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9浙民民01號((172)浙2019民特01號)
決定日期 2020 年 6 月 22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仲裁司法審查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申請人杭州百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蘇州科龍幕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申請仲裁協議效力的裁定,雙方同意“由此產生的爭議由蕭山仲裁委員會仲裁。杭州”。
法院認為,儘管沒有經過兩方同意的仲裁機構,但杭州只有一個仲裁機構,即杭州仲裁委員會,該機構在杭州市蕭山區設立了分支機構。 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斷當事各方已通過協議選擇了杭州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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