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side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案不僅是中國法院認可的第二項新加坡判決,而且標誌著自中新《新加坡承認與執行執行備忘錄》簽署以來,新加坡判決首次在中國得到承認。金錢判決書(指導備忘錄)。
於2年2019月2017日,中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法院」)作出民事裁定,「(03)浙7協外人第2017號」((03)浙7協外認139號),在Oceanside Development Group Ltd.訴Chen Tongkao&Chen Xiudan案(以下簡稱“溫州案”)中,承認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的判決(第S2012 / 15號案件)( “新加坡法院”),2013年XNUMX月XNUMX日。
一,溫州案的含義
9年2016月2016日,中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01)蘇3協外人2016號”((01)蘇3協外認013號)判決,確認了民事判決。 (第22號)由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15年XNUMX月XNUMX日作出。這是中國法院第一次承認新加坡的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法院認為,由於新加坡法院先前已經承認了中國的判決,因此中國法院可以根據對等原則承認並執行新加坡法院的合格民事判決。
31年2018月XNUMX日,中國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院長簽署了《指導備忘錄》。 MOG規定瞭如何在另一個國家認可和執行中國和新加坡的法院判決,並指出“該備忘錄沒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
2年2019月XNUMX日,對上述溫州案作出判決。 這不僅是中國法院第二次承認新加坡的判決,也是中國法院在簽署MOG之後第一次承認新加坡的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溫州案例的申請人是在MOG簽署之前提交申請的,溫州法院在MOG簽署一年後作出判決。 但是,溫州一案的裁定中沒有提到MOG。 我們推測溫州法院可能是在MOG的指導下做出的裁定,但由於MOG的非約束力作用,因此不能在裁定中援引該裁定。
二。 溫州案例簡介
申請人Oceanside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 2012年139月,由於股權轉讓糾紛,該公司在新加坡法院起訴了兩名中國公民陳通考和陳秀丹(案件編號S2012 / XNUMX)。
新加坡法院向受訪者發出傳票,告知他們法庭開庭日期為1年2013月2.5日。在開庭當天,申請人出庭,而受訪者缺席。 新加坡法院同意,在4年15月2013日下午XNUMX時之前,被告提供XNUMX萬英鎊的銀行擔保或向新加坡法院等額付款,可以繼續答复。
15年2013月2.5日,被告沒有履行上述義務。 新加坡法院於同日作出判決,命令被告向申請人支付XNUMX萬英鎊,應計利息及法院費用。
此後,申請人向溫州法院申請承認新加坡的判決,但未申請執行。 溫州法院於23年2017月2日接受了該申請,並於2019年XNUMX月XNUMX日作出裁決,承認新加坡的判決。
受訪者向溫州法院答复說,新加坡法院的擔保要求違反了《中國民事訴訟法》(CPL)中的平等訴訟權原則,因此違反了中國的公共利益。 但是,溫州法院認為,這種做法符合新加坡法律,沒有違反中國的公共利益。
此外,溫州法院認為,新加坡判決已在新加坡部分執行,這可能證明判決已在新加坡生效。 這意味著將來我們可以使用這種方法向中國法院證明外國判決已經生效。
三, 我們的評論
中國為許多主要貿易夥伴打開了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大門。 新加坡正在執行的另一項判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現在,我們期待著更多案例能為更多人打開這扇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