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聖塔納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與廣東中科進出口有限公司之間申請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同意按照《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規則,而仲裁地是深圳。”
但是,法院認為,當事各方簽署有爭議的仲裁協議時,深圳有兩個仲裁機構,即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SCIETAC,又稱深圳)。國際仲裁法院)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CIETAC)。 他們兩個名字都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字樣。
儘管爭議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名稱“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沒有包括“中國”一詞,但它專門規定仲裁地點在深圳。 如果當事雙方確實打算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構,則通常不會省略“華南”一詞。 因此,經當事人同意的仲裁機構應視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該仲裁協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