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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東方明珠海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奧士海運有限公司之間的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2019)

東珍定價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敖仕海運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

案件編號 2019年滬72協外人第4號((2019)滬72協外認4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8 月 29 日

法院級別 專門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裁定書
(2019)滬72協外認4號
申請人:東寶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明珠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
代表人:吳方,該公司董事。
委託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進,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敖仕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申请人东珍航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由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理查德·雷菲尔德(Richard Rayfield)和仲裁员克莱夫·阿斯顿(CliveAston)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对东珍航运有限公司与上海敖仕海运有限公司“东珍”轮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19年8月28日,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其申請撤回申請的理由正當,依法有據,可予准許。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東方明珠船務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1日做出的關於“東珍”輪租船合同糾紛的仲裁裁決的申請。
本案案件申請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東珍珍貴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沉軍
審判員張健
審判員李海躍
二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費曉俊
書記員費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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