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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2021)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6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7 月 10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國際貿易法 外國人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29年10月20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高標準的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推動形成更高水平的改革開放新模式,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健康持續發展。
第二條 國家在海南全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逐步、分階段製定自由貿易港政策和製度,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入境自由化便利化。以及自由貿易港出境和運輸,確保數據安全有序流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海南戰略地位,發揮海南優勢,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海南自由貿易港。 在過程中鼓勵改革創新,加強風險防範。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新理念,統籌國家安全,堅持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人民為核心。 這樣做是為了實現經濟繁榮,改善社會禮儀和文明,維護生態友好的生活環境,讓人民過上幸福的生活。
第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以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以不同生產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的跨境流動和現代產業體係為支撐,以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核心,以促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以現代化產業體係為支撐特殊的稅收安排、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健全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確保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一體化、高效的市場。
第五條 海南自貿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以生態保護為主,追求綠色發展。健全生態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國家生態保護試驗區。設立海南自貿港。
第六條 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領導機制,統籌協調海南自貿港發展的重大政策和問題。 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商務、金融監管、海關、稅務等部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國家建立與海南自貿港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創新監管模式。
海南省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領導和組織,全力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
第七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和發展,支持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規定行使改革決策權。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授權或者委託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相關管理權力。
第八條 海南自貿港應當建立全面、科學、有效的治理體系,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規範政務服務,強化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更加智慧以協作、參與、共同利益為基礎的社會治理體系。
國家通過優化行政區劃佈局和結構,推進海南自貿港行政區劃改革創新。
第九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貿港主動適應國際經貿規則發展和全球經濟治理改革趨勢,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法,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條例(以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根據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執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備案。 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偏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海南自由貿易港條例涉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依法適用的事項的,應當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國務院批准後生效。
第二章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特區海關監管制度,以海南島全島海關特殊業務為特點。 建立安全、便捷、貨物自由進出境的貨物貿易管理制度,優化服務貿易管理措施,在有效監管的基礎上實現貿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條 海南自貿港應當高標準建設口岸基礎設施,加強口岸公共衛生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質量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貨物、物品可以在海關依法監管的中國大陸以外地區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自由進出境,但禁止、限制進口的貨物、物品清單除外。或在海南保稅港出口。
前款所列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有關部門製定。
第十四條 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中國其他關區(以下簡稱“中國大陸”)的貨物,原則上按照進口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中國大陸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中國大陸的運輸工具實行簡化進口管理。
從中國大陸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按照國內運輸的規定辦理。
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國大陸之間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往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有關部門製定。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由從事貨物貿易及相關活動。 海關實行高效監管,減少干預。
海南自貿港對進出口貨物的倉儲期限不設限制,在符合環境保護和生產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自由選擇倉儲地點。
第十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簡化貨物流動流程和手續的通關便利化政策。 除依法實行檢驗檢疫或許可管理的貨物外,海關對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按有關規定放行,為市場主體通關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制度,並實行相應的支付和資金劃轉制度。 負面清單範圍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境內跨境服務貿易平等對待的原則進行管理。
海南自貿港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有關部門製定。
第三章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八條 海南自貿港實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實行投資最低審批制,完善投資促進和保護製度,加強產權保護,保障公平競爭,營造公開透明和可預測的投資環境。
海南自貿港全面放開投資准入,但經國家批准的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領域除外。
第十九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專門適用於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有關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准後發布。
第二十條國家放寬海南自貿港市場准入管理。 海南自貿港放寬市場准入的專項清單(特別措施)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有關部門確定。
海南自貿港實施以過程監管為重點的投資便利化措施,逐步實行承諾市場准入制度。 具體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一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精簡流程,提高效率,改善政務服務; 建立便利市場主體設立、運行和退出的製度; 優化破產程序。 具體辦法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投資、收益等合法權益,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提高相關管理和服務能力,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分類監管、失信懲戒等機制,嚴格依法懲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第二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通過提升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公平競爭,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
海南自貿港內各市場主體在准入許可、經營活動、生產要素准入、標準制定、優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待遇,具體辦法另行製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第四章 財稅制度
第二十五條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和發展階段,中央政府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實際情況和稅收制度的變化,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 鼓勵海南省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為海南自貿港項目開發融資。 海南省政府設立海南自貿港發展政府引導投資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二十六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自主決定減少、免除政府性基金支付,或者暫緩徵收,但與生態補償有關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海南自貿港按照國家稅制改革方向,按照稅制結構簡單合理、各項要素充分優化、稅收大幅減免的原則,建立適應當地需求的稅收制度。負擔、收入歸屬明確、收支平衡。
實行全島海關專項行動,統一徵收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商品和服務徵收營業稅。用於零售。 實施全島海關特殊業務後,進一步簡化稅收制度。
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有關部門及時制定簡化稅制的具體方案。
第二十八條 實施全島海關特殊業務,簡化稅收制度後,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口應稅產品實行目錄管理。 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目錄外產品不徵收進口關稅。 進口應稅產品目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有關部門製定。
在實施全島海關特殊業務、簡化稅制前,對部分進口貨物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進口消費稅。
對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出境的出口應稅產品徵收出口關稅。
第二十九條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中國大陸的貨物,原則上按進口徵收進口關稅。 但是,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貨物不包含進口料件,或者包含進口料件但在海南保稅港區加工並增值一定比例的貨物,免徵進口關稅。結果的百分比。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有關部門製定。
從中國大陸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貨物徵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在實施全島海關特殊業務、簡化稅收制度前,對遊客出境時購買和提貨的免稅物品免徵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進口消費稅。按照相關規定離島。 實施全島海關特殊業務,簡化稅收制度後,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國大陸之間貨物往來的稅收徵管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有關部門製定。 .
第三十條符合條件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 對符合條件的海南自貿港內個人,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
第三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健全、高效、統一的稅收徵管及相關服務體系,提供高效、信息化、國際標準、通達的服務。 海南自由貿易港要積極參與稅收徵管領域的國際合作,提高稅收徵管及相關服務的規範和效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二條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評價監測體系,制定生態環境准入清單,防止污染,保護環境。 完善海南自貿港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資源節約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條 加快建立海南自貿港空間規劃體系,針對自然生態空間的不同用途採取有針對性的調控措施,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建立自然保護區製度。形成以國家公園為主的國家公園,推進綠色城鎮化和美麗鄉村建設。
嚴格保護海南自貿港海洋環境,建立健全以陸海協同為基礎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跨區域機制。
第三十四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更加嚴格的環境安全相關入境管理制度,加強檢驗檢疫能力建設,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禁止從境外進口固體廢物。 海南自貿港要提高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能力,增強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應對能力,加強生態風險防控。
第三十五條 海南自貿港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的可持續的、市場化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建立生態系統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鼓勵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六條海南自貿港實行環境保護目標實現責任追究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 按照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負責環境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領導進行年度考核,未達到環境保護目標的,視為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
對未達到環境保護目標的地區,對增加該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年。 對此負有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一年內不得晉升或調任重要職務,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責任制。 不顧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對主要領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持
第三十八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貿港建立開放、生態、服務型產業體系,積極發展旅遊業等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高效農業等重要產業。
第三十九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將旅遊與文化、體育、醫療、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培育旅遊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條 海南自貿港深化現代服務業對外開放和對外開放,建設國際航運樞紐,促進口岸產城融合發展,提升海洋服務水平。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洋服務體系。
外國高水平大學和職業學校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醫等學院。
第四十一條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項目,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的科技創新管理制度和國際科技合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 海南自貿港依法建立數據流向管理制度,保障數據安全、有序、自由、便捷地流動,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數據相關權益。依法有序開放通信資源和通信服務,擴大數據領域對外開放,推動基於數據的數字經濟發展。
國家支持海南自貿港探索區域跨境數據流動的製度安排。
第四十三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高度自由、便捷、開放的運輸政策,實行更加開放的航運體制和船舶管理體制。 中國洋浦船舶登記港將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實行特殊船舶登記制度。 放寬海南自貿港空域管制和航線限制,優化航權資源配置,提升交通便利化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支持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引進、識別、用人、保障人才福利機制。
第四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高效便捷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在更大範圍內分階段實施入境免簽政策,延長免簽停留期限,優化出入境檢查,為出入境通關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 海南自貿港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和暫住居留政策,包括更加寬鬆的臨時出入境政策,實施工作簽證便利化政策,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製度,進一步完善停留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對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限制,實行境外職業資格證書單程認定名單制度。
第七章綜合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發展需要,將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和徵地的審批權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及在國家規定的條件下,在不打破重要的前提下,審批全省耕地、永久性基本農田、林地和建設用地佈局調整的權力。海南省空間規劃規定的指標,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性基本農田面積、耕地和林地面積、建設用地總量、保障土地質量不下降等指標。所說的土地。
海南自貿港要推進城鄉一體化、墾區一體化協調發展,引入小城鎮建設用地新模式,推進農墾土地資本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貿港海域用於國家重大項目開發。
第四十九條 海南自貿港建設過程中,應當有效保護耕地,加強土地管理,建立集約節約用地制度及其評價標準和存量使用制度。應當劃定建設用地。 充分利用閒置土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特定地塊使用權且該土地正在開發中的,自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起一年以上未竣工的,按期收取閒置土地使用費。年按項目竣工前出讓土地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 具體辦法由海南省有關部門製定。
第五十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帶頭落實金融開放政策。
第五十一條 海南自貿港建立適應高水平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制度,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外債全額可兌換。分步實施非金融企業,推進跨境貿易結算便利化,促進海南自貿港與境外資金自由便捷流動。
第五十二條經批准的海南自貿港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指定賬戶或者特定區域開展離岸金融業務。
第五十三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建立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機制。
第五十四條國家支持探索與海南自貿港相適應的司法改革。 在海南自貿港建立多元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集中審理機制,鼓勵通過仲裁、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十五條 海南自貿港建立風險預警和防控體系,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
海關負責口岸和其他海關監管區域的日常監管工作,依法預防和打擊走私,實施後續監管。 海岸警衛隊負責查處海上走私活動。 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反走私工作,加強非關區監管,與其他地區建立反走私聯動機制。 往來於中國大陸與海南自由貿易港邊界以外地區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國大陸之間的人員、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一律進出該口岸。
海南自貿港依法實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通過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實施分級網絡安全保護製度,維護海南自貿港金融、網絡和數據、人員流動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秩序和安全。建立人員流動風險防控體系、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機制和疫情防控救治機制。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法實施後,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全島海關特殊業務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有關部門可以就本法規定的事項製定具體的過渡措施。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各自的職責,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