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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關於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申請(2018)

申請人江蘇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西誼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法庭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8晉07民特9號((2018)晉07民特9號)

決定日期 2018 年 6 月 19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仲裁司法審查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江蘇金峽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仲裁協議效力確定的,當事人同意“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協商解決。申請有關部門調解;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晉中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仲裁和調解均無效,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的地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儘管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名稱不正確,但晉中只有一個仲裁委員會。 根據字面的理解和常識,可以確定,各方約定的仲裁機構是晉中仲裁委員會。 關於爭端解決,遵循明確的命令,即應在訴訟之前先進行仲裁,而不是“仲裁或訴訟”,這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仲裁或訴訟”的情況。 《仲裁法》司法解釋第7條。 因此,法院駁回了申請人對仲裁條款有效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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