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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

關於投訴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應用具體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1 年 7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7 月 07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侵權法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於5年2021月7日發布,自2021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共有25篇文章。 該規定旨在正確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

關鍵點如下:

  1. 植物新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證據證明被訴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與授權品種同名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訴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侵權品種屬於授權品種。 有證據證明不屬於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了假冒品種行為,並參照假冒註冊商標的有關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

  2. 被訴侵權人主張下列授權品種生產、繁殖行為構成科學研究活動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利用授權品種培育新品種的; (二)利用授權品種培育新品種後,重複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用於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品種審定、品種登記。

  3. 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的專門問題需要認定的,當事人應當從相關領域的專家證人名冊或者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向人民法院推薦的專家證人中協商選定專家證人。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從上述專家證人中指定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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