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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承認並執行英國咖啡協會對原告茂達商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和諧北京工藝品進出口有限公司之間的仲裁裁決的申請(2019)(2018)(04京8謝惠仁否.XNUMX)

申請人貿易達商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和美漢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英國咖啡協會仲裁裁決案

法庭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8京04謝外人No.8((2018)京04協外認8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12 月 03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仲裁司法審查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8)京04協外認8號
申請人:貿達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皇后大道中208號勝基中心12樓A座。
官方代表人:施重泰,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曹陽輝,廣東敬海(南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雷榮飛,北京市君合(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北京和美漢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0號5層。
法定代表人:魏啟龍,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帆,北京市縱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根,北京市縱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請人貿易達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達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和美漢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和美漢藝公司)申請承認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3日立案。
贸达公司申请称,1.承认及执行英国咖啡协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有关编号为S30030、S30055、S31018合同的裁决事项;2.责令和美汉艺公司立即向贸达公司支付欠付款项本金648599.10美元及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从欠款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贸达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之日);3.责令和美汉艺公司向贸达公司支付仲裁费用3570.37英镑及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从2016年10月13日起算至贸达公司实际收到款项之日);4.裁定和美汉艺公司承担因申请承认及执行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及贸达公司为处理本案支出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贸达公司(作为卖方)与和美汉艺公司(作为买方)分别于2010年11月16日、2011年4月12日、2011年8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S30030、S30055、S31018),贸达公司根据前述合同,将咖啡货物装船出运,但和美汉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伦敦(如有);现存生效的欧洲咖啡合同规则所有条款应视为并入本合同。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前述协会,并依照该协会在本合同生效之时有效的仲裁及上诉规则进行仲裁”。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约定,贸达公司以和美汉艺公司、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季明作为被申请人,向位于伦敦的英国咖啡协会提起仲裁。2016年10月13日,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书》(后仲裁庭于2016年11月25日对该《仲裁裁决书》部分笔误作出补正),裁定:(1)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金额为883695.17美元(此为含S31027合同的价款)的价款,另外附加按照6%年利率,按季计算复利收取利息,从查明的发票载明应付日起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有关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的仲裁相关费用,如双方未达成一致约定,则应另行认定。(2)仲裁庭费用2550英镑、英国咖啡协会登记费500英镑,附加成本520.37英镑应由和美汉艺公司承担,并按照根据总金额以6%年利率计算,从仲裁裁决日期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上述《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但和美汉艺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英国和中国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仲裁裁决书》和《仲裁上诉裁决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法院判如所请。
和美汉艺公司陈述意见称,英国咖啡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不应予以承认及执行。本案的邮件、快递记录原件均为电子数据,保存在计算机、网络的存储器、服务器上,而贸达公司提交的邮件、快递记录只是英国律师的证词一、二的纸质附件。该律师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述纸质附件不能确认与电子数据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电子邮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电子邮件的其他证据,否则就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得到了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和美汉艺公司未获仲裁程序适当通知,未能申辩,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通知的送达不合法。仲裁庭及贸达公司将通知的邮件发送至和美汉艺公司的员工齐仪的邮箱不能视为对和美汉艺公司的通知。和美汉艺公司从未授权齐仪代收仲裁通知。仲裁程序启动时,距进出口合同签订长达5年,直接向齐仪5年前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个人邮箱发送通知邮件,未尽谨慎、合理通知的注意义务,过错明显。S30030、S30055、S31018号合同仲裁条款无管辖权效力,仲裁条款仅约定仲裁地为伦敦,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无其他任何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反英国仲裁法,BCA040号仲裁裁决书涉及4个合同,双方签约时从未有合并审理的约定。故请求法院不支持贸达公司的全部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0年11月16日,和美汉艺公司(买方)与贸达公司(卖方)签订《销售确认书》(编号S30030),约定:仲裁:伦敦(如有)。本合同适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现存生效的EEC规则(注:此处系笔误,应为ECC规则)所有条款应视为并入本合同。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前述协会,并依照该协会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仲裁及上诉规则进行仲裁。2011年4月12日,和美汉艺公司(买方)与贸达公司(卖方)签订《销售确认书》(编号S30055),约定:仲裁:伦敦(如有)。本合同适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现存生效的EEC规则(注:此处系笔误,应为ECC规则)所有条款应视为并入本合同。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前述协会,并依照该协会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仲裁及上诉规则进行仲裁。2011年8月9日,和美汉艺公司(买方)与贸达公司(卖方)签订《销售确认书》(编号S31018),约定:仲裁:伦敦(如有)。现存生效的EEC规则(注:此处系笔误,应为ECC规则)所有条款应视为并入本合同。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前述协会,并依照该协会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仲裁及上诉规则进行仲裁。
依据上述《销售确认书》第17条约定的仲裁条款,贸达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将与被申请人和美汉艺公司、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季明之间的争议提交英国咖啡协会仲裁。2016年10月13日,英国咖啡协会出具BCA040号仲裁裁决书。BCA040号仲裁裁决书写明:争议双方已订立编号为S30030、S30045号合同、S30055、S31018、S31027号合同。欧洲咖啡合同(ECC)规定,发生任何争议后,如当事人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合同约定仲裁地仲裁,并根据该地设立的咖啡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惯例仲裁解决。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为英国伦敦,当地设立的咖啡贸易组织是英国咖啡协会。根据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规则(1999年1月1日生效)第2条规定,1996年英国仲裁法适用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及之后发生的所有仲裁和/或上诉,除非仲裁法相关条款被仲裁规则明文修改或是与仲裁规则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确定的任何仲裁和/或上诉的仲裁地应当在英国,并且应当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章确定。查明事实:涉案合同适用EEC规则(注:此处系笔误,应为ECC规则)当时版本并载明了伦敦仲裁条款(英国咖啡协会2008年仲裁规则)。
仲裁庭兹裁决如下: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金额为986470.08美元的价款。另外附加按照6%年利率,按季计算复利收取利息,从查明的发票载明应付日起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有关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的仲裁费用,如双方未达成一致约定,则应另行认定。就仲裁费用进一步裁决如下:(1)仲裁庭费用2550.00英镑。(2)英国咖啡协会登记费500.00英镑,附加成本520.37英镑。利息-根据总金额以6%年利率计算,从仲裁裁决日期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美汉艺公司承担。提起上诉:根据英国咖啡协会仲裁规则,特别是仲裁规则第23-27条。希望提起上诉程序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应当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日起28日内保证英国咖啡协会收到上诉申请:
1,向英國咖啡協會支付費用(不可退)2000.00英鎊,及
2,上訴程序的書面申請書(“上訴申請書”)。
超過上訴時效,不予受理。
2016年11月25日仲裁庭对BCA040号仲裁裁决书部分笔误作出补正:申请人主张第4项中主张的价款本金金额应为883695.17美元,非986470.08美元。裁决金额修改为:“和美汉艺公司应向贸达公司支付金额为883695.17美元的价款。”
《欧洲咖啡合同》(E.C.C)2007年版,欧洲咖啡联盟2007年6月15日年度大会采用并从2007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一般条款。24条-仲裁(a)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争议,均应在合同所记载的仲裁地点,根据该仲裁机构关于该咖啡交易的规则和惯例解决。
英国咖啡协会伦敦仲裁规则(2008年版)规定:适用于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诉讼。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适用于在2008年9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于本规则下进行的每一项仲裁和或上诉。启动仲裁的一方应当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指定的情况通知另一方,或者按照规则17(f)向协会申请代为委任仲裁员,并在作出指定时通知另一方。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规则17(d)行事,启动仲裁的一方可以向协会申请指定第二名仲裁员。仲裁各方应按照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指示,以书面形式提交案件,并附上证明材料。与争端有关的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主动下令:可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争端。仲裁员可下令制定适用于合并或同时审理的适当条款,但只有在同一当事方涉及所有争议时才可下令。
1996年仲裁法規定:仲裁程序的開始:按照本編及時效法之規定,逐步獲得自由約定仲裁程序被視為開始的時間。向另一方方發送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其預授權仲裁員或同意關於該事項的仲裁員之委任時開始。 。如一方當事人沒有充分理由而(1)經適當通知後,沒有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庭審,或(2)在以書面形式處理的事項中,在經適當通知其提供書面證據或書面材料後未按要求提供,仲裁庭在該方簇缺席的情況下可以繼續仲裁程序,或視情況在該情況下未提供任何書面證據或材料的情況下,根據現有的證據作出決定。
2016年10月13日,英国咖啡协会出具BCA040号裁决书,并于2016年11月25日对BCA040号裁决书作出修正。
另查,和美汉艺公司与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京105民初4455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44550号判决)。和美汉艺公司在起诉书中要求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26645.89美元(342950.72美元+883695.17美元)货款及利息。44550号判决认定:2014年8月15日,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和美汉艺公司出具《应付账款还款计划》,载明:北京康坦愢咖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和美汉艺公司代理进口贸达公司咖啡生豆应付未付款合同如下:S30027,S30028,S30029,S30030,S30045,S30055,S31018,S31027,S310145。
又查,和美漢藝公司員工齊儀代表和美漢藝公司與貿易達公司幾年涉案各《銷售確認書》。和美漢藝公司稱齊儀和季明系夫妻關係。
本院認為,常數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均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訴訟,且涉案判決解決的是按法律法律屬於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所因此,關於涉案判決是否存在不予承認和執行的事實的問題,依據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1。請求承認或執行裁決的承認只有在作為判定執行對象的提出提出有關有關情況的證明的時候,才可以根據該事實的要求,拒絕承認和執行該裁決:(a)第二條所述的協議的雙方一致,根據對他們適用的法律,當時是處於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或者根據雙方縱向適當適用的法律,或在沒有這種情況的時候,根據做出決定的國家的法律,上述協議是無效的;或者(b)作為裁決執行對象的立法,沒有被賦予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於其他情況而不能對案件提出意見;或者(c)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所沒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協議規定之內的爭執;或者決定內部包含對仲裁協議範圍其他事項的決定;但是,對於仲裁協議範圍以內部的事項的決定,如果可以和關於仲裁協議範圍以外的事項的決定分開,那麼,該部分的決定仍然可進行承認和執行;或者(d)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列間的協議不符,或者相互之間沒有這種協議時,同進行仲裁的國家的法律不符;或者(e)判決對證據還沒有約束力,或者決定已經由作出決定的國家或據其法律決定裁決的國家的法定權力重新恢復或停止執行。2.判決被要求承認和執行的法定機關如果證查有下列情況,也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a)爭執的事項,按照這個國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或者(b)承認或執行決議決定將和這個國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觸。
本案中,和美汉艺公司认为不应承认与执行BCA040号仲裁裁决共提出三点意见,一、S30030、S30055、S31018号合同仲裁条款无管辖权效力,仲裁条款仅约定仲裁地为伦敦,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无其他任何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二、仲裁庭的组成、合并审理与仲裁协议及《英国1996年仲裁法》不符;三、和美汉艺公司未获仲裁程序适当通知,未能申辩,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的组成通知的送达不合法。
關於S30030,S30055,S31018號合同例外條款無管轄權效力問題。經查明,BCA040號仲裁案是因《銷售確認書》產生的糾紛,《銷售確認書》約定:“仲裁:倫敦(如有) 。現存生效的EEC規則(注:此處系筆誤,應為ECC規則)所有條款應考慮並併入本合同。日有效的仲裁及上訴規則進行仲裁”,可見英國咖啡協會根據《銷售確認書》中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未有不妥。共識和解決方案,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地為英國倫敦,當地設立的咖啡貿易組織是英國咖啡協會。故和美漢藝公司關於英國咖啡協會無管轄權的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在仲裁协议中,已明确为英国咖啡协会仲裁,故应适用英国咖啡协会(BCA)规则。其中英国咖啡协会(BCA)规则2008年版明确规定,“启动仲裁的一方应当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指定的情况通知另一方,或者按照规则17(f)向协会申请代为委任仲裁员,并在作出指定时通知另一方。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规则17(d)行事,启动仲裁的一方可以向协会申请指定第二名仲裁员。”。BCA040号仲裁案件严格按照BCA规则选定两位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并未违反BCA仲裁规则。英国咖啡协会的仲裁庭组成合法。BCA040号仲裁案件涉及4个合同,仲裁庭合并审理符合BCA仲裁规则。
關於和美漢藝公司未獲批准的程序適當通知,替代申辯,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庭的組成通知的送達不合法問題。貿易達公司,英國咖啡協會仲裁秘書通過電子郵件向和美漢藝公司至於和美漢藝公司辯稱反向向齊儀的個人郵箱送達文件的意見,因和美漢藝公司在與貿易達公司的《銷售確認書》。時,齊儀即代表和美漢藝公司進行簽約,且齊儀和季明的夫妻關係,讓貿易達公司有理由相信齊儀能夠代表和美漢藝公司。電子郵件內容通知公司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結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44550號民事判決書可知,和美漢藝公司關於欠付貿達公司貨款是明知的。
贸达公司针对BCA040号仲裁裁决,仅向本院请求承认及执行涉及S30030、S30055、S31018号合同项下的货款648599.10美元及利息,此系贸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贸达公司要求和美汉艺公司立即给付欠款的请求不属于承认及执行案件审查范畴。BCA040号仲裁裁决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秩序与法律相抵触,应予承认和执行。和美汉艺公司认为不应承认与执行BCA040号仲裁裁决书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決定公約》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英国咖啡协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BCA040号仲裁裁决书中有关编号为S30030、S30055、S31018号合同项下的裁决事项。
案件偵查費500元,由被申請人北京和美漢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於本裁定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審判長王翔
審判員崔智瑜
審判員李冬梅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茹瑩
書記員李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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