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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人VM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中匯進出口有限公司之間的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2019)

申請人VM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中匯進出口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

法庭 武漢海事法院

案件編號 2018 E 72謝外人No.1((2018)鄂72協外認1號之一)

決定日期 2019 年 5 月 15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武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鄂72協外認1號之一
住所地:利比里亞共和國蒙羅維亞布羅德路**(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
法定代表人:Najjad Ahmad Zeenni,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羅贇,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迪,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陳忠宇,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福洪,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萱,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烏江鎮雙雲村** / div>
官方代表人:周冰,該公司總經理。
申请人VM有限公司(Valentine Maritime Ltd.)(以下简称VM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被申请人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在收到本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鄂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申请人中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中汇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鄂民辖终36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VM公司申请称,2007年9月,申请人VM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舜公司)在中国南京签订造船合同,约定由申请人VM公司向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天舜公司购买一艘船舶(船号为TS0717)。根据该合同第13条的约定,若各方对由该合同所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该争议应按照英国法律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英国伦敦通过仲裁解决。之后,因就船舶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VM公司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庭于2017年5月12日就该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于2017年6月5日出具更正及澄清在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于2017年10月13日就申请人VM公司因仲裁产生的费用作出费用金额的裁决。上述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VM公司现向本院申请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仲裁庭在英国伦敦就申请人VM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天舜公司造船合同纠纷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含备忘录)及费用金额的裁决。申请人VM公司同时在申请书中列出了各项费用的利息计算标准和金额。
被申請人中匯公司陳述意見稱,被申請人天舜公司並不知道境外仲裁一事,涉案仲裁判決具有《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乙)項規定的“受裁決援用之一造”未接獲關於分配仲裁員或仲裁程序之適當通知,或因他故,致取代申辯者”的事實,因此,請求法院拒予承認。在申請書中列出的利息計算標準和金額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天舜公司未向本院陳述意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7年9月21日,申请人VM公司作为买方,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天舜公司共同作为卖方,签订了编号为07SINOWAY-S208的造船合同,约定卖方同意在被申请人天舜公司处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和完成、销售并交付一艘120米铺管驳船,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买、接收上述船舶,并支付船舶价款,被申请人中汇公司、被申请人天舜公司连带并各自对本合同的履行负有责任。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合同各方之间因本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规定)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且该争议不能由合同各方自行解决,则该争议应按照英国法律在英国伦敦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将任何此类争议提交仲裁。任何一方的仲裁请求中均应述明由该方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并具体说明该方要求仲裁的问题。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请求通知后的二十日内指定第二名仲裁员。由此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随后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由此指定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解决该等争议。若另一方未能如前所述,在收到仲裁要求通知后二十日内,任命第二名仲裁员,该方将被认为接受指定仲裁方任命的仲裁员为自己一方的仲裁员,在此情况下,仲裁由该仲裁员独任的仲裁庭进行。另外,当双方按上述办法分别指定的仲裁员未能在第二名仲裁员被任命后二十天内对第三名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上述两名仲裁员所代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英国法院或有管辖权的英国其他官方组织来任命第三名仲裁员。除非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上诉,否则,由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视情况而定)的多数做出的仲裁裁决,对本合同双方都是终局的、确定的和有约束力的。”上述合同项下船舶交付后,买卖双方就船舶质量发生争议。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律师通过邮件向两名被申请人发出启动仲裁程序的通知。申请人指定IanGaunt先生作为仲裁员,并提议仲裁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2012)进行。2014年8月12日,两名被申请人的律师通过邮件指定CliveAston先生作为仲裁员,并同意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2012)进行仲裁。随后,IanGaunt先生和CliveAston先生根据上述规则共同指定DennisFry先生作为第三名仲裁员并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2017年3月6日至9日,仲裁庭在英国伦敦进行庭审,双方当事人均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2017年5月12日,仲裁庭在英国伦敦作出仲裁裁决(除费用金额外的最终裁决)。2017年6月5日,仲裁庭作出备忘录,对上述仲裁裁决部分内容进行更正与澄清。2017年10月13日,仲裁庭在英国伦敦作出费用金额的裁决。上述裁决及备忘录均已向当事人送达。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申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決案件。涉案仲裁裁決系臨時仲裁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做出的海事仲裁裁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申請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海事仲裁判決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有權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申請人中匯公司,被申請人天舜公司的住所地均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屬於本院分區區域,故本院對本案具有區分權。
涉案仲裁裁決制度臨時仲裁庭根據英國法律在英國認定,中國和英國更換《紐約公約》的大會,該公約已於1987年4月22日對符合生效,本案不存在違反了加入該公約時所做出的保留聲明的事實,故應適用《紐約公約》的規定進行審查。
申請人VM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造船合同,仲裁裁決,備註和費用金額的裁決等文件形式上符合《紐約公約》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查明的事實,申請人律師通過郵件向兩名被申請人發出啟動仲裁程序的通知後,被申請人律師代表替換為申請人回复郵件指定仲裁員,並參加了仲裁,因此,被申請人中匯公司關於被申請人天舜公司未得到涉案仲裁裁決不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乙)項以及第二款規定的拒絕承認的事實,本院承認其效力。
申請人VM公司雖在申請書中列出了索引的計算標準和金額,但該公司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涉案訴訟判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對索引的計算標準和金額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按照《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承认由DennisFry先生、IanGaunt先生、CliveAston先生组成的仲裁庭在英国伦敦就申请人VM有限公司(Valentine Maritime Ltd.)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之间造船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含更正及澄清在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备忘录)以及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费用金额的裁决。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500元,由被申請人江蘇中匯進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南京天舜船舶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許澤民
審判員萬怡
人民陪審員李素清
二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馬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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