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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槍支管制法(2015)

槍支管理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國家安全 社會法

編輯 CJ觀察員

《槍支管制法》於1996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0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對槍支實行嚴格控制。 禁止所有單位和個人擁有,製造(包括改裝和組裝),買賣,運輸,租賃或借貸槍支,違反法律規定。 國家應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制的犯罪行為。 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告知任何違反槍支管制的行為。

2.可以武裝以供官方使用的人員如下:

(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和勞動教養機構的警察;

(二)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三)負責案件偵查工作的檢察官;

(四)海關海岸警衛隊;

(5)國家重要場所的專業護衛和護送。

3.可武裝為民用的實體如下:

(1)為專門從事目標射擊比賽和營利性射擊場而設立的體育實體;

(二)狩獵場;

(三)保護和飼養野生動物以及對其進行科學研究的實體;

(4)狩獵區的獵人和牧區的牧民。

4.國家實行專門的許可證制度,規範槍支的生產和合理銷售。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製造或交易槍支。

5.國家嚴格控制人們進入或離開該國的槍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槍支進入或離開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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