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上海聖天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東中科進出口有限公司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申請書(2019)

上海聖丹納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省中科進出口有限公司申請智力仲裁協議有效案

法庭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8 E 01敏特No.1120((2018)粵01民特1120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12 月 19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仲裁司法審查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在上海聖塔納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與廣東中科進出口有限公司之間申請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同意按照《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規則,而仲裁地是深圳。”

但是,法院認為,當事各方簽署有爭議的仲裁協議時,深圳有兩個仲裁機構,即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SCIETAC,又稱深圳)。國際仲裁法院)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CIETAC)。 他們兩個名字都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字樣。

儘管爭議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名稱“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沒有包括“中國”一詞,但它專門規定仲裁地點在深圳。 如果當事雙方確實打算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構,則通常不會省略“華南”一詞。 因此,經當事人同意的仲裁機構應視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該仲裁協議有效。

如需中文全文,請單擊右上角的“ Chn”。 您可以根據需要使用工具或其他方式來翻譯它。
如果您想閱讀我們團隊提供的英文全文,請單擊“開始購買”。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