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6)粵03民初791號
申請人:株式會社東芝(TOSHIBACORPORATION)。
代表人:綱川智(SatoshiTsunakawa)。
委託訴訟代理人:桂鋼。
委託訴訟代理人:鐘以楨。
被申請人:深圳市兆馳股份有限公司。
官方代表人:顧偉。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志強。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佳佳。
申请人株式会社东芝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之国际仲裁庭(INTERNATIONALCENTREFORDISPUTERESOLUTIO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Tribunal)于2015年9月8日做出的关于株式会社东芝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履行《DVD专利许可协议》纠纷的仲裁裁决(案件编号:01-14-0000-XXXX)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株式會社東芝於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的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株式會社東芝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提出撤回申請,屬於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可以准許。
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株式會社東芝(TOSHIBACORPORATION)撤回申請。
申請費人民幣500元,減半扣除計人民幣250元,由申請人株式會社東芝(TOSHIBACORPORATION)負擔。
審判長鄧曉琴
審判員林建益
審判員趙雪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康勝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