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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商業案件中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


簡介

 文章1

該備忘錄的目的有兩個:

(a)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如何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的判決。 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備忘錄第6至16條中規定的。

(b)允許新加坡最高法院規定如何在新加坡法院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發布的判決。 這是由新加坡最高法院在本備忘錄第17至30條中規定的。

本備忘錄僅涉及在商業案件中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向另一自然人或法人支付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款項的判決。 本備忘錄中使用的“判決”一詞是指由法院加蓋法院印章作出的任何決定,不論其名稱如何。

本備忘錄中提到的商業案例不僅包括國際案例。

(涉及外國元素)案件,但也涉及非國際(不涉及外國元素)案件,需要在另一方法院尋求承認和執行判決。

本備忘錄中提到的金錢判斷包括對成本的判斷。

文章2

本備忘錄沒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 它不構成條約或法律,對任何一方的法官均不具有約束力,並且不取代任何現有或將來的法律,司法裁決或法院規則。 它並不旨在詳盡無遺,也不旨在創建或更改任何現有或未來的法律權利或關係,也未創建任何具有約束力的安排,以相互承認和執行各方的金錢判斷。

文章3

雙方希望並相信,該備忘錄所顯示的合作將促進相互了解其法律和司法程序,並改善公眾的認識和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司法機關。 它的職責和任務包括裁決所有類型的案件,制定司法解釋並監督各級地方法院和專門法院的裁決。

新加坡最高法院

文章5

新加坡最高法院是高級法院。 它包括新加坡高等法院和新加坡上訴法院。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是新加坡最高法院的一部分,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個部門。

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新加坡法院的判決

文章6

當前沒有任何條約可據以使另一方的法院承認和執行另一方的判決。 在沒有相關條約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在互惠的基礎上,新加坡法院的判決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索賠人。

文章7

由新加坡法院承認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的判決必須是最終的結論性判決。 對由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在中國法院尋求承認和執行的判決的終局性和結論性提出質疑的,應根據中國法律確定判決的終局性和結論性。 受到或正在上訴的判決不是最終判決。

文章8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不會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的判決,該判決等同於直接或間接執行任何外國刑法,稅收或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將不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的某些類型的判決,包括但不限於與知識產權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壟斷案件有關的判決。

文章9

根據中國法律,新加坡法院必須具有管轄權來確定爭議的標的物,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確定的。

文章10

如果上述條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要求,則僅在有限的理由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提出異議。 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a)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損害其主權,安全或公共利益;

(b)該判決是通過欺詐獲得的;

(c)訴訟人沒有得到適當的司法程序通知,或者沒有得到合理的機會為案件辯護;

(d)司法機構由在案件結果中具有個人利益的人組成;

(e)沒有採取行動能力的訴訟人沒有得到適當的代表;

(f)相同法院之間,同一主題之間的訴訟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審理中,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已作出或做出最終和結論性的判決,或者已經認可或執行第三國作出的最終決定性裁決或仲裁裁決。

文章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將不審查新加坡法院判決的是非曲直。

不得以判決包含事實或法律錯誤為由對判決提出異議。

文章12

為了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新加坡法院的判決,原告必須在被執行訴訟的住所地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啟動該程序。或其屬性所在的位置。

文章13

為了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原告必須提交一份申請書,以及由新加坡公證處認證並經中國大使館確認的以下文件:駐新加坡領事館:

(a)該判決的核證副本;

(b)證明該判決不受上訴或不在上訴中的文件,該判決的上訴期已屆滿,並且沒有待決的延長上訴時間的申請,除非判決本身另有規定;

(c)在違約判決的情況下,證明該違約訴訟人已被合法傳喚的文件,除非判決本身有指明;

(d)證明無訴訟能力的訴訟人已得到適當代表的文件,除非判決本身另有規定。

上述申請書,判決書和文件,如果不是中文,應附有經過認證的中文譯本。

文章14

訴訟人可以根據《最高法院實務指示》提出申請,以獲得新加坡法院判決書的核證副本。

文章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根據其國內法對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判決的案件進行裁決。

文章16

在新加坡法院的判決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承認後,必要時,訴訟方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程序及其採取的措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管轄。

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

文章17

當前沒有任何條約可據以由另一方的法院執行任何一方的判決。 在沒有相關條約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普通法的要求在新加坡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

文章18

新加坡法院的做法與英國普通法中的立場類似。 如果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裁定某人應向某人支付一筆款項,則債務人應承擔法律義務以支付該筆款項。 債權人可以提出債權以強制執行該義務。 但是,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與根本的訴因是分開的。

文章19

在新加坡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必須是終局性的和結論性的。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新加坡法院尋求執行的判決的終局性和結論性提出質疑的,應根據中國法律確定判決的終局性和結論性。

新加坡法院可要求尋求執行的索賠人從作出或作出判決的法院獲得證明,該判決是終局的和結論性的。 新加坡法院也可以通過新加坡最高法院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協助,以獲取此類證明。

作出或作出判決以證明該判決已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發出的證明,應視為該判決的最終性和結論性的決定性證據。

文章20

新加坡法院不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該判決等於直接或間接執行任何外國刑法,稅收或公法。

文章21

根據新加坡法院的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必須具有管轄權來確定爭端的標的。 新加坡法院通常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判決所針對的人具有規定的管轄權:

(a)在案子提起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範圍內存在或居住; 或者

(b)是該法律程序中的申索人或反申索人; 或者

(c)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或者

(d)在訴訟開始前,同意就訴訟的標的事項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權。

文章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只能在有限的理由下在新加坡法院提出質疑。 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a)該判決是通過欺詐獲得的;

(b)判決違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

(c)訴訟程序是以新加坡法院認為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的方式進行的,例如但不限於:

一世。 沒有向訴訟人提供司法程序的通知,也沒有給他合理的聽證機會;

ii。 司法機構由在案件結果中具有個人利益的人組成。

文章23

新加坡法院將不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的是非曲直。

不得以判決包含事實或法律錯誤為由對判決提出異議。

文章24

為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判決,判決債權人必須通過在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傳票,並提供有關索賠性質的簡明陳述和索賠金額來開始訴訟。判決債務。 判決書的核證副本應出示至令狀。

文章25

在判決債務人不在新加坡的情況下,在不影響第28條的情況下,判決債權人將不得不根據《新加坡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尋求法院許可,以將傳票令狀送達管轄範圍之外。 請假申請書應附有下列誓章證明:

(a)出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或作出的判決的核證副本;

(b)說明提出該主張是為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或作出的判決(特別是《新加坡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第1(m)條);

(c)陳述判決債權人認為其有充分的訴因;

(d)說明判決債務人是或可能被發現的地方或國家。

文章26

如果在送達傳票後,判決債務人不對索賠作出回應,則索賠人將有權根據《新加坡法院規則》第13號命令獲得關於缺席判決的判決。

文章27

如果判決書的債務人在送達傳票後對索賠作出回應,則索賠人必須提出並送達索賠書,陳述索賠所依據的重要事實以及索賠的必要細節。

文章28

我們了解,如果判決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則應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之間的民商事。

文章29

在大多數情況下,判決債權人將有權根據《新加坡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在不進行審判的情況下申請獲得即席判決,除非判決債權人可以基於判決作出的理由就抗辯提出可解決的問題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通過欺詐行為獲得的,這與新加坡的公共政策背道而馳,或者是根據自然公正原則做出或使其犯下的。 簡易判決的申請迅速得到處理,不需要口頭證據。

文章30

如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或作出的判決的請求成功,則判決債權人將受益於新加坡法院的判決。 如有必要,判決債權人將有權使用新加坡法院的程序來執行《新加坡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下的判決。

文章31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更多信息,請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站,網址為: www.court.gov.cn。

文章32

有關新加坡最高法院的更多信息,請獲取:

(a)通過訪問新加坡最高法院的網站: http://www.supremecourt.gov.sg; 或

(b)與新加坡最高法院書記官處聯繫:

一世。 新加坡最高法院巷2號1樓,郵編178879;

ii。 通過電話:+65 6336 0644; 或者

三, 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supcourt_reglstry@supcourt.gov.sg。


本備忘錄以中文和英文撰寫,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由31年2018月XNUMX日簽署:


周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兼院長


桑達雷什·梅農(Sundaresh Menon) 

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圖片


下載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商業案件中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 簽署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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