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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v杭州野生動物世界

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涉人臉識別糾紛

法庭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19)浙0111民初6971號((2019)浙0111民初6971號)

決定日期 2020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級別 初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個人數據保護 高科技法

編輯 CJ觀察員

20年2020月1038日,杭州市阜陽區人民法院就郭炳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中與面部識別相關的服務合同糾紛作出第一判決。向原告郭冰賠償合同權益損失和運輸費用,共計XNUMX元,並刪除郭冰的面部特徵信息(包括照片)。 郭兵拒絕確認Wildlife World商店通知和SMS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的請求。

原告郭冰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年卡,並同意通過指紋識別進入公園。 郭兵提交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指紋和照片。 後來,“野生動物世界”調整了年卡客戶進入公園的方式,從指紋識別到人臉識別。 雙方未就進入園區,退卡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因此,郭兵因違反服務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當事人由於購買了公園的年卡而進入了服務合同關係,並由於進入公園的方式發生了變化而引起了爭議。 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處理的評估和監管。

中國法律並不禁止在消費者領域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它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的監督和管理。 也就是說,個人信息的收集應遵循“合法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原則,並應徵得各方的同意。 經營者必須確保以安全的方式使用個人信息,並且經營者不得洩露,出售或非法將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 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野生生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進入公園的方式從指紋識別更改為面部識別,這是合同的單方面更改,應視為違反合同。 郭兵顯然不同意這種改變。 因此,商店通知和短信通知的相關內容不屬於雙方之間的合同,因此對郭冰沒有法律效力。 郭兵作為觀察方有權要求野生動物世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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