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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點國際有限公司與Fairwin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Ltd之間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2019胡72謝外人第3號)

申請人沃泰思概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華風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判決案

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

案件編號 2019年滬72協外人第2號((2019)滬72協外認3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8 月 23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仲裁司法審查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滬72協外認3號
申請人:沃泰思定價有限公司(VERTEX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韓民國。
代表人:李永固(LeeYongGuk),該公司董事。
代表人:昌宏金(ChangHoJin),該公司董事。
委託代理人:李迎春,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衛東,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華風國際海運有限公司(FAIRWINDINTERNATIONALSHIPPINGCO。,LTD。)。住所地:英屬維爾京群島。
代表人:陳寶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林江,上海海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亞男,上海海神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请人沃泰思航运有限公司(VERTEXSHIPPINGCO.,LTD.)(以下简称沃泰思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由波罗的海交易所会员兼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TimothyMarshall)和伊恩·冈特(IanGuant)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在英国伦敦对沃泰思公司与华风国际海运有限公司(FAIRWINDINTERNATIONALSHIPPINGCO.LTD)(以下简称华风公司)“IZUMI”轮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沃泰思公司申请称,2014年其与被申请人订立《期租合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申请人应当退还444866.24美元,但被申请人拒绝退还,因此申请人根据约定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TimothyMarshall)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伊恩·冈特(IanGuant)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最终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44866.24美元及复利利息(从2015年4月4日起到被申请人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每3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计算),同时裁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仲裁费6715英镑,如果申请人先支付该笔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立即补偿该笔费用及复利利息(从申请人支付之日起到被申请人全部补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每3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计算)。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仲裁庭支付了仲裁费,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裁决确定的费用和仲裁费,据此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份仲裁裁决。
被申請人華風公司陳述意見稱號:其已就最終判決向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該仲裁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 ,並據認為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聲稱兩個原始委託代理人的共同轉委託,無權代理本案。
本院查詢:
波罗的海交易所会员兼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蒂莫西·马歇尔(TimothyMarshall)和伊恩·冈特(IanGuant)在伦敦组成临时仲裁庭,对“IZUMI”轮租船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最终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44866.24美元及复利利息(从2015年4月4日起到被申请人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每3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计算),同时裁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仲裁费6715英镑,如果申请人先支付该笔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立即补偿该笔费用及复利利息(从申请人支付之日起到被申请人全部补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每3个月为一个计息周期计算)。被申请人华风公司确认至今未支付该笔仲裁费和裁决确定的费用。
關於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和委託代理人權限問題,授權委託書記載的代理範圍包括“ IZUMI”輪租船合同糾紛所涉及的保全,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各階段及其他相關程序,未完成訴前財產保全案;授權委託書記載的委託代理人為潘瑞和勞佳剛律師,措辭符合通常表述,兩位律師有權分別行使委託代理權限,包括轉職權利,本案兩名委託代理人有權依律師個人分別出具的轉委託書行使代理權限。
本院認為:
本案仲裁裁决在英国伦敦作出,属外国仲裁裁决,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我国与英国均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外国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应当依照《1958年纽约公约》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沃泰思公司就涉案租船合同项下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冻结被申请人华风公司在上海的离岸账户。因此,本院作为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據《 1958年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戊)項,裁決不具有約束力以及裁決在判決作出地國被撤銷或停止執行,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但應由負有一項裁決義務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被申請人華風公司有時提出其已針對最終判決向英國法院提起訴訟,但必須提交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證據,無證據證明涉案案件判決已被英國法院撤銷,故該理由不能成立。以及,根據《 1958年紐約公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法院法院主動審查拒絕承認與執行裁決的理由是:爭議的事項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系針對租船合同糾紛租金返還爭議,而該租船合同糾紛屬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雙方互相交換外部籍法人,有涉外因素,主張事項可以約定在外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不違反上述加入《並且,涉案租船合同糾紛因租金支付引起,屬公司商業行為,涉及商業利益,與公共秩序無涉。
綜上,申請人沃泰思公司要求承認並執行臨時仲裁庭仲裁員蒂莫西·馬歇爾(TimothyMarshall)和伊恩·岡特(IanGuant)在英國倫敦對“ IZUMI”輪租船合同糾紛造成的糾紛根據《聯合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百八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承認和執行臨時仲裁庭仲裁員蒂莫西·馬歇爾(TimothyMarshall)和伊恩·岡特(IanGuant)於2019年1月14日做出的關於“ IZUMI”輪租船合同糾紛的仲裁裁決。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400元,由被申請人華風國際海運有限公司(FAIRWINDINTERNATIONALSHIPPINGCO。,LTD。)負擔。
審判長沉軍
審判員李海躍
審判員張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黃丹
書記員費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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