瑕疵並變賣叛徒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或者民兵叛逃,叛國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未經許可離開本職,逃離本國或者逃離本國時,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9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道任何國家機密的國家工作人員逃離該國或在已經不在該國逃離時,應按照前款的規定處以較重的刑罰。
第一百零一條從事下列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加入間諜組織或接受該組織或其代理人指派的任務; 或者
(2)將敵人引向任何轟炸或砲擊目標。
第一百一十一條竊取,間諜,購買或者非法向中國境外的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在戰時協助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軍事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條實施本章以上提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犯罪的,除第2條第103款和第105條,第107條和第109條所規定的犯罪外,如果該犯罪對警察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國家和人民或者情況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提及的任何罪行的,可同時判處沒收財產。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縱火,破壞堤防,引起爆炸,傳播有毒,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定期處罰。有期徒刑114年以上3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條縱火,破壞堤壩,引起爆炸,傳播有毒或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手段,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甚至重大公私損失財產,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機動車輛,電車,輪船,飛機的危險,以致傾倒或破壞的危險程度,沒有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超過116年。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鐵路,橋樑,隧道,公路,機場,水路,燈塔或標誌或進行任何其他破壞活動,以致使其傾覆或毀壞的危險程度,但沒有嚴重後果的,應處以下列各項:有期徒刑不少於三年,但不超過十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設施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運輸工具,運輸設施,電力設施,燃氣設施或者易燃易爆設備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疏忽犯前款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條組成,領導恐怖組織的,處沒收財產,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積極參加恐怖組織者,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其他參與者將被處以不超過120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並可處以罰款。
除前款所稱犯罪外,還犯有殺人,爆炸,綁架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幾種犯罪的並處處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a)任何人向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的恐怖組織或個人提供資金,或為恐怖活動提供資金培訓,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也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從事恐怖組織人員的招募和運輸,從事恐怖活動或進行恐怖活動的訓練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實體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準備進行恐怖活動的武器,危險材料或其他工具;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
(三)聯繫外國恐怖組織或者人員進行恐怖活動;
(四)策劃或進行其他恐怖活動準備。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c)關於通過書籍,音像製品或其他材料製作,散佈和宣揚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或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活動,以煽動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行為,應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十年的監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120條(d)極端主義被用來煽動或脅迫公眾破壞國家法律規定的婚姻,司法,教育和社會管理制度的實施時,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e)強迫他人在鼓吹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的公共場所穿上服裝或徽章的人,將處以不超過120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f)知悉書籍,視聽材料或其他物品產生,散佈和宣揚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但掌握情況的,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以罰款,或僅可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飛機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劫機者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害的,處以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船舶,機動車輛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機上任何人施加暴力從而危害航空安全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公共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嚴重後果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疏忽犯前款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存放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或者儲存有毒,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段落。
第一百二十六條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法指定生產,銷售槍支的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罰款,並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直接作為負有責任的其他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為非法銷售目的,製造或者銷售超過限額或者與規定品種不同的槍支;
(二)為非法銷售目的,製造沒有編號,編號重複或者偽造的槍支; 或者
(3)非法出售槍支,或在中國出售製造用於出口的槍支。
第一百二十七條竊取或者強行沒收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盜取或者強行沒收有毒,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超過127年;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任何槍支,彈藥或爆炸物,或搶劫有毒或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從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從國家機關或武裝部隊成員手中搶劫或搶奪任何槍支,彈藥或爆炸物的人,警察或民兵,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擁有,隱瞞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法裝備槍支以執行公務的違法租賃,借貸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為槍支提供者非法租賃,借貸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第三款所述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槍支以履行公務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舉報,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
第一百三十條情節嚴重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可控切割工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或腐蝕性材料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以重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開監視。
第一百三十一條飛機上機組人員違反規定操作,造成重大航空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空難或他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工作,造成鐵路經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或者死亡或者重大損失的公私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逃離現場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他人死亡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條(a)款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罰款,並處以刑事拘留:
(一)追逐比賽,比賽情況嚴重的;
(二)酒後駕車;
(三)校車,客運的經營業務,載客量大大超過其有限的數量,或者嚴重超過了旅行速度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對前款第3項和第4項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車輛的擁有人或管理人,應根據前款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
有前兩項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安全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後果的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規定強迫他人在危險條件下工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事故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事故,由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a)違反安全規定進行大規模群眾活動,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後果的事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材料管理規定,造成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這些材料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定額賠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反國家規定的建築,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事故的,對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當處以有期徒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對直接負責的人明知在學校建築物,教育設施,教學設施中沒有採取防範危險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應當處以定額罰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直接負責的人違反消防法規的規定,經消防監督機關告知,拒絕採取糾正措施的,發生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其責任。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a)發生危害安全的事故後,有責任舉報該事故的人沒有舉報或對事故進行虛假舉報,從而導致營救工作延誤,如果情況屬實。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以所得為準)將產品中的雜質摻混或摻假,假冒偽劣產品為真品,次品為優質品,不合格品為標準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處以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金額; 銷售收入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的兩倍以上; 銷售收入超過五十萬元,不足兩百萬元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 銷售收入超過140萬元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收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或被判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人民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造成人命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屬於偽劣藥品類別或被視為偽劣藥品的任何非醫用物質。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質藥品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半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的兩倍以上;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從銷售所得額的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或者處罰。沒收公有財產。
本條所稱劣質藥品,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歸為劣質藥品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食源性疾病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人民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或有特別嚴重的後果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摻混到生產,銷售或者明知是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摻混而成的食品中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對人民健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14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造成人命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或者醫療衛生材料,或者在明知危害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事實下出售此類物品的,處以下列情形: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銷售收入不少於一半但不超過兩倍的罰款; 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收入金額;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其所得額一半以上但兩倍以下的罰款。出售或判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產品,以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明知銷售此類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定額罰款。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銷售收入一半以上但兩倍以下的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收入一半以上但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147條生產假農藥,假動物藥品或假化肥,或者在明知其是假的或不再有效的情況下銷售農藥,動物藥品,化肥或種子的,或者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不合格農藥,動物藥物,化肥或種子達不到標準,造成相對較大的生產損失,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處以或僅處以不以下的罰款。銷售收入的一半以上但不超過兩倍; 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收入一半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 如果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終身監禁,並處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被判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故意銷售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不低於銷售收入的一半但不超過銷售收入的兩倍。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的,分別不是構成本條所述犯罪的,但從銷售中取得的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本節第149條的規定。
生產,銷售本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所列產品的,分別構成本條第一款所述犯罪和本節第一百四十條所述犯罪的,依照下列規定定罪並處罰。較重的懲罰。
第一百五十條實體犯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述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罰。條款的規定。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偽造貨幣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沒收財產,並處無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凡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金屬,或者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稀有動物及其製成品的,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超過十年併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輕微的,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稀有植物或其製成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商品,物品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罰款或者僅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本條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以營利,散佈為目的走私色情電影,錄像帶,磁帶,圖片,書籍,期刊或者其他色情材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並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為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或氣體廢物從中國境外運入中國境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日以下有期徒刑。 ,或僅將被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並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前兩款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所述貨物或者物品以外的物品,依照下列規定,從犯罪的嚴重程度出發:
(1)走私貨物或物品以逃避應納稅額較大的稅款,或者在一年內因走私兩次受到行政處罰後再次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不低於應納稅額的數額,但不超過應納稅額的數額的五倍的罰款。
(2)走私貨物或物品以逃避巨額應納稅款或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XNUMX年以下的數額以下的罰款。應納稅額,但不超過應納稅額逃稅額的五倍。
(3)走私貨物或物品以逃避巨額應繳稅款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以所逃稅額不少於XNUMX萬美元的罰款。應繳稅額,但不超過應繳稅額或沒收財產的逃稅額的五倍。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貨物,物品而未受到處罰的,將根據其偷渡,逃避走私貨物或物品的應納稅所得額累計予以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依照本條規定,有下列任何一種構成犯罪的走私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逾期應納稅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授權進口的保稅貨物內銷售利潤,如外國客戶提供的加工材料,組裝用的零件,或用於補償貿易的原始或加工的材料,零件,成品或設備; 或者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逾期應納稅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特殊目的減稅,免稅進口的商品和物品,以營利為目的進行銷售。
第一百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走私罪,依照本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和非法從國家禁止進口的走私物品中,或者直接和非法向走私者購買數量較大,價值較大的其他走私商品或物品的;
(二)在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內河,領海,邊界河,邊界湖內運輸,買賣,無法律證明且數量較大的運輸,買賣以及進出口受國家限制的價值,商品或物品。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犯罪分子串通,向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或證明,或者提供運輸,倉儲和郵寄便利的,視為走私犯罪的同謀,並處以刑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提供武裝護送走私的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凡以暴力或威脅手段拒絕緝獲走私貨物的,應依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走私罪和阻止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罪予以懲處。以及關於對幾種罪行的綜合處罰的規定。
第三節破壞公司和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虛假註冊資金數額巨大的,以虛假宣告註冊資本的方式,以虛假證明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公司註冊主管部門,以申請註冊。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或者僅處以不低於百分之一但不超過百分之五的罰款。虛假申報註冊資本。
單位有前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支付承諾的現金或者有形資產或者不轉讓財產,或者在出資後秘密地提取出資的,作出虛假出資。公司的成立,如果涉及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則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應僅,處以虛假出資額或秘密提取的出資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單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第一百六十條在募集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偽造招股說明書中的重大信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應當予以公允。 ,或在其他嚴重情況下,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或僅可處以不低於基金百分之一但不超過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
單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義務依法披露信息的公司或者企業向股東和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或者沒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其他重要信息的,應當依法執行。依法披露,對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情況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在清算過程中隱瞞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或資產清單中記載虛假信息,或者在未清償債務之前分配公司,企業資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為了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應處以;僅處以162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a)情節嚴重的,隱瞞或者故意毀壞會計憑證,賬簿或者財務會計報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僅處以162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62條(b)某公司或企業通過隱瞞其財產或承擔不存在的債務或其他方式轉移或處置其財產,以使其認為自己已經破產,從而對該企業造成嚴重損害。出於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上述人員另加或者僅加收20萬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要金錢或者財產,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金錢或者財產,以換取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以及涉案金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利用自己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接受各種描述的返利或者服務費,違反國家規定歸自己所有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符合前款的規定。
在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實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或由該公司,企業或實體指派給非國家所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實體的人從事公共服務業有前兩款所述行為的,分別依照本法第385條和第386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私利而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提供金錢或者財產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任何人以不正當的商業利益向外國工作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的官員提供財產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賄賂者如果在對他的刑事調查開始之前自願承認賄賂,可以給予減輕刑罰或免予處罰。
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員,利用其職務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擔任的公司或者企業相同的業務,並取得違法利益的,涉案金額巨大,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或僅處以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一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下列行為,為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為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下罰款:
(1)將其實體的盈利業務的管理權移交給其親戚或朋友;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向其親戚朋友經營的實體購買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向該實體出售商品; 或者
(3)向其親戚朋友管理的實體購買不符合標準的商品。
第一百六十七條直接負責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人員,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時,由於嚴重疏忽責任而被騙,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或者企業的僱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而導致該公司或者企業破產或者重大損失,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特別是為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機構從業人員犯前款規定的犯罪,造成重大損害國家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僱員,為了個人私利從事瀆職行為,並犯有前兩款所述的犯罪行為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直接負責上級的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主管部門的人,以低價將國有資產轉換為股份或者以低價出售,以私利為目的謀取不正當行為。從而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69條(a)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並利用其職務,操縱公司犯下以下行為之一,從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為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或者處以罰款; 如果對公司的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應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一)免費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無法償還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無法償還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或者無正當理由向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或者承擔債務的; 或者
(六)以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控股股東或者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指示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前款所稱犯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單位的,處以罰款,並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節破壞財務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170條修改為:“假冒貨幣,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有期徒刑。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並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組織負責人;
(二)假幣數額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
第一百七十一條買賣假幣或者故意運輸假幣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71萬元以上的罰款。不超過二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銀行或任何其他銀行機構的僱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利用其職務將這種貨幣兌換為真正的貨幣,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判處沒收財產; 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貨幣,買賣偽造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並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故意持有或者使用偽造貨幣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不超過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通貨幣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並處以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段落。
第一百七十五條為牟取暴利目的,以欺詐手段從銀行業取得信貸資金,高利貸資金轉讓給他人的,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或刑事拘留,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第一百七十五條(a)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其他銀行機構獲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函等,從而給銀行或其他銀行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損失的人在其他嚴重情況下,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附加罰款或僅處以罰款; 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業特別重大的損失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罰款。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向公眾收取存款,或者以變相的方式破壞財務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當或者僅應當構成犯罪。處以176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單位有前款所述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77萬元以上; 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
(二)偽造或更改銀行的結算憑證,如帶收據的委託憑證,匯款憑證和存款憑證;
(三)偽造或者改變信用證或者其所附的票據,單據; 或者
(4)偽造信用卡。
單位有前款所列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77條(a)犯下列妨礙信用卡管理的行為之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或僅處以以下罰款: 10,000元至100,000元;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元以上:
(1)故意持有或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或故意持有或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
(二)非法持有較大數量的他人信用卡;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取得信用卡的; 和
(4)出售,購買或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虛假身份證明獲得的信用卡。
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有關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和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實施第(2)款所述的行為,將受到較重的處罰。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發行的國庫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但不超過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犯有前兩款所述犯罪行為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兩個規定處罰。段落。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或刑事拘留,並應或僅應處以非法募集資金不少於百分之一但不超過百分之五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第一百八十條掌握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取得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或者在發布涉及發行證券,證券,期貨交易的信息或者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之前,證券或期貨的交易價格,買賣該證券,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洩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或暗示地建議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應視情況而定。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或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定義,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或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的任何從業人員或有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任何工作人員利用通過利用內部構架以外的其他職務獲得的任何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或期貨交易活動,或明示或暗示地建議他人違反相關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一條偽造,傳播對證券或者期貨交易造成不利影響,破壞證券或者期貨交易市場的虛假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或期貨代理機構的任何僱員或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證券和期貨監管機構的任何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更改或破壞交易記錄的,為了使投資者參與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從而造成嚴重後果,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處以或僅處以10,000以上的罰款。人民幣,但不超過十萬元;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員,處期徒刑,不超過一期。超過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操縱股票,期貨市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僅僅是:被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XNUMX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下罰款:
(1)通過集合資金或股份或頭寸的優勢或利用信息方面的優勢,通過單獨工作或與他人密謀共同或連續完成交易來操縱股票或期貨的價格或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之間進行股票或期貨交易,從而影響股票或期貨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股票交易,或者以自己作為交易對象的期貨合約進行交易,從而影響股票或期貨交易的價格或數量; 或者
(四)以其他方式操縱股票或期貨市場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犯罪之一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任何僱員利用自己的職務故意捏造被保險事故的發生,並虛假地解決了虛擬索賠,從而將保險金額從公司中騙取並歸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判處和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的僱員或者國有保險公司指派給非國家所有的從事公共服務的保險公司的人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根據本法第382條和第383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
第184條從事金融活動的銀行或任何其他銀行機構的僱員向他人索要金錢或財產,或非法從他人收取金錢或財產以換取該人獲得的利益或違反國家規定,接受各種形式的回扣或服務費,並將其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國有銀行機構的僱員或者國有銀行機構指派給非國家所有的從事公共服務的銀行機構的人,犯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定罪並處以罰款。根據本法第385條和第386條的規定。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或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的任何工作人員,應利用其職務挪用其所屬實體或客戶的資金。根據本法第272條的規定被定罪並處以刑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任何工作人員或國有商業銀行指派的人員,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前款提到的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共服務活動,構成前款提到的犯罪的,定罪並處以罰款。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a)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其他銀行機構違反其信託義務,未經許可使用其客戶的資金或其他委託或信託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五倍以下罰款。少於三萬元但不超過三十萬元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共基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違反國家規定使用上述資金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造成巨額或者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損失的,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違反國家規定為其聯繫提供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段落。
連接範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業務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吸收客戶的資金而沒有將其記入賬簿的,所涉及的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以不超過一萬元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87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銀行事業單位的僱員,情節嚴重的,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擔保書,流通票據,存款證明或者財務狀況證明的,處以下列情節: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僱員在處理票據時,接受,支付或者擔保與《票據法》規定相抵觸並造成重大損失的票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在中國境外存放外匯或者將中國境內外匯非法轉讓給其他國家的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條清楚地知道所得是從與毒品有關的犯罪,犯罪團伙性質的組織,恐怖分子或走私犯,貪污賄賂,破壞銀行管理秩序或貨幣犯罪的收益中獲得收益的人為掩蓋或掩蓋收益或收益的來源或性質,進行欺詐或從收益中取得收益的行為之一,是為了掩蓋或掩蓋收益或收益的來源或性質,應沒收犯罪所得和收益。應當處以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或僅處以洗錢金額的百分之五至五但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洗錢數量:
(一)提供資金賬戶;
(2)幫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有價證券;
((3)通過轉帳或其他形式的結算幫助轉帳資金;
(四)協助向國外匯款; 或者
(五)以其他方式隱瞞或者隱瞞犯罪所得和收益。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期徒刑不超過一百萬元。五年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少於192萬元但不超過20,000萬元;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行為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並處以193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沒收財產:
(一)發現虛假理由從國外獲取資金,項目等;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書作為擔保的,或者重複使用同一抵押物作為擔保的,超出其價值的; 或者
(五)以其他方式騙取貸款。
第一百九十四條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以金融票據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94萬元,但不超過20,000萬元;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沒收財產:
(1)故意使用偽造或變造的匯票,本票或支票;
(2)故意使用無效的匯票,本票或支票;
(三)非法使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或支票的;
(四)為騙取金錢,財物而簽名,簽發橡皮章或支票的,其印章與預留的標本不符; 或者
(5)無擔保地以抽屜的形式簽署或發行不帶資金的匯票或本票,以虛假地指明發行時的詳細信息,以騙取金錢或財產。
收據,收據,匯款,存款收據等使用偽造,變造的銀行結算憑證的,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以信用證詐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元;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95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或更改的信用證或其所附票據或單據;
(2)使用無效的信用證;
(三)以欺詐手段取得信用證的; 或者
(4)以任何其他方式。
第一百九十六條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使用信用卡欺詐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的有期徒刑。處以196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重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五十元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通過虛假身份證明獲得的信用卡;
(2)使用無效的信用卡;
(三)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和
(4)惡意透支。
前款有惡意透支,是指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透支超過規定的限額或期限,並拒絕發卡銀行催款的透支額度的信用卡持有人他這樣做。
盜用,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進行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五千元以下的有期徒刑。處以197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下列方式之一犯保險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98萬元;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以10,000萬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或被判沒收財產:
(一)申請人故意偽造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申請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虛假說明被保險事故的起因或高估損失程度來騙取保險金;
(3)申請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過發明未發生的被保險事故的故事來欺騙保險金;
(四)申請人或者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發生導致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詐騙保險金的; 或者
(5)申請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致殘或患病,騙取保險金。
犯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又構成另一種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保險事故的任何專家證人,證人或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從而為他人實施欺詐行為創造了條件,應視作保險欺詐的幫兇,並應受懲處。
根據199年修正案(IX),刪除了第2015條。
第200條實體犯本條第192、194或195條規定的罪行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處以5以下的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並可能另外判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的犯罪
第一百零二條納稅人以作弊,隱瞞,虛假申報不申報或者未申報納稅,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罰款; 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扣繳義務人因作弊,隱瞞未能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中的任何一項發生多次而沒有受到處罰的,其數額應累計計算。
作出第一款所述行為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並繳納滯納金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但因逃稅而在五年內受到刑事處罰或受到稅務機關兩次或更多次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條拒絕以暴力,威脅手段納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其拒絕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支付; 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其拒絕支付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不繳納應收稅款而採取轉移或隱瞞財產的方式,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款的,數額超過一萬元但不足十萬元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並應被處以或僅處以拖欠稅款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欠款。
第二百零四條以虛假出口申報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從國家取得出口退稅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處以罰款,並處以欺詐金額不少於一倍但不超過五倍的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次以上一次以下罰款。欺詐金額的五倍;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罰款。倍數欺詐或判處沒收財產的金額。
納稅人採用前款規定的欺騙手段取得退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超過其已構成的詐騙罪。有償勞動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虛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三證。處以205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嫌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五十萬元以上;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處以五十萬元或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涉案金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錯誤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欺詐發票以騙取出口退稅或抵消稅款的行為,是指任何人為自己,他人偽造發票或要求他人這樣做的行為。自己,或推薦另一個人這樣做。
第二百零五條(a)虛假開具本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述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會監督,並處206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涉及人數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0,000萬元; 涉案人數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被判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所述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涉及人數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案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非法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會監督,並處207萬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人數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人數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僅處以罰款。少於208萬元但不超過20,000萬元。
除違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虛假開具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或者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此法分別。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偽造其他發票,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款,抵銷稅款,賣出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及人數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涉案人數特別多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財產。
偽造,偽造前款規定以外的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共監督,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不低於10,000元但不超過50,000元;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出售其他可用於欺詐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銷售第三款以外的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210條竊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可用於欺詐出口退稅或抵銷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
欺騙性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
第210條(a)故意持有偽造發票的,應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 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11條實體犯本節第201、203、204、207、208或209條所述的犯罪,應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分別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實施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零五條所述的罪行,並處沒收財產或罰款,判處沒收財產,由稅務機關追繳逃稅和騙取出口退稅後,處以罰款。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213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故意銷售帶有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215條偽造或未經他人許可對他人註冊商標進行陳述或者出售該陳述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僅將被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216條偽造他人專利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只能處以罰款。
第217條為牟利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下罰款: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和傳播書面作品,音樂作品,電影,電視節目或者其他視覺作品,計算機軟件或者其他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出版專有權的書籍;
(三)未經製作人許可,複製,散發他人製作的音像製品的; 或者
(4)生產或銷售帶有另一名畫家偽造簽名的美術作品。
第218條為牟利目的,故意銷售本法第二十七條所述侵犯所有者著作權的複製品的,非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或刑事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使權利人蒙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下罰款:
(一)以偷竊,誘騙,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債權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通過前款所述手段從債權人獲得的商業秘密; 或者
(3)違反在債權人要求保留商業機密,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擁有的商業機密的協議。
他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前款所列行為的,取得,使用或者洩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人。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公眾不知道的,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際意義的,為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或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債權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者,是指被許可使用商業秘密的人。
第220條實體在本節第213條至第219條中犯了本條中提到的任何罪行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和其他直接負責該罪行的人應處以罰款。分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221條編造故事並傳播故事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用或商品聲譽的,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222條廣告主,廣告代理人或廣告發行人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虛假宣傳商品或服務的,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223條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危害投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投標人和邀請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24條在簽訂或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為非法佔有目的而欺詐另一方的金錢或財產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如果涉及的數額較大,應處以定額罰款: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刑事拘留,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如果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擬實體的名義或以另一個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二)提供偽造,變更或者無效的流通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保證;
(三)在無力履行合同的同時,誘使另一方繼續履行和履行合同,合同涉及金額不多或履行了一部分合同;
(四)收到對方的貨款,貨款,預付現金或擔保財產後隱瞞的; 或者
(五)其他行為。
第224(a)條:組織或領導金字塔銷售活動以欺騙財產參與者並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的人,其中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任何其他商業活動的名義要求參與者為了通過支付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或任何其他方式獲得參加資格,參加者按照一定的順序分為不同的級別,對參加者的報酬或回扣的計算直接或間接地取決於人數。招募,誘使參與者繼續或被迫繼續招募他人參加,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破壞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拘役。還應或僅應處以非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非法所得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或者處以沒收財產。 :
(一)未經許可,經營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壟斷經營或銷售的貨物或者其他限制貿易的貨物;
(二)買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或者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226條因暴力或威脅實施下列任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強迫他人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其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試演;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或者
(5)強迫任何其他人參加或退出某項商業活動。
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倒賣偽造的火車,輪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流通票,數額較大的,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給予監督。或僅應被罰以票面價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以頭皮火車,輪船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一次或者一次以上一次以下處以,但處一次以下處分。不得超過門票價值的五倍。
第二百二十八條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違反土地管理的規章制度,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謀利,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被處以罰款,或僅處以從該處獲得的金錢不少於百分之五但不多於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五倍以上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九條中介組織的成員有責任進行資本評估,驗證或者確認,進行會計或者審計或者提供法律服務等,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情節嚴重的,應當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應當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罰款。
前款規定的會員犯前款規定的犯罪,向他人索要金錢或者財產,或者非法接收他人的金錢或者財產的,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一款提到的任何成員嚴重忽視其職責,出示與事實高度不一致的證詞,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應予以刑事處分。 ,或僅將被罰款。
第230條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和市場或者使用或者接受經商檢機構檢驗但未申報檢驗的進口商品或者出口商品的,受到商檢部門的檢查,但未經情節報關證明不合格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或者只能被罰款。
第231條實體在本節第221條至第230條中犯了本條所述的犯罪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應根據下列情節處罰。條款的規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和民主權的犯罪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條因疏忽致死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犯前款所列罪行,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以特別殘酷的手段造成人員嚴重傷害,減輕人員完全殘疾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非本法另有明確規定。
第234條(a)組織他人出售人體器官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而摘取他人器官,摘取未滿18歲的任何器官,強迫或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條和第232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法律。
違反國家規定違反死者遺體器官或死者近親的遺囑,但死者未得死者同意者,可處以定罪。並根據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235條疏忽傷害他人並造成嚴重傷害的,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行為的任何人均應被視為強姦,並應受到較重的處罰。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強姦婦女或與14歲以下女孩發生性行為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一)情況公然的;
(2)強姦許多14歲以下的婦女或女童;
(三)在公共場所對婦女進行強姦;
(四)相繼與一個或多個人強姦婦女的; 或者
(五)對受害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任何強迫手段in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聚集很多人在公開場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下犯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e褻兒童的行為,應在前兩款規定的刑罰範圍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第238條非法拘留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他毆打或屈辱,將受到較重的懲罰。
犯前款犯罪,造成受害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他因暴力給受害人造成傷害,致殘或死亡,應根據本法第10條或第10條的規定,對其定罪並處以刑罰。
非法拘留或拘禁他人以償還債務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和職權實施前三款所列犯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勒索或者綁架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如果犯前款所述罪行的人殺害或故意傷害被綁架者,對被綁架者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應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偷盜勒索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罰金或者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擔任綁架和拐賣婦女兒童的幫派頭目;
(2)綁架和販運三個或更多婦女和/或兒童;
(三)強姦被拐賣的婦女;
(四)誘拐,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該婦女賣給強迫其賣淫的其他人;
(5)以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綁架婦女或兒童,目的是為了出售受害者;
(六)以買賣被害人為目的盜竊嬰兒的;
(七)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或者
(八)在中國境外買賣婦女或兒童的。
綁架和販運婦女或兒童是指以下任何行為:綁架,綁架,購買,販運,獲取,送交或轉移婦女或兒童,目的是為了出售受害者。
第241條購買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誰買了一個被綁架的婦女並強迫她與他發生性行為的,應根據本法第236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購買被綁架的婦女或兒童,非法剝奪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犯有傷害和侮辱受害人之類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該法律。
購買被綁架的婦女或兒童,並有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對多種犯罪的綜合處罰的規定處罰。
買賣被綁架的婦女,子女,其後變賣受害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購買被綁架的婦女或兒童,但不身體虐待該婦女或兒童,不妨礙其救助的,可以處在規定範圍內的較輕刑罰; 如果買主不阻止婦女返回自己的原住地,可以按她希望的那樣在規定的範圍內處以較輕的刑罰,或者可以減輕刑罰。
第242條凡因暴力或威脅而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買賣婦女或兒童的,應根據本法第277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罪魁禍首是為防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營救被販賣的婦女或兒童而集會的,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他訴諸暴力或威脅的參加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243條情節嚴重的,故意捏造故事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前款所述罪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從重處罰。
前兩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無意的虛假指控,錯誤的投訴或毫無根據的指控。
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工作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故意招募或運輸勞動力以使他人從事前款所述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強迫他人工作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對他人進行搜身,搜身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犯罪的,從重處罰。
第246條情節嚴重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或者以虛構故事誹謗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者剝奪其財產。政治權利。
前款提到的犯罪,只有在受到投訴後才能處理,除非對公共秩序或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除外。
當第一款所述行為已經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並且受害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確實很難提供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以酷刑勒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認,或者以暴力毆打證人的證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對受害人造成傷害,致殘或死亡,應根據本法第247條或第234條的規定,對其定罪並處以較重的刑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禁機構的警察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毆打囚犯,虐待他人的,處以體罰,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或被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對受害人造成傷害,致殘或死亡,應根據本法第248條或第10條的規定,對其定罪並處以較重的刑罰。
任何警察或其他官員煽動對被拘留者的毆打或虐待,以使其受到體罰,毆打或虐待他人,應根據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或歧視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0條出版物載有旨在歧視或侮辱種族的文章的,如果情況公然,後果嚴重,對犯罪直接負責的人將處以不超過XNUMX年的有期徒刑。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第251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侵犯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處以不超過一萬元的有期徒刑。超過兩年或被刑事拘留。
第一百二十二條情節嚴重的,隱瞞,破壞或者非法打開他人信件的行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的,處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3條郵政工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打開,隱藏或者破壞郵件,電報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犯罪,盜竊金錢,財產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並從重處罰。
第253條(a)當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且情節嚴重時,可判處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下情況:罰款,也可以單獨判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當人們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時,應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加重刑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單位犯前三款規定的犯罪的,判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應對犯罪負責的人員,應分別按各自的條款判刑。
第254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利用公職作私人目的,對報仇者,請願人,批評家或向他舉報的人進行報復或陷害,應處以不超過XNUMX年的有期徒刑。兩年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或者人民組織的主要領導人員對報稅員,統計員進行報復的,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的行為。公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56條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擾亂選舉或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以暴力等方式參加選舉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或虛假選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257條利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所列罪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處以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所述的犯罪,只有在提出申訴後才能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夫妻有重婚,或者故意結婚的,夫妻有期徒刑,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故意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本人的職權或下屬關係,以脅迫手段與現役軍人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以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的,情節公允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犯前款犯罪,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所述的犯罪只應在投訴時處理,除非受害人因脅迫或恐嚇而無法投訴或未能投訴。
第260條(a)負有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或殘疾人監護人的人虐待他們,情節嚴重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應當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所述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261條拒絕履行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者或任何其他無法獨立生活的人的撫養義務,情節很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
第262條綁架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使兒童與家人或監護人隔離的,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第262條(a)凡以暴力或脅迫手段組織14歲以下的殘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討,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應另外處以:被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262(b)條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欺詐,搶奪,勒索或其他違反公共安全管理的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搶劫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款:
(一)闖入他人住宅搶劫;
(二)搶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銀行機構;
(四)反复搶劫或者搶劫巨款的;
(五)搶劫過程中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6)冒充軍人或警察搶劫;
(七)持槍搶劫; 或者
(八)搶劫軍事物資或者用於搶險,救災或社會救助的物資。
第264條偷竊大量公共或私人財產,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或攜帶致命武器偷竊或掏腰包的,應處以不超過3年的監禁,刑事拘留或控制和//或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秘密將自己的通訊線路與他人的通訊線路相連接,複製他人的通訊代碼,號碼或者使用電信設備的,明知與他人秘密或者重複連接的,應當以該人為受益人。根據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被定罪和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款,私款或者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除有其他規定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特別規定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強行沒收公私財產或者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重複作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否則該句子可以單獨處以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運用致命武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八條聚集群眾強行沒收公私財產或者財產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對領導和積極參加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應處以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二百六十九條實施盜竊,詐騙或者強佔財產罪,在現場使用暴力或者隱瞞贓物,拒捕或者銷毀刑事證據的行為,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270條非法佔有他人保管的金錢或財產,數額較大的,拒絕歸還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非法佔有,遺忘,掩埋,遺失的物件,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提及的犯罪應僅在投訴時處理。
第271條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任何僱員,利用其職務,非法佔有其本人的金錢或財產,如果數額較大,應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數額巨大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僱員在國有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國有實體中從事公共服務,或者由國有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國有實體分配給公司的人員,企業或非國家所有的從事公共服務的其他實體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第272條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實體的僱員利用其職務將自己實體的資金挪作個人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如果金額較大且資金數額不大)在三個月屆滿之時歸還,或者如果在三個月屆滿前歸還資金但所涉金額較大且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則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三年或被刑事拘留;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但未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僱員在國有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國有實體中從事公共服務,或者由國有公司,企業或任何其他國有實體指派給公司的任何人,企業或非國家所有的從事公共服務的其他實體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第273條挪用用於救災,緊急救援,防洪和防洪的資金或物資,對殘疾軍人和革命烈士和軍人家庭的支持,對窮人的援助,移民和社會救濟(視情況而定) (三)造成重大損害的,是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對直接負有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4條多次敲詐相當數量的公共或私人財產或勒索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和/或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形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蓄意破壞或者損害公共,私人資金或者財產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款。 ; 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為了放縱或報復或出於其他個人動機目的,破壞或損壞機器或設備,殘酷傷害或屠宰牲畜或以其他方式破壞和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應判處以下固定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a)誰通過轉移財產或逃逸躲藏來逃避支付相對較大的勞動報酬,或者儘管有能力卻拒絕支付相對較大的勞動報酬,並且即使在有關政府的命令下仍拒絕支付支付部門,應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刑事拘留和/或罰款; 有嚴重後果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實施前兩款所述行為沒有嚴重後果,但在提起公訴之前支付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給予減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第六章妨害治安管理罪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277條凡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罰款。
凡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妨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理職責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在自然災害或緊急情況下,以暴力或威脅阻礙紅十字會的工人依法履行職能和職責的,應依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故意阻撓國家安全機關或公共安全機關的人員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儘管不訴諸暴力或威脅,應當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對合法履行職責的警察使用暴力,應在第一款規定的範圍內加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人民反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騙人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到處騙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竊取,強行沒收或者破壞國家機關的正式文件,證書或者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視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280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款。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險卡,駕駛執照及其他證明公民身份的文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280條(a)使用偽造,變造或被盜的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險卡,駕駛執照和其他證明公民身份的其他證件的人,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應判處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罰款的組合,或者句子可以是單獨的罰款。
如果這些人具有前款所述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則應判處較重的刑罰。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製造,買賣買賣人民警察工作服,警用車牌以及其他警察標誌或者警察用具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82條非法通過偷竊,間諜,購買等手段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歸類為“嚴格機密”或“機密”國家機密的文件,材料或其他物體,並拒絕說明其來源和目的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
第283條非法製造或銷售任何專門的間諜設備,竊聽或秘密照相設備,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下列情節:單獨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實體犯前款所稱犯罪的,對實體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任何專用設備進行竊聽或者秘密照相的,後果嚴重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284條(a)組織在法律上的全國考試中作弊的人,將被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處以罰款,也可以單獨判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提供設備以作弊或其他協助以犯前款規定的罪行的人,應根據前款的規定受到處罰。
非法將第一款規定的問題和考試重點賣給他人或以作弊為目的提供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表他人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或要求他人代表他們參加此類考試的人,將被處以刑事拘留或公眾監督,並處罰款,也可以單獨判處罰款。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害國家事務,國防建設或者先進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闖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其他技術手段取得在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非法控制的人。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特殊程序或工具的人,或者知道其他任何人犯有侵入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行為的人,仍為該人提供程序或工具的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項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分別依照本款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取消,變更,增加,阻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造成後果嚴重的,致使該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或被刑事拘留;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取消,更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應用程序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的,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創建或傳播破壞性程序(如計算機病毒),從而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應依照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286條(a)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職責,在監管機構責令其糾正不履行行為後拒絕糾正其行為的,處以定額罰款。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可以並處罰款或判處刑罰:
(1)導致大量非法信息的傳播;
(二)造成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情節嚴重的,造成刑事證據丟失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況。
實體犯前款所稱犯罪的,對實體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判處。
有前兩款所述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使用計算機從事金融詐騙,盜竊,挪用,挪用公款,盜竊國家秘密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第287條(a)利用信息網絡進行下列任何活動的人,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應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罰款。可以單獨判刑:
(一)為欺詐,傳授犯罪方法,生產,銷售違禁物品和管制物品等非法犯罪活動建立網站和交流小組;
(二)發布製造,銷售毒品,槍支,色情材料和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違法犯罪信息,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
(3)發布用於進行欺詐和其他犯罪活動的信息。
實體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對實體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有前兩項行為,同時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287條b知悉他人使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人,但向他們提供互聯網訪問,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和其他技術支持,或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提供廣告,付款和結算及其他協助的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獨可以處以罰款。
實體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
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犯其他罪行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設立,使用無線電台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造成無線電通信正常運行的,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刑事拘留或公開監視的,可以並處罰款,也可以單獨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288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毆打,砸爛,搶劫”,造成人員傷亡,傷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公共,私人金錢或財產被破壞,損壞或被強行奪走,應責令違法者退還金錢或財產或作出賠償,此外,根據《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頭目定罪並處罰。該法律。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損失,造成無法從事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學研究,醫療等工作的,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以重罪。有期徒刑290至3年; 其他活躍參與者應被判處不超過7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
聚集人民毆打國家機關,使國家機關無法從事其工作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對領導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積極參加者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屢次破壞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在行政處罰後不糾正行為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情節嚴重的,屢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集會,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91條聚集人們在火車站或公共汽車總站,碼頭,民用機場,市場,公園,劇院,電影院,展覽館,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擾亂秩序,或阻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或抵抗情節嚴重的,對牽頭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共監督。
第291條(a)傳播爆炸,有毒或放射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或其他物質的騙局,捏造爆炸,生化,放射性或其他威脅的恐怖分子信息,或故意傳播恐怖分子信息而明知是捏造,從而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警察捏造危險,疾病,災難和局勢的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散佈此類信息,或意識到上述信息的虛假性,但故意將其散佈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的人員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集群眾從事反叛活動的,對犯罪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領導小組和在職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召集人們反復從事騷擾活動;
(二)聚眾的人數眾多,規模也很大,給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
(三)在公共場所,重要交通線路上聚眾鬧事,造成嚴重的社會騷亂; 或者
(四)集結人從事武器騷亂。
聚眾鬧事,造成重傷或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以下列挑釁,干擾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一)在有執行情況的情況下任意毆打他人;
(二)在可以執行的情況下追捕,攔截,殺害或者恐嚇他人的;
(三)在嚴重情況下強行奪取或者要求或者故意破壞或者侵占公共財產或者私有財產的; 或者
(4)在公共場所製造麻煩,導致公共場所的嚴重混亂。
多次組織他人實施前款所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294條組織或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否則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製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以罰款。
海外黑社會組織的成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招募該組織的成員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藏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或縱容該組織的非法或犯罪活動的,應處以不超過五年的徒刑; 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款所稱犯罪的同時還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混合犯罪的並處刑罰的規定處罰。
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具有以下所有特徵:
(1)形成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數量相對較多,並且有特定的組織者或領導人,並且基本固定了核心成員。
(二)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取得經濟利益的,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來支持其活動。
(3)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它多次進行有組織的非法或犯罪活動,以作惡,欺凌和殘酷地傷害或殺害人。
(4)它通過從事非法或犯罪活動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窩藏或縱容,在某個地區或部門形成非法控製或重大影響,從而在某一地區占主導地位,從而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秩序。
第295條講授犯罪方法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296條舉行集會,遊行或示威而未依法提出申請或未獲得許可的,或者未按照起止時間,地點和路線舉行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遵守解散命令,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由負責人和直接負責集會,遊行或示威的人員處以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超過五年,刑事拘留,公眾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297條違反法律規定,參加集會,遊行或遊行示威並攜帶武器,受控切割工具或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298條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或示威遊行,以其他任何方式乾擾,闖入或破壞,造成公眾騷擾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299條故意在公共場所焚燒,毀損,亂塗,踩踏,踐踏,踐踏,褻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國徽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
任何人在公共場所故意燒毀,損壞,亂塗,踐踏或踐踏國旗而褻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歌詞或樂譜,或以歪曲或貶低的方式演奏或演唱國歌,或在公共場所以其他方式褻瀆國歌的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百條構成,使用迷信教派,邪教組織或者使用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拘留,公共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款,也可以單獨處以罰款。
構成,使用迷信宗派或邪教社會,或者使用迷信欺騙他人,造成重大傷害或死亡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對於違反第一款並同時強姦,欺詐或其他犯罪活動的人,對這幾種犯罪,應當根據對數罪併罰的有關原則,一併處罰。
第301條聚集群眾從事淫蕩活動的,領導和反复參加活動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誘使未成年人參加掃盲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骨架,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一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集群眾從事賭博活動或者從事賭博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 。
經營賭博場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304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忽視其職責,故意拖延郵件交付,從而造成公共資金或財產或國家或人民利益嚴重損失的,應處以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超過兩年或被刑事拘留。
第二節司法行政損害罪
第305條在刑事訴訟中,目擊者,專家證人,記錄員或口譯員有意為案件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作出虛假的證詞或作出虛假的專家評估,記錄或翻譯,以構架他人或隱瞞犯罪證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條訴訟中的辯護人或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破壞或偽造證據,幫助任何當事方破壞或偽造證據,或脅迫證人或誘使他無視事實改變證詞或提供虛假證詞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或代理人訴訟中提供,展示或引用的證人證詞或其他證據與事實不符,但並非故意捏造的,不應視為對證據的偽造。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其他方式妨礙證人作證或者煽動他人作假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協助當事人破壞,偽造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兩款所述任何犯罪行為的司法人員,從重處罰。
第307條(a)凡因捏造事實發出民事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或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開監視。處以罰款,或單獨判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應當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款,非法擁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適用從重處罰的規定,在處罰範圍內,從重處罰。給定的。
司法人員利用前三項規定的權力與其他人共同犯下的,應當處以相應的處罰,並處以重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其他犯罪的,還應當從重處罰,在處罰範圍內,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條(a)訴訟中的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披露了不得在機內聽證會中披露的信息,導致信息傳播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應判處有期徒刑處以不超過3年的監禁,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以罰款,或單獨判處罰款。
對已經犯了先前的罪行並披露了國家秘密的人,應適用本法第398條的定罪和處罰規定。
情節嚴重的,對第一款所述案件的信息進行公開或者舉報的,依照第一款判處死刑。
當實體犯有前款所述的犯罪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員應根據第一款判處刑罰。
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擾亂法院命令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者罰款:
(一)集會打擾或者攻擊法院;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加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加人,不聽取任何制止令的,嚴重破壞了法院的秩序;
(4)情節嚴重的,銷毀法院設施,搶劫和損壞訴訟文件或證據。
第三百一十條故意向犯罪分子提供隱匿處,金錢或者財產,或者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或者提供虛假證詞保護犯罪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犯罪的共謀者,應視為共同犯罪者,並應予以懲處。
第311條知道他人的間諜罪,恐怖主義罪或極端主義罪,但在司法機關調查案件,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相關信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情況很嚴重。
第312條清楚地知道所得是犯罪所得或所得收益,皮革,轉讓,購買,幫助出售,掩蓋或以其他方式隱瞞的,應將其定為定額罰款。 -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應另外或僅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單位有前款所述犯罪的,處以罰款,直接責任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13條情節嚴重的,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但拒絕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單位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時,應當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四條藏匿,轉讓,出售,故意破壞,損害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被罰款。
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拘留的犯罪分子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破壞監獄管理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毆打監獄警察或任何其他人員;
(二)組織被拘留者破壞監獄管理秩序的;
(三)召集被拘留者惹事,擾亂了監獄管理的正常秩序; 或者
(4)毆打或對被羈押的其他人進行體罰,或煽動其他人這樣做。
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羈押後逃逸的犯罪分子,被告,犯罪嫌疑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押解下解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的領導者和在職參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參加者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煽動暴亂逃離監獄或集結人用武器突襲監獄的participants徒,積極參加者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其他參加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節危害國家邊界控制的犯罪(邊防)
第318條安排他人非法越境(邊境)的,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擔任安排他人非法越境(邊境)的團體的頭目;
(二)多次安排他人非法越境(邊境),或者安排大量人員越境;
(三)對其安排非法越境(邊境)的人員造成重傷或者死亡;
(四)剝奪或者限制其安排非法越境(邊境)的人員的人身自由;
(五)以暴力,威脅抵制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巨額; 或者
(七)涉及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
除前款所述罪行外,殺害,傷害,強姦或綁架並出售其安排非法跨越國境(邊界)或對其實施其他犯罪行為或殺害,傷害的人對檢查人員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濟往來,貿易往來等名義,為幫助他人非法越境而以欺詐手段取得護照,簽證或其他出境證的,應當以詐騙罪為由。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條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或者其他出入境證明書或者出售護照,簽證或者其他出入境證明書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一十二條運送他人非法越境(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一)多次運輸人員非法越境(邊境),或者運輸大量人員;
(二)所使用的船舶,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不符合必要的安全條件,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法所得巨額; 或者
(七)涉及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
運送他人非法越境(邊境),對被運送人員造成重大傷害,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抵制檢查的,處以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無期徒刑。被罰款。
除前兩款所述的任何犯罪外,殺害,傷害,強姦或綁架和出售所運輸的人,或對他們實施其他犯罪行為,或對檢查員實施殺害,傷害或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人;依照《關於合併若干罪行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家邊界(邊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並處罰款; 如果出於加入恐怖組織,接受恐怖活動訓練或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而跨越國界(邊境),則應判處322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三十二條蓄意破壞國境邊界碑,邊界標記或者永久性測量指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節危害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害,毀滅受國家保護的寶貴文物或者國家,省級歷史文化遺產指定保護的主要遺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故意破壞或破壞國家保護的歷史文化名勝古蹟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處以罰款。
任何人因歷史和文化價值而在國家保護下或指定在國家或省一級受保護的主要遺址的過失損害或毀壞的,如果後果嚴重,則應處以不超過XNUMX年的有期徒刑。三年或刑事拘留。
第三百二十五條違反保護文物的法律,法規,擅自出售或者贈予外國人收藏的珍貴文物,國家禁止出口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也可能被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出於牟利目的,轉賣經國家禁止銷售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應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26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七條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機構未經許可向非國有機構或者個人出售或者贈予受國家保護的文物,應當處以罰款,並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條搶劫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有期徒刑; 情節輕微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並處以罰款;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搶劫被確定為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或省保護的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
(二)搶劫一批古代文化遺址和古墓。
(三)多次搶劫古代文化遺址和古墓; 或者
(四)搶劫古文化遺址或貴重文物古墓,或者對貴重文物造成嚴重破壞的。
第三百二十九條強迫沒收或者盜竊國家所有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規定,擅自出售或者轉讓國有檔案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實施前兩款所述行為,同時構成本法規定的另一種犯罪的,依照對這種犯罪的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
第330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A類傳染病蔓延或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處以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提供飲用水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廢物或糞便進行消毒處理;
(三)批准或者允許傳染病患者,病原體攜帶者或者傳染病疑似患者從事工作,由於可能導致傳染病的傳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其僱用。傳染性疾病; 或者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從事傳染病細菌,病毒病原菌的實驗,貯藏,運輸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造成細菌,病毒的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傳染病菌株,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邊境衛生和檢疫規定,造成檢疫性傳染病蔓延或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刑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或僅將被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安排他人出售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迫他人以暴力,威脅賣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前款所稱行為,造成他人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有期徒刑。
第334條危害人類健康的違法所得,供應血液,製造血液產品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處以罰款; 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損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採血,供血,制血產品的部門不按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反其他操作程序,危害他人健康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嚴重忽視其職責,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醫人員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社會監督,也應當或者應當由下列人員或者從屬人員:被罰款; 對就醫人員的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造成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擅自進行避孕手術,假避孕手術,終止妊娠或者摘除子宮內器具的手術,情節嚴重的,處以無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對就醫人員的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造成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國家有關動植物疫情防疫規定的,造成嚴重動植物疫情或造成嚴重動植物疫情的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以下列情形:監禁不超過三年或被刑事拘留,和/或被處以罰款。
第六節危害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犯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有傳染病病原體,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廢物,應當處以有期徒刑。不超過338年的監禁或刑事拘留和/或罰款; 或有特別嚴重的後果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在中國境內傾倒,堆積,處理的來自國外的固體廢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日以下有期徒刑。被罰款;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未經國務院主管行政部門許可,以固體廢物為原料進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以有期徒刑。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進口不能用作固體廢物的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或氣態廢物為藉口,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並處以罰款。 。
第三百四十條情節嚴重的,在禁止捕撈的地區或者捕撈季節內,違反水生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違禁漁具或方法進行捕撈的,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或罰款。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捕撈,殺死受國家特殊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或者非法買賣,買賣該野生動植物種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拘留,並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罰款或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律或法規,在禁獵範圍內或禁獵季節內捕獵野生生物,或以禁止的狩獵工具或方法為目的捕獵野生動物,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損害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處以以下情節: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罰款。
第三百四十二條涉及耕地,林地或者其他耕地面積較大,土地面積較大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耕地並將其用於其他目的的,應當由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土地使用。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經採礦許可證從事採礦活動的,進入國家計劃的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大價值的礦區或者其他任何人的礦區從事採礦活動。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國家批准擅自從事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保護性開挖的特種礦山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 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破壞性地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損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日以下有期徒刑。被罰款。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砍伐或毀壞國家特別保護的珍貴樹木或其他植物,或者非法買賣,加工,銷售此類樹木,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以刑罰。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督,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四十五條私自砍伐森林,林木等樹木,竹子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三倍以下的罰款;只應處以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違反林業法規定,任意砍伐森林,樹林等樹木,竹子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視,應另外或僅應處以罰款; 涉案金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凡是情節嚴重的,非法購買,運輸明顯地知道是偷偷地砍伐的樹木,竹子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監視。另外或僅應處以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對在國家一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樹林中偷偷或任意砍伐樹木,竹子等的,處以較重的刑罰。
第346條實體在本節第338條至第345條中犯了本條款中提到的任何罪行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該罪行的人員應處以罰款。分別根據本節條款的規定。
第七節走私,販運,運輸和製造麻醉藥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的,不論涉案數量如何,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刑事處罰。
任何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並屬於下列任何類別的人,均應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不低於1,000克的鴉片,不低於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大量麻醉藥品的人;
(2)從事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的幫派頭目;
(三)以武裝手段屏蔽麻醉藥品的走私,販運,運輸或者製造的人員;
(四)嚴重抵制檢查,拘留或者逮捕的; 或者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販運的人員。
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不低於200克但少於1,000克的鴉片,或不低於10克但少於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數量較大的麻醉藥品,應處以有期徒刑不少於七年,並應處以罰款。
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鴉片少於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胺少於10克或任何其他少量麻醉藥品的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刑事拘留或公眾監督,也應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單位犯前三款規定的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分別。
利用未成年人或助教教a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或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麻醉藥品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屢次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而未予處理的人,應累計計算所涉麻醉藥品的數量。
第348條非法擁有不低於1,000克的鴉片,不低於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任何數量的麻醉藥品,應處以不低於200年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也應處以罰款; 非法擁有不低於1,000克但不超過10克的鴉片,或不低於50克但不超過XNUMX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數量較大的麻醉藥品,應處以不低於XNUMX克但不超過XNUMX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胺或其他較大量麻醉藥品的監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四十九條庇護從事走私,販運,運輸或者製造麻醉藥品的犯罪者,或者為該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藥品,麻醉藥品或者其金錢和其他收益的窩藏,轉讓或者掩蓋犯罪的,處以有期徒刑。監禁不超過三年,刑事拘留或公共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的禁毒人員或者工作人員屏蔽或者掩蓋從事走私,販運,運輸或者製造麻醉藥品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前兩款犯罪的共謀者,在走私,販運,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罪中,應視為共同犯罪,並應受懲處。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製造,購買,銷售,運輸或者攜帶出乙酸酐,乙醚,氯仿或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成分進入中國境外的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350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識他人生產毒品但為他人製造,購買,出售或運輸前款所述材料的人,應作為“製造毒品”的共同犯罪行為的同謀。
第351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麻醉藥品的母本的,被迫連根拔除。 屬於下列類別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
(一)培育罌粟不少於1株但少於500株或其他麻醉藥品的母本;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再次種植麻醉藥品的母本; 或者
(3)抵抗這種母本植物的連根拔起。
非法種植罌粟不少於3,000株的罌粟或其他麻醉藥品的母體植物,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麻醉藥品的母體但在收穫前自願連根拔除的人可免於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攜帶或者佔有比較大量未滅活的罌粟等麻醉藥品母本的種子或者幼苗的,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刑事拘留或公眾監督,也應或僅應處以罰款。
第一百五十三條引誘,助教,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強迫他人攝取或註射麻醉藥品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引誘,幫助,教a或欺騙未成年人攝入或註射毒品,或強迫未成年人攝入或註射麻醉藥品的,將受到較重的處罰。
第三百四十五條為他人攝取或註射麻醉藥品提供庇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開監視,並處以罰款。
第355條法律允許從事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運輸,管理或使用的人,違反國家規定,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可能使人們對其使用產生沉迷,並且根據國家規定對攝入或註射麻醉藥品的人進行控制,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如果他們向從事毒品走私或販運活動的罪犯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和精神藥物,以使人們上癮並受到國家法規的管制,以牟利為目的,向攝入或註射的人提供麻醉和精神藥物麻醉藥品應當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56條因走私,販運,運輸,製造或非法擁有麻醉藥品罪而受到處罰的人再次犯本節所述的任何罪行,應加重刑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麻醉藥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胺(冰),嗎啡,大麻,可卡因及其他麻醉性和精神藥物,可使人們上癮並受到國家規定的管制。
走私,販運,運輸,製造或非法佔有的麻醉藥品數量,應根據核定數量計算,不得根據純度換算。
第八節組織,強迫,誘使,庇護或誘使他人從事賣淫的犯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以358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人,應在前款的處罰範圍內加重刑罰。
如果犯了前兩項罪行,同時犯有殺害,傷害,強姦或綁架罪,則應將上述幾項罪一併處罰。
招募,運輸或以其他方式協助賣淫的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引誘他人賣淫,庇護賣淫或者誘使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引誘14歲以下女孩從事賣淫活動的,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三百六十條清楚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的性病,who妓,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也將被罰款。
第361條從事旅館業,餐飲或娛樂服務業或出租車服務業的單位的任何僱員,利用其工作單位安排,強迫或引誘他人從事賣淫或賣淫的,提供賣淫的場所或招攬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條和第359條的規定定罪並處以刑罰。
以上任何一個單位的主要領導干犯前款所述犯罪的,從重處罰。
第362條從事旅館業,餐飲或娛樂服務業或出租車服務業的單位的僱員,如果將違反公安機關從事賣淫活動或妓女活動的計劃告知違法者,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並處罰。
第九節生產,銷售或傳播色情材料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銷售,傳播色情材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提供書號供他人出版色情書籍或期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公共監督,並處以罰款或僅處以罰款; 故意向他人提供書籍編號以出版色情書籍或期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嚴重的色情材料,包括書籍,期刊,電影,錄像帶和圖片,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安排表演包括電影和錄像帶在內的色情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生產或複制包括電影和錄像帶在內的色情視聽產品並安排其演出的,應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散佈色情材料的,將受到較重的處罰。
第365條安排色情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第366條實體犯本節第363、364和365條提到的任何犯罪時,應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應處以罰款。分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367條本法所稱色情材料,是指明確描繪性行為或不加掩飾地宣傳色情材料的淫穢書籍,期刊,電影,錄像帶和錄音帶,圖片等。
關於人體生理學或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色情材料。
具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得視為色情材料。
第七章損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武力,暴力威脅阻撓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
故意阻撓武裝部隊軍事行動的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重大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電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蓄意犯前款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爭期間犯有前兩款所述任何犯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或者軍事設施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誰因過失犯前款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所稱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一條聚集人民進攻軍事禁區,嚴重擾亂禁區秩序的,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活躍參與者應被處以不超過五年的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
聚集群眾擾亂軍事行政區域秩序的,情節嚴重至不能在該軍事區域進行工作的情況下,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牽頭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但不超過七年; 其他活躍參與者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公眾監督或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行騙的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條情節嚴重的,煽動軍人離開單位或者明知僱用這種逃兵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第三百七十四條情節嚴重的,為謀取私利目的招募,收受或者派遣不合格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75條偽造,變造,買賣,竊取或強行沒收武裝部隊官方文件,證書或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公開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非法生產,買賣軍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並處以罰款。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或使用車輛牌照或武裝部隊其他特殊標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公眾監督,和/或被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凡有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處以罰款,並根據適用的條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第三百七十六條預備役軍人在戰時拒絕,逃避兵役或軍事訓練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戰時拒絕或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條戰爭期間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敵方虛假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條在戰時散佈謠言,造成兵團混亂,士氣低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條情節嚴重的,在戰時有意向逃離該單位的軍人提供住所,金錢或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80條實體在戰時拒絕接受軍事物資的命令或故意拖延提供軍事物資的,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並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犯罪直接負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條戰爭期間拒絕軍事徵用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貪污受賄罪
第382條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竊取,挪用,挪用公款或財產,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佔有其公有財產,均屬挪用公款罪。
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組織授權管理和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利用職務侵占,盜用,以其他方式非法佔有財產的行為歸他所有的,應視為犯了挪用公款罪。
與前兩款串謀串通貪污的,視為犯罪共同罪,依法懲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侵占罪,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如果數額較大或存在其他較嚴重的情況,則應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2)數額巨大或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為自己的利益承受了特別嚴重的損失的,處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重複挪用公款而沒有受到懲罰,則應將累計金額考慮在內。”
在第一款中犯了第一項罪行但在起訴前如實地認罪,真誠的pent悔,並積極返還非法收益,在第一種情況下避免並減少了損害的人,應在規定的範圍內給予減輕賠償。減輕處罰,否則可以免除處罰; 在第二,第三種情況下,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處以較輕的刑罰。
對於犯了第一款的罪行並在第三種情況下被判緩刑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根據犯罪情況依法作出適當的判決,以減少期滿時的刑期。無緩刑和假釋可判處無期徒刑兩年。
第384條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供其自用或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相對大量的公共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挪用相對較大的公共資金資金,在三個月後未歸還的,處以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巨額公共資金,不歸還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自用的資金或者物資用於救災,緊急救援,防洪,防洪,傷殘軍人和革命烈士和軍人家庭的救助,扶貧,移民和社會救助懲罰。
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勒索他人的金錢或財產,或非法索取他人的金錢或財產以謀取私利,應處以賄賂為罪。
在經濟活動中,任何國家工作人員通過接受各種描述的回扣或服務費並將其置於自己的手中而違反了國家規定,應被視為犯有賄賂罪並受到懲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犯有受賄罪的,根據其收受的金錢或者財產的數量和情節的嚴重性,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勒索賄賂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組織向他人勒索或者為獲取他人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金錢或者財產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提到的單位,在經濟活動中暗中接受各種形式的賬外折扣或服務費的,視為有賄賂罪,並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388條任何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利用其自身的職權和職權或地位,通過另一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其職責和向他人勒索的手段,為委託人取得非法利益,或者接受委託人的金錢或財產,應為:被視為犯有受賄罪並為此受到懲罰。
第388(a)條:“凡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係的任何其他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官方行為為請求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尋求這種利益;或通過使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職務所產生的利益,通過其他任何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並向請求者索要或接受財產以獲得這種利益,並且該數額相對較大或存在其他相對而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極為嚴重的情形的,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任何國家工作人員離職,他的任何近親或與他有親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都利用該國家的前任當局或職務所產生的好處,犯了前款規定的行為。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被定罪處罰。
第389條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金錢或財產的,應處以行賄罪。
在經濟活動中,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相對大量的金錢或財產,或給予其各種描述的回扣或服務費而違反國家規定的,應視為犯有賄賂罪並受到懲罰。
通過勒索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金錢或財產但未獲得非法利益的任何人均不應被視為行賄。
第390條賄賂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取得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或者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情況特別嚴重,或者國家為自己的利益蒙受了特別嚴重的損失,應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賄賂者在被起訴前自願承認其行賄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處以較輕的刑罰,或免予處罰。
第390條(a)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賄賂與本國人員有近親關係的近親或他人的人,或賄賂與已離開的本國人員具有近親關係的人的近親或他人。其職務,將被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並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或者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
實體犯前款所列罪行時,對實體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並處以罰款。
第391條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或在經濟活動中提供金錢或財產的人,通過給予各種形式的回扣或服務費而違反了國家規定。 ,應處以不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並處罰款。
單位犯前款犯罪的,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賄賂屬於本國工作人員的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款。
任何人行賄但在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前自願承認該行為的,可給予減輕處罰或免於處罰。
第393條以不正當利益行賄的實體或通過向屬於本國工作人員的人員提供回扣或服務費的方式違反國家規定的實體,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應對該實體處以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對這些罪行負有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將處以不超過5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並處罰款。 賄賂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適用本法第389條和第390條的定罪和處罰。
第394條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在從事國內公共服務活動或與外國人接觸時,如接受禮物且未按國家規定將禮物移交給國家,則涉及金額較大的,應定罪。並根據本法第382條和第383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395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相差巨大的,責令其說明來源。 不這樣做的,將其差額定為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者相差極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產的差額應予以追回。
任何國家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宣布其在中國境內以外的銀行存款。 誰擁有相對較多的這種儲蓄但不向國家申報的,將被處以不超過兩年的定期監禁或刑事拘留; 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酌情決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396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組織違反國家規定,以實體名義,將國有資產秘密分配給實體的所有人,如果涉案金額較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犯罪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應當或者僅應當構成犯罪。被罰款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違反國家法規並以機關的名義將罰款或沒收的金錢或財產秘密分配給國家所有個人的任何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應將罰款或沒收的金錢或財產移交給國家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機關。
第九章瀆職罪
第397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造成公款,財產或者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不正當謀取私利行為,犯前款犯罪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本法另有特別規定外,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98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節嚴重,違反《保護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犯前款規定的犯罪,根據情況,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人員為了自私的目的彎曲法律或以favor私法歪曲法律,對明知無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故意保護明知有罪的人不追究刑事責任。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刑事訴訟中作出判決,下達命令時,觸犯法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司法官員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並在作出判決或下達命令時歪曲法律的,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XNUMX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權力執行判決或命令的司法人員,沒有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執行義務,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採取的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給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受賄賂並犯前三款其中一項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司法人員,依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懲罰。
第399條(a)依法負有仲裁責任的人在仲裁裁決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並歪曲法律的,情節嚴重的,處以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司法人員未經批准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拘留的罪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司法人員由於嚴重失職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被拘留的罪犯逃脫,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則應處以不超過10年的有期徒刑。三年或刑事拘留;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司法人員干犯不正當謀取私利的行為,給予不符合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臨時在監獄外執行刑期的,處以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情節嚴重的,為謀取私利而實施瀆職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不轉移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處以重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為瀆職謀取私利,濫用職權,批准本公司提交的公司成立,註冊申請或者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造成公款,財產重大損失,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公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迫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規定的,由直接負責的部門領導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第四百四十條稅務官員因瀆職謀取私利,未收或者少收應繳稅款,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處罰。拘留; 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稅務官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銷售發票個人收益,抵銷應納稅額,退還出口退稅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從其利益出發。國家,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取私利為由提供出口退稅證,出口報關單,核銷出口收益單證等,造成重大損失。損害國家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406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訂立或履行合同時由於嚴重失職而被欺詐,從而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應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林​​業法的規定,發放超過批准的年度採伐限額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隨意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如果對森林造成嚴重損害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08條國家機關負責環境保護,監督和控制的任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疏忽職守,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或私人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死亡,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a)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408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規定的職務是由國家工作人員以虛假造假謀取私利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百零九條公共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疏忽職守,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處死刑。不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第410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為瀆職謀取私利,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土地的徵用或占用,或者低價非法轉讓使用土地的權利。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海關人員為私利從事瀆職活動,縱容情節嚴重的走私活動,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國家或者地方商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以造假為目的造假,以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述人員由於疏忽職守而未能檢查應予檢查的商品,延誤檢查或簽發證明書或簽發虛假證明書,從而給該國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國家,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機關人員檢舉造假,以檢疫為目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規定的干事,由於疏忽職守而未能對應檢查的物品進行檢疫,延誤檢疫或簽發證書,或出具虛假證書,造成沉重的負擔。損害國家利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14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負責調查諸如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從事瀆職行為以謀取私利,並且在情況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調查義務的情況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15條負責處理護照,簽證或其他出入境證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向企圖非法越過國家(邊境)邊界的人或出入境檢查官的工作人員頒發出境證明或入境證明。邊境當局或海關等國家機關明知允許非法越境(邊境)人員過境,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6條國家機關的任何工作人員,負責搶救被綁架,出售或綁架的婦女或兒童的職能和責任,都沒有在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受害人提出救助請求後才這樣做。一經收到他人的舉報,造成嚴重後果,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上述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妨礙救援工作的,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以上七年以下; 情節較輕的,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條國家機關負責調查和禁止犯罪活動的職能和責任,洩露信息或者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以幫助其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8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謀取私利招募公務員或學生,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19條國家機關的任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失職而造成貴重文物的損壞或損失,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十章軍人過職罪
第420條軍人違反職責而實施的任何行為,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因此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處罰,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
第421條軍人在戰時違反命令,危害軍事行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戰鬥,戰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軍人蓄意隱瞞或者虛報軍事情況,拒絕轉發軍事命令或者轉發虛假軍事命令,危害軍事行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超過422年; 對戰鬥,戰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軍人自願將自己的皮膚救出戰場,只好將自己的皮膚放下,向敵人投降,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向敵人投降後為敵人工作的軍人,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離開戰場的軍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戰鬥,戰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當班,值班人員未經許可擅自離職或者疏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以暴力,威脅威脅指揮官或者值班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426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戰爭期間應加重刑罰。
第427條濫用職權,煽動下屬行事,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XNUMX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28條指揮官不服從命令,戰前退縮或不參加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因戰鬥或戰役而蒙受重大損失,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429條戰場上的指揮官有能力解救他知道處於危急狀況的鄰國部隊,但沒有應要求撤出,給後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處以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超過五年。
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在執行職務時未經中國的允許或離開中國而離開境外,或者在境外離開國家,從而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以不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軍人駕駛飛機或船隻出現故障,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一十三條以盜竊,間諜,購買等手段非法取得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取,間諜,購買軍事秘密或者非法向中國境外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情節嚴重的,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43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爭期間犯有前款所列罪行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戰爭期間製造謠言誤導他人,損害部隊士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433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爭期間為逃避軍事義務而自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情節嚴重的,從武裝部隊開荒,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情節嚴重,由於疏忽職守而導致重大傷亡的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判處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所配武器裝備的使用,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38條偷盜,強行沒收武器,裝備,軍事用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強佔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買賣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出售或轉讓了大量武器或設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違反命令放棄武器或者設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放棄重要武器或大量武器或設備,或者涉及其他嚴重情況,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丟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出售或者轉讓武裝部隊房地產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濫用職權,虐待下屬,情節嚴重,受害人嚴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故意將傷病人員遺棄在戰場上的,情節公允的,對直接負責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45條凡在戰時負有挽救和治療軍人職責的人拒絕向軍人提供救助或治療,儘管他身患重病或受傷,但可以得到救助或治療,應處以不超過10年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刑事拘留; 造成病殘或受傷的軍人嚴重殘疾或死亡,或者涉及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軍人在戰時在軍事行動區殘酷傷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其財物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條擅自釋放戰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釋放重要的戰俘或若干名戰俘,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虐待戰俘,情節公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49條軍人在戰爭期間因犯下的罪行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因其沒有真正的危險而被判緩刑,可以通過立功立罪予以贖罪。行為。 如果他確實履行了功績,則原判可以被撤銷,他不應被視為罪犯。
第450條本章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人員,現役士兵和軍官,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警官,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和軍官,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法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武裝部隊接受行動任務或敵人發動突襲的時間。
武裝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應對暴力緊急事件的時間,應視為戰時。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452年1月1997日起施行。
本法附錄一所列,由本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不再適用,自本法通過之日起失效。生效。
保留本法附錄二所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 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但是,由於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因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以本法的有關規定為準。
附錄一
已納入本法或不再適用的下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定,補充規定和決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務犯罪違法人員處罰暫行規定》
2.關於嚴懲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
3.關於嚴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的決定
4.關於懲治走私犯罪的補充規定
五,關於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六,洩露國家秘密罪的補充規定
7.關於在國家特殊保護下懲治捕撈或殺死珍貴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罪的補充規定
八,關於褻瀆國旗和國徽的罪行的處罰決定
九,關於搶劫,搶劫古文化遺址,古墓等罪的補充規定
10.關於對劫持飛機劫機罪犯進行處罰的決定
十一,處罰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補充規定
12.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的決定
13.關於侵犯著作權罪的處罰決定
14.關於違反《公司法》的犯罪處罰決定
15.關於處理通過勞動進行改革的犯罪分子和逃避或實施新犯罪的通過勞動進行康復的人員的決定
附錄二
保留下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 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由於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因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以本法的有關規定為準:
1.關於禁止麻醉藥品的決定
2.關於對走私,生產,銷售或傳播色情材料的犯罪分子的處罰決定
3.關於嚴格禁止賣淫和妓女的決定
4.關於對綁架和販運或綁架婦女或兒童的罪犯進行嚴懲的決定
五,關於逃稅,拒繳稅款的處罰的補充規定
6.關於嚴厲懲處組織或運輸他人非法越境(邊境)的犯罪的補充規定
七,關於破壞金融秩序罪的決定
八,關於偽造,偽造,非法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罰決定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和最高人民法院。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