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裁定書
(2019)滬72協外認4號
申請人:東寶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明珠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
代表人:吳方,該公司董事。
委託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進,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敖仕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申请人东珍航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由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理查德·雷菲尔德(Richard Rayfield)和仲裁员克莱夫·阿斯顿(CliveAston)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对东珍航运有限公司与上海敖仕海运有限公司“东珍”轮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19年8月28日,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其申請撤回申請的理由正當,依法有據,可予准許。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東方明珠船務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1日做出的關於“東珍”輪租船合同糾紛的仲裁裁決的申請。
本案案件申請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東珍珍貴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沉軍
審判員張健
審判員李海躍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費曉俊
書記員費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