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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2018)

人民陪審員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4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4 月 07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事訴訟程序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於27年2018月XNUMX日公佈,同日起施行。

共有 32 篇文章。 該法旨在保障公民依法參與司法活動,促進司法公正。

關鍵點如下:

  1. 公民有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任命,參加人民法院依法舉辦的審判活動,享有與法官平等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將人民陪審員名額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應當至少是人民法院審判員名額的三倍。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考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 初級人民法院院長應當將選定的人民陪審員名單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3. 人民陪審員作為三人合議庭成員參加案件審理,應當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人民陪審員作為七人合議庭成員參加案件審理時,應當與法官一道,就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對於法律的適用,人民陪審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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