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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KSP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撫順中興重工有限公司之間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2019)

申請人韓國(株)KSP與被申請人撫順順興重工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判決案

法庭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9遼04外協人No.13((2019)遼04外協認13號)

決定日期 2019 年 11 月 12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編輯 CJ觀察員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9)遼04外協認13號
申請人:(株)KSP(英文名稱:KSPCo,Ltd。),住所地韓國釜山廣域市江西區菉山產團381路86街43(松亭洞)。
法定代表人:李凡虎(英文名稱:LeeBeomHo)。
委託訴訟代理人:金文哲,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姜喆,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撫順中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雙陽路2號。
法定代表人:金德允,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彭曉東,該公司員工。
申請人韓國(株)KSP與被申請人撫順順興重工有限公司申請承認並執行外國仲裁判決一案,本院於2019年8月27日立案。詢問,審查審查終結。
申请人韩国(株)KSP申请称:1、请求判令承认大韩民国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第17113-0030号仲裁裁决的效力;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5,000,000,000韩元及相应利息;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26,795,000韩元;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申请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以借贷方式进行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位于大韩民国的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第17113-0030号仲裁裁决。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履行本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本申请。
韓國KSP從轉向的第一筆資金後,即25,000,000,000年2014月開始重新成立了董事會,並任命了新的董事長(金德允,系韓國KSP員工),所屬公司名稱由原來的STX重工(撫順)有限公司變更為現在的撫順中興重工有限公司(簡稱:FHI),同時委派派了多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全面接管了公司的生產經營,直到1年初由於經營不善,韓國KSP人員陸續返回韓國。因此,韓國KSP為我公司的經了解我們確實收到了仲裁庭的通知等材料,但因為申請人和另一個被申請人都是我們公司的經營者,雙方都能代表我們公司的權益,所以我們沒有出席。我們也收到了仲裁判決書。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韩国株式会社KSP作为投资者与对象公司STX重工(抚顺)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株式会社STX签订了《投资合同》,由投资者株式会社KSP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对象公司进行投资。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2017年8月17日,韩国株式会社KSP向大韩商事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5,000,000,000韩元及利息。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在该仲裁程序中没有向仲裁机构提交任何材料,也没有发表意见。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1、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向(株)KSP支付25,000,000,000韩元以及相应利息;2、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向(株)KSP支付本案仲裁费用126,795,000韩元;3、(株)KSP与株式会社STX各自承担因本案而支出的、包含律师代理费在内的所有费用;4、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韩国(株)KSP向本院提出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院認為,本案屬於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判決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可以宣布《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國會,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承認和執行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按照該聯邦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申請人向本院提交的《仲裁裁決書》,《投資合同》的正本及相應的交替使領館認證的中文譯本,符合《承認》。和韓國(株)KSP向本院申請承認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符合法律規定。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該造之請求,拒絕承認及執行:(二)受判決補救用之一造未接獲關於分配仲裁員或仲裁程序之適當通知,或因他故,致取代申辯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大韓商事仲裁院曾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撫順中興重工有限公司郵寄了仲裁案件替換通知等文件,後又以郵件方式送達了本案仲裁材料,被申請人撫順中興重工有限公司已因此,本案所涉《仲裁裁決》不存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得到承認。待承認仲裁裁決的文書生效後,提案可替代申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第17113-0030号仲裁裁决。
本案申請費人民幣400元,由被申請人撫順順興興重工有限公司公司承擔。
審判長韓強
審判員孫仲義
審判員秦夢
二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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