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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1982 年 12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1982 年 12 月 10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編輯 CJ觀察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於1982年頒布,並於10年1982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6條。

該法的要點如下:

1.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其他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政府主席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院和檢察長由主席團提名,主席團經各代表團協商後,應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十三條)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 副主席; 秘書長; 和其他成員。 常設委員會委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 (第2條)

3.常務委員會委員不得在國家行政,司法或檢察機關任職。 (第23條)

4.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的立法法案和其他法案,應由全體委員會成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31條)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和公共衛生委員會,外交事務委員會,華僑委員會以及可能設立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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