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觀察員

中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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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它主要監督和指導全國各級法院處理涉外案件。

一般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以下簡稱“第四民事庭”)th 民事司”),主要負責以下工作:(1)一審和二審海事案件以及涉外,港澳台地區的民商事案件;(2)審理和重審下級法院的此類案件已生效的決定,以及(3)在這種情況下向下級法院提供審判指導。

根據我們的觀察,第四民政部門的職責還包括:

(一)起草司法解釋。 SPC的司法解釋對全國各級地方法院都有約束力。 其中,就涉外案件的司法解釋而言,這是第1條。th 負責研究和研究的民政部門,負責起草草案,徵求公眾意見並提供說明。

(2)向下級法院作出答复。 如果由地方法院審理的與外國有關的未決案件引起任何問題,下級法院可以要求上訴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 4th 民事庭負責對下級法院作出回應。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不僅對特定案件具有較低的法院約束力,而且對全國所有地方法院都具有說服力。

(3)審查地方法院不願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 如果地方法院打算對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作出裁定,則必須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民事部門負責審查地方法院的此類請求。 (CJO注意:此系統極有可能應用於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我們希望這將在 在不久的將來即將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四)參與立法。 第四民事司的意見在由中國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的立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5)為“一帶一路”倡議提供司法保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SPC致力於為“一帶一路”倡議提供司法保障,並積極參與跨境爭端解決。 第四民政司在這方面進行必不可少的工作。

第四民政部門包括 王淑梅法官 作為董事, 高曉麗法官(高曉力) 作為副主任 習向陽法官, 宋建立(Song Jianli)法官丁廣宇法官, 楊蕾法官 和其他法官。 張永健法官張勇健) 和 沉鴻宇法官(沉紅雨) 還曾在第四民政部門任職。 前任董事 劉貴祥法官 也曾在4th 民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