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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外關係法 (2023)

對外關係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3 年 7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國際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
(14年28月202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三章 對外交往的目標和使命
第四章 對外關係制度
第五章 對外交行為的支持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一條 為了開展對外關係,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保護和促進中國人民的利益; 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在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以及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適用本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開展對外交往,促進友好交往。新時代的特徵。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守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致力於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全球共同發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 致力於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發展水平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決定的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關係受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第六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有責任和義務在國際交往中維護國家的主權、國家安全、尊嚴、榮譽和利益。和合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外民間友好交流與合作。
對國際交流與合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在國際交往中違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有損害中國國家利益行為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九條 中央外事領導機構負責對外關係的決策、審議和協調。 審議制定國家對外關係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並指導實施。 負責對外關係工作的頂層設計、協調、統籌推進並監督實施。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終止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行使有關對外關係的職權。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各國議會以及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管理國家事務,行使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十二條 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行使與對外關係有關的職權。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行使有關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法開展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交往事務。 外交部加強對其他部門和地方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中央和國家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團,在國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全面領導中國駐外使領館的工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中央授權的具體職責範圍內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職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第三章 對外交往的目標和使命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對外關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倡導實施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努力推進多條戰線、多層次、多領域、多維度的外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著親誠惠容的原則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方針政策,促進同主要國家的協調和良性互動,發展同周邊國家的關係。 秉持真實親誠理念和正確義利觀,加強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團結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和踐行多邊主義,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發展。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 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更加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的方向發展。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秉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全球安全觀,加強國際安全合作和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職責; 致力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維護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威和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並參加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維和行動,遵守維和行動的基本原則,尊重有關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堅持公正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致力於維護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體系。 它反對軍備競賽; 反對並禁止任何形式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履行相關國際義務,開展防擴散國際合作。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秉持公平、包容、開放、合作、綜合、協調、創新、聯動的全球發展理念。 努力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和保障人權; 它致力於人權的普遍性原則並根據各國的實際情況予以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各項人權全面協調發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全球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號召世界各國超越國家、民族、文化差異,維護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等人類共同價值觀。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秉持平等互鑑、對話包容的文明理念,尊重文明多樣性,促進文明交流對話。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氣候治理,努力加強綠色低碳發展國際合作; 致力於共同加強全球生態保護,構建公平、公正、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氣候治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致力於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發展對外貿易,依法積極促進和保護外資入境,鼓勵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合作,推動“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致力於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致力於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經濟、技術、物資、人力資源、管理等形式提供對外援助,促進其他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國際發展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國際人道主義合作與援助,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國際合作,幫助受援國應對人道主義緊急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援助尊重受援國主權,不干涉受援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對外關係的需要,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生態、軍事、安全、法治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字段。
第四章 對外關係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進內政外交法治化,加強涉外立法工作和外交法治體系建設。
第三十條 國家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協定,並誠實履行條約、協定規定的義務。
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適當措施履行和適用其參加的條約、協定。
條約、協定的履行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條 國家依照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 國家依法採取執法、司法或者其他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根據需要,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行為採取措施,予以反製或者限制措施。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製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立相關工作機構和機制,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制定和實施前款規定的措施。
根據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同各國建立和發展外交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以及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改變或者終止同外國的外交、領事關係等外交行動。國家。
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採取措施執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製裁決議和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措施。
外交部發布通知,公佈前款制裁決議和措施。 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落實處罰決議和措施。
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外交部的通知和有關部門、地方採取的相關行動,不得從事違反上述制裁決議和措施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給予其他國家的外交機構和官員、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特權和豁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有關法律以及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給予外國及其財產豁免。
第三十七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保衛和合法權益,維護中國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侵犯。
國家加強保護海外利益的製度和工作機制,加強能力建設。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有權允許或者拒絕外國人在其境內入境、停留或者居留,並依法管理外國組織在其境內進行的活動。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強多邊、雙邊法治對話,促進國際法治交流與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執法、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
國家加強和拓展國際執法合作工作機制,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機制,促進國際執法司法合作。 國家加強打擊跨國犯罪、腐敗等領域國際合作。
第五章 對外交行為的支持
第四十條 國家健全對外關係綜合支撐體系,增強對外關係、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國家提供對外關係所需的經費,建立適應對外關係需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機制。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外關係人員能力建設,切實做好培訓、使用、管理、服務、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國家採取多種形式,增進社會公眾對國家對外關係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加強國際交往能力建設,讓世界更多地了解、了解中國,促進不同文明交流互鑑。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45年1月2023日起施行。

此英文譯文來自外交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