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上訴人嘉佑購物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現代家庭購物網絡公司和現代綠色食品有限公司之間的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2019年)

上訴人家有購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株式會社現代家庭購物,被上訴人株式會社現代綠色食品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法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9京民下仲第98號((2019)京民轄終98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6 月 14 日

法院級別 高等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二審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9)京民轄終98號
上訴人(原審被申請人):家有購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省貴陽市貴陽國家新興產業開發區沙文科技產業園創新大廈。
法定代表人:黃劍平,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曉萌,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鈺,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申請人):株式會社現代家庭購物(HYUNDAIHOMESHOPPINGNETWORKCORPORATION),住所地大韓民國首爾特別市江**奧林匹克路。
授權代表:姜贊錫,代表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申請人):株式會社現代綠色食品(HYUNDAIGREENFOODCO。,LTD。),住所地大韓民國首爾市京運河道龍仁市水枝區Munin路。
法定代表人:樸弘鎮,代表董事。
上述二被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魯冰,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家有購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有購物集團)因與被上訴人株式會社現代家庭購物(以下簡稱現代家庭購物),被上訴人株式會社現代綠色食品(以下簡稱現代GreenFood)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4協外認35號區分異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終結。
家有購物集團上訴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貴州省貴陽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併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決定公約>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本案應由貴州故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送達上訴狀副本後,被上訴人現代家庭購物,現代綠色食品委託訴訟代理人發表代理意見稱,根據家有購物集團的官方網站記錄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出具的2018年第117/16號仲裁裁決,家有購物集團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於北京朝陽區,且根據北京工商企業信息網的查詢結果,家有購物集團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及其補充對外投資企業的工商註冊地址均在北京因此,一審法院對本案有承認權,家有購物集團提出的異議議決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判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有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結盟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處理。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家有購物集團系北京大成小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家有尊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行家廣譽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家有德順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數量公司的法人股東,且並以此公司住所地均位於北京朝陽區,意即北京市朝陽區系家有購物集團的財產所有權。同時,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一審法院係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所有權,故,家有購物集團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其關於本案訴訟移送至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家庭購物,現代綠色食品向一審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判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一審裁定正確,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訴訟費70元,由上訴人家有購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於本裁定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唐亮
審判員張華
審判員張爽
二〇九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孫偉
書記員張麗萍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