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對原告南太平洋創投FZE與被告盤錦遼河油田凱特石油裝備有限公司之間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2019)

申請人南太平洋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盤錦遼河柴油凱特石油設備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仲裁判決案

法庭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9遼02協外人No.8((2019)遼02協外認8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12 月 03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仲裁司法審查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9)遼02協外認8號
申請人:南太平洋風險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市巴尼亞斯路德伊勒河麗笙酒店加拉達利廣場420(加拉達利廣場,Radission Blu阿聯酋迪拜,Baniyas Road,DeiraCreek酒店)
法定代表人:梅爾達德·安薩里·設拉子(Mehrdad Ansari Shirazi)。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宏軍,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盤錦遼河江蘇凱特石油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盤錦市興隆台區興海街道盤錦石油裝備製造基地。
官方代表人:劉曉永。
申請人南太平洋風險投資有限公司(SOUTHPACIFICVENTURESFZE)(以下簡稱“南太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判決一案,本院於2019年6月24日立案。審查,組織審查進行了詢問,引入審查終結。
南太公司申請稱號:一,請求承認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2018年10月3日作出的編號為23138 / PTA / ASB / HTG的仲裁判決書;凱特石油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
南太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2日。2010年9月17日,南太公司与凯特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南太公司作为凯特公司的独家项目代理人,为凯特公司提供协助,促成凯特公司取得Pasargad能源发展公司两台自升式钻井平台项目订单。凯特公司应向南太公司支付佣金1908万美元(合同价格6%)。凯特公司应自其收到信用证下预付款后支付500万美元;其交付第一个自升式钻井平台并收到合同价格5%后,支付500万美元;其交付第二个自升式钻井平台并收到合同价格5%后,支付526.4万美元;其收到信用证款项后,支付余款381.6万美元。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院”)仲裁。
2017年10月11日,南太公司以凯特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院申请仲裁,案件号为第23138/PTA/ASB/HTG号。2017年10月20日,仲裁院秘书处以快递方式向凯特公司发送了申请,并要求其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复,并告知其拒绝或不参加仲裁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凯特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但未提交答复,也未以任何方式对申请作出回应。后凯特公司逾期未答复。2017年12月20日,仲裁院任命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JakobRagnwaldh作为独任仲裁员,并以快递方式告知凯特公司。2019年1月2日,独任仲裁员向双方发出审理范围书草案和程序规则草案,以电子邮件和快递方式向凯特公司送达,快递送达成功。2018年1月3日独任仲裁员收到陈庆洪发来的电子邮件,称其不再为凯特公司服务,同日,南太公司律师要求将范业良加入通信联系之中,2018年1月9日,南太公司提议增加刘晓永作为凯特公司额外联系人,独任仲裁员将刘晓永加入通信联系之中。案件管理电话会议于2018年1月10日召开,南太公司和独任仲裁员出席会议,凯特公司选择不参会。2018年1月31日,独任仲裁员向双方确认,凯特公司拒绝接收根据南太公司提供的信息发送的审理范围书。独任仲裁员再次附上审理范围书并以电子邮件、快递方式进行通知,凯特公司拒收快递并从此拒收全部快递。仲裁裁决认为凯特公司已被适当告知本仲裁,并获得了合理机会按照《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要求陈述案情,但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凯特公司均选择不出席。最终,仲裁院经审查作出以下裁决:一、独任仲裁员有权就南太公司提出的索赔作出裁决;二、凯特公司违反了代理协议第5.1(b)节规定;三、根据代理协议第5.1(b)节规定,南太公司有权要求凯特公司支付400万美元;四、自2014年11月6日起,南太公司有权按照每年5%的利率收取400万美元产生的利息,直至全额支付;五、凯特公司应赔偿南太公司在本仲裁中花费的40万元人民币和11710.40瑞士法郎;六、作为当事一方,凯特公司应支付独任仲裁员的费用与开支6.5万美元以及国际商会的行政开支4.04万美元;七、驳回其他所有请求和索赔。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執行的,適當的原因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有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該締結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轄:……(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鞍山市,營口市,遼陽市,丹東市,盤錦市(含遼河加利福尼亞中級法院)區域內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被申請人凱特公司的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盤錦市,故本院對本案有承認權。
中國與新加坡共和國均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慣例,該公約已於1987年4月22日對憲法賦予權利。根據先前加入該公約時提出的互惠保留聲明和商事保留聲明,並在另一部分領土範圍內做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該公約,而且通常僅對按照常規進行法律屬於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所解決的爭議按照常規法律屬於商事法律關係所引起的爭議,故本院在對上述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應適用紐約公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常規加入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後,應對申請承認及執行的仲裁裁決進行審查,如果認為不具有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二重疊交替的垂直,適當裁定承認其效力,並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執行;如果意識到具有第五條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甲,依該國法律,爭議事項係不能以仲裁解決者;乙,承認或執行裁決有違法該國公共政策者。
針對上述理由,本院評判如下:
一,關於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案有關仲裁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正當程序向凱特公司發送了關於分配仲裁員或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凱特公司拒絕參加仲裁,係其自行處分其仲裁相關程序權利
二,關於案涉仲裁裁決是否有違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首先,案件涉嫌為代理協議糾紛。代理協議作為商事合同,其爭議事項按照法律不屬於不得進行仲裁的範圍,故案涉訴裁決不屬於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甲)項規定正面;
基本上,關於《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第(乙)項規定的違反公共政策準則,應理解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決定將嚴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違反國家主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違反善良風俗以及危及國家基本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而作為本案爭議標的的代理協議,其內容為南太公司作為凱特公司的獨家項目代理人,為凱特公司的業務提供協助,促成凱特公司該代理協議及約定的權利內容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違背國家主權,有違憲的公共序良俗及公共利益。故案涉訴裁決不屬於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乙)項規定細則。
綜上所述,涉案仲裁裁決也不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拒絕承認及執行的情形。故本院對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做出的第23138 / PTA / ASB /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四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五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憲法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裁定如下:
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所做的第23138 / PTA / ASB / HTG號仲裁裁決。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500元,由被申請人盤錦遼河柴油凱特石油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季震宇
審判員盛韻同
審判員董英傑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白玫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