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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中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崔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申請(2019)

武漢中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崔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法庭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9)E 01 Min Te No.202((2019)鄂01民特202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仲裁司法審查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武漢中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崔某申請仲裁協議效力確定的,當事人同意“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武漢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執行合同的地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定,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同意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對仲裁機構提起訴訟,則仲裁協議無效。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該爭議條款是典型的“仲裁或訴訟”條款,應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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