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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外關係法 (2023)

對外關係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23 年 7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國際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
(14年28月202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三章 對外交往的目標和使命 第三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目標任務
第四章 對外關係制度 第四章 對外關係制度
第五章 對外交行為的支持 第五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開展對外關係,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保護和促進中國人民的利益; 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一條 發展對外關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人民利益,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在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以及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適用本法。 第二條 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關係,適用本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開展對外交往,促進友好交往。新時代的特徵。 第三條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發展對外關係,促進友好友好。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守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政策,堅持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和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 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奉行互利共贏開放戰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致力於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全球共同發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 致力於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發展水平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決定的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 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全球共同安全,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致力於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倡議,反對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社會制度。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關係受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集中統一領導。
第六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有責任和義務在國際交往中維護國家的主權、國家安全、尊嚴、榮譽和利益。和合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軍隊、部隊各團體、各人民團體、企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在對外交流合作中負有國家主權、安全、事業、榮譽、利益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外民間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積極開展民間對外友好交流合作。
對國際交流與合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對外交流合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捐助和獎勵。
第八條 在國際交往中違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有損害中國國家利益行為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在對外外交中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二章 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九條 中央外事領導機構負責對外關係的決策、審議和協調。 審議制定國家對外關係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並指導實施。 負責對外關係工作的頂層設計、協調、統籌推進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 中央外事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外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對外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負責對外工作的統籌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終止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行使有關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取消外國同締結的條約和重要條約、無憂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關係勞動權。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各國議會以及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積極開展對外外交,加強同各國議會、國際和地區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管理國家事務,行使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勞動權利。
第十二條 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協定,行使與對外關係有關的職權。 第十二條 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條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勞工關係權。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行使有關對外關係的職權。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對外勞動權關係。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依法開展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外交交往事務。 外交部加強對其他部門和地方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涉外外交合作,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同外國領導人的對外外交合作。 外交部加強對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地區對外交流合作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
中央和國家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團,在國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外國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二等駐外外交機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全面領導中國駐外使領館的工作。 統一外交部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中央授權的具體職責範圍內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中央授權在特定範圍內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職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省、管轄、直轄市人民政府依職權處理本管理區域的對外交流合作事務。
第三章 對外交往的目標和使命 第三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目標任務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對外關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發展關係,堅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服務國家十七個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倡導實施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努力推進多條戰線、多層次、多領域、多維度的外交工作。 第十八條 推動踐行全球發展倡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推進前進、多層次、寬領域、立體化的對外工作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著親誠惠容的原則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方針政策,促進同主要國家的協調和良性互動,發展同周邊國家的關係。 秉持真實親誠理念和正確義利觀,加強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團結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和踐行多邊主義,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發展。 促進大國協調和良性互動,遵循親誠惠容理念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方針,發展同周邊國家關係,秉持真實親誠理念和正確義利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兄弟團結合作,維護和踐行農產品主義,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 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更加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的方向發展。 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觀,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關係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開放、對抗、普惠、平衡、共贏方向發展。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秉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全球安全觀,加強國際安全合作和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機制。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全球安全觀,加強國際安全合作,完善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職責; 致力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維護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威和地位。 維護兩國合作夥伴常任理事國責任,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密切配合兩國權威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並參加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維和行動,遵守維和行動的基本原則,尊重有關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堅持公正立場。 支持和參與合作夥伴授權維持和平行動,堅持維持和平行動基本原則,尊重主權國家領土完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獨立,保持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致力於維護國際軍控、裁軍與防擴散體系。 它反對軍備競賽; 反對並禁止任何形式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履行相關國際義務,開展防擴散國際合作。 維護國際軍備控制、與防擴散體系,反對軍備競賽,反對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擴散活動,履行相關國際義務,開展防擴散國際合作。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秉持公平、包容、開放、合作、綜合、協調、創新、聯動的全球發展理念。 努力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公平普惠、開放合作、全面協調、創新聯動的全球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和人類的全面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和保障人權; 它致力於人權的普遍性原則並根據各國的實際情況予以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各項人權全面協調發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全球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保障,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本國實際相結合,促進人權協調全面發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號召世界各國超越國家、民族、文化差異,維護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等人類共同價值觀。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世界各地超越國家、民族、文化差異,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觀。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秉持平等互鑑、對話包容的文明理念,尊重文明多樣性,促進文明交流對話。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平等、互鑑、對話、弘揚文明觀,尊重文明成果,推動不同文明交流對話。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氣候治理,努力加強綠色低碳發展國際合作; 致力於共同加強全球生態保護,構建公平、公正、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氣候治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氣候治理,加強綠色低碳國際合作,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氣候治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致力於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發展對外貿易,依法積極促進和保護外資入境,鼓勵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合作,推動“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致力於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致力於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積極促進和切實保護外商投資,鼓勵開展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合作,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維護烏克蘭貿易體制,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經濟、技術、物資、人力資源、管理等形式提供對外援助,促進其他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國際發展合作。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經濟、技術、物資、人才、管理等方式開展對外援助,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自主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國際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展國際人道主義合作與援助,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國際合作,幫助受援國應對人道主義緊急情況。 開展國際疫情合作和救援,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災減災救災國際合作,協助國家應對突發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援助尊重受援國主權,不干涉受援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開展對外援助,堅持尊重他的祖國主權,不干涉他的國內政治,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對外關係的需要,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生態、軍事、安全、法治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字段。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發展的需要,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生態、軍事、安全、科技等領域交流合作。
第四章 對外關係制度 第四章 對外關係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進內政外交法治化,加強涉外立法工作和外交法治體系建設。 第二十九條國家國內推進框架和涉外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強涉外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 國家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協定,並誠實履行條約、協定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 國家登記憲法和法律締約結或者參加條約和條約,善意履行有關條約和條約規定的義務。
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同協定相抵觸。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適當措施履行和適用其參加的條約、協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的條約和協議。
條約、協定的履行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條約和條約的實施並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條 國家依照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 國家依法採取執法、司法或者其他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依法採取執法、司法等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根據需要,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行為採取措施,予以反製或者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採取相應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製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立相關工作機構和機制,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制定和實施前款規定的措施。 國務院及部門製定必要的管理法規、部門部門,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部門協調配合,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和限制措施。
根據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同各國建立和發展外交關係。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與世界各國建立和發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以及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改變或者終止同外國的外交、領事關係等外交行動。國家。 根據締結或參加的條約和條約、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可以採取變更或者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關係等必要的外交行動。
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採取措施執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製裁決議和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五條國家措施執行聯合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制定的採取約束力的製裁措施和相關措施。
外交部發布通知,公佈前款制裁決議和措施。 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落實處罰決議和措施。 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公告。
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外交部的通知和有關部門、地方採取的相關行動,不得從事違反上述制裁決議和措施的活動。 在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照通告內容和各部門、各地區有關措施,不得履行違反上述制裁決議和措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給予其他國家的外交機構和官員、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特權和豁免。 第三十六條 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與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和條約的,給予外國外交機構、外國國家官員、國際組織及其官員相應特權與登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有關法律以及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給予外國及其財產豁免。 涉及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和條約的,給予外國國家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護照。
第三十七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保衛和合法權益,維護中國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侵犯。 第三十七條 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海外的安全和權益,保護國家海外利益不受侵害和侵害。
國家加強保護海外利益的製度和工作機制,加強能力建設。 國家加強海外利益保護體系、工作機制和能力建設。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境內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國家有權允許或者拒絕外國人在其境內入境、停留或者居留,並依法管理外國組織在其境內進行的活動。 國家允許准許或者拒絕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依法對外國組織在境內的活動進行管理。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組織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侵犯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強多邊、雙邊法治對話,促進國際法治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九條加強雙邊雙邊合作,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技術交流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其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執法、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 根據締結或參加的條約和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同外國、國際組織在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領域開展國際合作。
國家加強和拓展國際執法合作工作機制,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機制,促進國際執法司法合作。 國家加強打擊跨國犯罪、腐敗等領域國際合作。 國家深化拓展對外執法合作工作,完善司法援助體制,推進執法、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國家加強打擊跨國犯罪機制、反犯罪等國際合作。
第五章 對外交行為的支持 第五章 發展對外關係的保障
第四十條 國家健全對外關係綜合支撐體系,增強對外關係、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條 國家堅固對外工作綜合保障體系,增強發展對外關係、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國家提供對外關係所需的經費,建立適應對外關係需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機制。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障對外工作要求符合,建立與發展對外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保障機制。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外關係人員能力建設,切實做好培訓、使用、管理、服務、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做好人才培養、使用、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國家採取多種形式,增進社會公眾對國家對外關係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十三條 國家通過多種形式促進社會公眾理解和支持對外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國家加強國際交往能力建設,讓世界更多地了解、了解中國,促進不同文明交流互鑑。 第四十四條 國家推進國際傳播能力建設,推動世界更好了解和認識中國,促進人類文明交流互鑑。
第六章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45年1月2023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此英文譯文來自外交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