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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1989 年 4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1989 年 4 月 0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編輯 CJ觀察員

1989年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年),並於4年198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4條。

該法的要點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舉行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或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的至少五分之一的提議,可以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條)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應由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之日起兩個月內召開。 (第3條)

3.只有當代表人數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時,才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4條)

4,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應召開籌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並對會議的其他籌備工作作出決定。 (第8條)

五,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5條)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不屬於本法規定範圍的議案或提案。其職權範圍應由主席團決定將其列入會議議程。 (第6條)

七,一個代表團或三十人或以上的代表團體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其職權範圍之內的議案或提案。 (第7條)

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應進行選舉,並由無記名投票決定任命。 應選舉候選人,並以所有代表的簡單多數表決通過決定。 (第8條)

9,在全體會議上付諸表決的議案或提案,應由全體代表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52條)

十,對憲法的修正案應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或三票以上的讚成票通過。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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