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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2020)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法律類型 地方法規

發行單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8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話題) 破產法

編輯 CJ觀察員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31年2020月1日頒布,將於2021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這是中國第一個關於個人破產的法規,即使它僅適用於深圳。

該條例共有173條,旨在(1)規範個人破產程序; (二)平衡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關係; (2)幫助信譽良好的債務人進行財務重生。

該法規的重點如下。

1,本條例適用於在一定條件下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的自然人。

2.自然人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經過破產清算,重組或重新安置後,其未償債務可根據本條例予以免除。

3,個人破產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破產管理人負責個人破產的管理

四,為維護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和權利,債務人可以保留免稅財產,例如債務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學習和醫療必需品。

五,為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名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保護的,法院應當拒絕受理。

六,債務人處於破產狀態或瀕臨破產時,為逃避債務而隱瞞,轉讓,不正當處置財產和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取消,或者確認為無效和空白。

7.個人破產的程序包括破產清算,重組或重新安置。 破產清算是最典型的破產清算。 其步驟如下。

(1)申請:申請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接受:法院在審查了破產申請後,裁定接受該申請,同時指定破產管理人並做出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並發布接受通知。 此後,債務人的行為將受到限制。

(3)聲明:債務人聲明財產,債權人聲明債權。

(4)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審查債務人財產報告,免除財產清單和債權人聲明。

(5)破產宣告: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的,應當裁定宣告破產。

(6)財產分配:破產管理人起草破產財產分配計劃。 債權人會議通過該計劃後,管理人應將該計劃提交法院批准。 經人民法院批准,破產管理人應當執行該計劃。

(7)檢查期限:破產宣告後的三年為檢查期限。 在檢查期間,債務人的行為將繼續受到限制,債務人應每月在破產管理部門的破產信息系統中註冊並聲明有關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的信息。

(八)免除債務:檢查期屆滿後,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未償債務。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和管理人的報告裁定免除未償債務,並決定解除對債務人行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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