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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人IHS Global Limited與被申請人新疆馬克爾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之間的認可和執行申請(2019)

申請人信息管理服務全球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判決案

法庭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8年滬01協外人第23號((2018)滬01協外認23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3 月 12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滬01協外認23號
提案人:信息管理服務全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伯克郡布拉克內爾奧爾德伯里國會大廈RG128FZ。
法務代表人:克里斯托弗·麥克勞林,你真。
委託訴訟代理人:袁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藍天,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府新疆自治區巴州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南苑路1號。
法定代表人:宋志民,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可達,公司員工。
申请人信息管理服务全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18第07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信息管理公司申请称,2016年1月20日,信息管理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约定由信息管理公司向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2016年3月17日,信息管理公司、美克公司和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号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一方由XX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后美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并无理由单方面中止合同,构成违约。信息管理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根据《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中的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7月3日,仲裁庭作出2018第071号仲裁裁决,裁决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第二费费用的利息、第三期和第四期费用及相应利息、仲裁费用、法律费用等支出,合计380,839.13美元和202,959.46新加坡元。美克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仲裁裁决项下的付款义务,故信息管理公司提起本案申请。
具體而言,被申請人美克公司聲明意見稱重,涉案仲裁裁決符合《紐約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信息管理公司的申請應予駁回。理由如下:一,雙方之間未達成有效合法的仲裁協議。首先,《專用化學品公司收購識別(商業逐步)》和《一號補充協議》上沒有信息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以及加蓋其公司印章,也沒有公司的授權文件,信息管理公司提供的申請書以及公證材料上的地址與案涉合同中記載的公司地址不一,故對信息管理公司是否是合同的有人提出異議。管理公司是合同的主體,《專用化學品公司收購識別(商業初步)》中包含了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條款,即第6.7條的仲裁條款和第6.11條的訴訟條款,其中存在衝突,雙方,爭議管理解決方案是進行仲裁或訴訟的前提是不明確的,故仲裁條款屬無效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信息管理公司提交的仲裁裁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新加坡使領館認證,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對於裁決書的中文翻譯,新加坡使領館以及中國公證機關公證認證以確認其中英文內容的一致性,不符合法定形式。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1月20日,信息管理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约定由信息管理公司向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其中,该合同第6.7条约定:“法律选择,本协议依照新加坡法律解释执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提交的任何争议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提交仲裁并最终解决”。第6.11条约定:“诉讼时效,除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诉讼应自行为发生日起,或者起诉方合理发现该诉讼事由之日起两(2)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016年3月17日,信息管理公司,美克公司和XX集團有限公司縮短了《一號補充協議》,約定將合同一方由XX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為美克公司。
2017年10月10日,信息管理公司以美克公司未遵照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單方面中止合同,構成違約由,依據《專用化學品公司收購識別(商業逐步)》中的仲裁條款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請。
2018年7月3日,仲裁庭作出2018第071号仲裁裁决,裁决:1、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第二期费用的利息,以187,500美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1月23日按照3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5%的合同利率(即5.632%)计算;2、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第三期费用262,500美元以及以262,500美元为本金、以高于3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5%的合同利率即5.632%计算利息,从2016年5月14日至付款日期(包括首尾两天);3、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作为损害或作为恢复原状的合理金额75,000美元,以及以75,000美元为本金,自仲裁日期到支付金额的日期(两个日期包括在内),按照3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上5%的合同利率即5.632%计算的利息;4、美克公司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仲裁费用42,959.46新加坡元;5、美克公司应当向信息管理公司支付固定数额160,000新加坡元的法律费用和其他在仲裁中支出的费用。后美克公司至今仍未能履行仲裁裁决项下的付款义务,故信息管理公司提起本案申请。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判決案件,美克公司在美克(上海)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12.72%股份,美克公司的財產位於上海,故本院遵循《中華民國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第一條的規定,由於自然人或法人間的爭執而引起的仲裁裁決,在一個國家的領土內部做出決定,而在另一個國家請求承認和執行時,適用本公約。中國和新加坡法定《紐約公約》草案,故申請人信息管理公司申請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做出的仲裁裁決符合《紐約公約》規定,並且信息管理公司已經向本院提交了《紐約公約》 》《第四條規定的文件,包括仲裁裁決及雙方之間相互之間的仲裁協議,對是否承認和執行涉案仲裁裁決應適用《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二,信息管理公司提供的仲裁判決是否符合《紐約公約》規定的形式要件。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被申請人美克公司認為《專用化學品公司收購識別(商業逐步)》和《一號補充協議》上沒有信息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其公司印章,也沒有信息管理公司的授權文件,信息管理公司提供的申請書及公證材料上的地址與案涉合同中記載的公司地址替換,對信息管理公司是否是合同的提出異議。 ,,信息管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經公證認證的關於公司註冊信息材料,授權委託書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信息管理公司是合法存續的公司。 )》和《一號補充協議》中代表信息管理公司簽署一方的該公司的授權代表JOHNPAGE,雖然有時加上蓋信息管理公司公章,但該合同中記載的主體即為信息管理公司,信息管理公司對授權代表JOHNPAGE簽訂合同的行為認可並根據該合同提起訴訟,在仲裁過程中美克公司對信息管理公司的合同所有權也從未提出過異議。認證的公司註冊信息記載的地址不盡相同,但公司名稱是相同的,表明案涉合同是信息管理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雙方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雙方證據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美克公司對信息管理公司的合同主體資格提出的異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被申请人美克公司还认为《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即便存在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跟该合同第6.11条约定的诉讼条款存在冲突,仲裁条款亦无效。本院注意到,《专用化学品公司收购识别(商业提案)》第6.7条规定:“本协议依照新加坡法律解释执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提交的任何争议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提交仲裁并最终解决。”第6.11条约定:“诉讼时效,除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诉讼应自行为发生日起来,或者起诉方合理发现该诉讼事由之日起两(2)年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认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除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根据《纽约公约》的该条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应当首先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裁决所在地法律进行判定。根据上述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意在选择新加坡法律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新加坡上诉法院在InsigmaTechnologyCoLtdv.AlstonTechnologyLtd[2009]3SLR(R)一案中认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有意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争议,即使协议中的某些方面可能含糊不清,不一致,不完整或缺少某些细节,只要仲裁可以在不损害任何一方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并且生效,即可实施这种仲裁意愿,这种意愿不会导致仲裁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考虑和期待。该案的判决认定的基本原则对本案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也具有约束力,由于上述第6.7条系双方之间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双方之间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是明确的,属于有效的仲裁条款。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来看,第6.11条并非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在该条中意在对诉讼时效期限进行约定,即便该条中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字眼,主要是涉及到诉讼时效而非具有排除仲裁管辖的意图。因此,第6.7条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不受到第6.11条之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被申请人美克公司认为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被申請人美克公司認為仲裁裁決書已對公證認證,相應的翻譯件也經過公證認證,不符合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形式要件。由此,本院認為, 《紐約公約》第四條規定:一,聲請承認及執行之一造,為取得前條所稱稱之承認及執行,應於聲請時提具:(甲)原判決之正本默認正式副本, (乙)第二條所稱的協定之原本正式副本。。二,一旦終止裁決或協定所用文字非為援引決定地所在國之正式文字,聲請承認及執行裁決之一造應備具各該文件之此種文字翻譯本。譯本應由公設或宣誓之翻譯員或外交或領事人員認證之所。外事翻譯工作者協會對仲裁判決書翻譯成中文譯本,符合《紐約公約》第四條規定的形式要件,《紐約公約》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譯本需要認證的方式是指判定的文字並非依據判決地的官方文字所做的事實下,本案所涉仲裁判決是依據新加坡的官方語言之一的英語作出,故不符合上述規定。被認定為美克公司的抗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採信。
據此後,申請人信息管理公司的申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法律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進行的2018第071號仲裁裁決。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39,037.42元,由被申請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黃英
審判員楊甦
審判員任明艷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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