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關於外國法信息合作的諒解備忘錄(2021年)

中新未來關於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備忘錄

文件種類 公開聲明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03 日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司法協助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國法信息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各稱“當事人”,統稱“當事人”),
為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的友好關係,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倡議,進一步加强两國司法領域的務實合作,
為方便兩國法院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確定對方法律問題,提高外國法律信息的準確性和權威性,提高司法審判效率,
雙方同意加強雙邊國際民商事案件涉外法信息合作,並已製定並簽署如下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MOU”):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法院在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適用對方國家法律的,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信息和意見根據本諒解備忘錄,就其在民商事事項或與之相關的事項中的國內法和司法實踐提供信息。
第二條 有權提出請求的當局
要求提供信息和意見的請求始終來自決定法律問題的法院(“請求法院”)。 該請求只能與正在進行的民事或商業訴訟有關。
第三條 請求的內容
信息和意見請求將包括:
一、請求法院名稱;
二、申請之案件性質;
3、請求的具體法律事項;
4. 決定對請求的答复的事實、假設和其他輔助信息。
該請求不會具體指明當事方或他們所參與的訴訟程序。
第四條 請求的傳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請求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轉交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 新加坡共和國法院的請求將通過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轉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就本諒解備忘錄而言,發送信息和意見請求的參與者將被稱為“請求參與者”,而接收請求的參與者將被稱為“接收參與者”。
第五條 接受和答復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接收和回應通過或由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傳送的請求。
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有權接收和回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傳送的請求。
第六條 答复內容
接收方將以客觀、公正的方式向請求方提供信息和意見。 答復將酌情包含相關信息,盡可能充分地處理請求的各個方面。 在被認為對正確理解信息有必要的範圍內,將隨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文本、相關司法判例、司法判決、司法解釋和法院命令。
第七條 答复的傳送
參與者將按照各自的程序將其答复直接傳送給對方。
第八條 信息說明
接收方可要求請求方提供有關該請求的進一步說明。 此類澄清請求將根據本諒解備忘錄第四條的規定轉交請求方。
第九條 答复時間
對信息和意見請求的答復將盡快提供。 但是,如果在收到請求後的 XNUMX 天內未能作出答复,接收方將及時通知請求方。
如果接收參與者要求請求參與者提供進一步的澄清,將盡快提供對澄清請求的答复。 但是,如果在收到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作出答复,請求方將及時通知接收方。
第十條 答复的效力
1. 答復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見僅供參考,對請求法院在任何正在進行或未來的訴訟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確定任何法律問題不具有約束力。 請求法院可以根據其國內法律、慣例和慣例,以它認為合適的方式使用答復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見。
2.為了避免懷疑:
a. 請求法院有權將從接收方獲得的答复提供給提出請求的案件的當事方,並邀請當事方就該答复提出意見; 和
灣。 請求法院將有權通過請求參與者提出進一步的請求,以獲取回復中產生的信息和意見。
3.接收方對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見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XI 條 答复義務的例外
接收方認為對請求作出答复可能損害其主權、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絕請求,但應當及時通知請求方。
第十二條 語言
1. 請求和任何附件將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語言或附有該語言的翻譯。
答復和任何附件將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語言,並附有請求方官方語言的譯文。
三、就上述第一、二項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語言為中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的官方語言為英文.
第十三條 聯絡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司,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書記官處作為本諒解備忘錄的聯絡機構。 參與者之間的請求和答復將由這些聯絡機構通過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傳送。
第十四條 與其他外國法律證明方式的關係
本諒解備忘錄將在不損害兩國法院在國際民事和商業訴訟中通過國際公約、雙邊條約、國內法或任何其他方式確定對方法律問題的權利的情況下適用。
第十五條 爭端解決
因本諒解備忘錄的解釋或執行而可能產生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將在參與方之間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涉及任何第三方、法院、法庭或任何其他法庭。
第十六條修正案
經參與者雙方同意,本諒解備忘錄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經參與方同意的任何修改將在雙方同意的日期生效,並被視為本諒解備忘錄的組成部分。
任何修改不會影響在修改日期之前或之前發出或收到的任何信息或意見請求或收到的任何回复。
第十七條 效力和終止
本備忘錄將於 3 年 2022 月 XNUMX 日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在書面通知另一方後終止本備忘錄。 本諒解備忘錄將在收到該書面通知六個月後終止。
本諒解備忘錄不構成任何條約或法律,也不在國內或國際法下對參與者之間產生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或義務。
本諒解備忘錄於 3 年 2021 月 XNUMX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簽署,一式兩份,一份為中文,一份為英文,兩份文本同等有效。

本英文翻譯來自SPC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