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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認和執行KRNC與CHOOKYUSHIK(2021)遼02謝外人第7號判決

申請人(株)KRNC與被申請人周知申請和執行外國刑事司法審查

法庭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21)遼02謝外人7號

決定日期 2021 年 5 月 28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編輯 CJ觀察員

遼寧省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省司法審查
(2021)遼02協外認7號
申請人:(株)KRNC,住所地首爾特別市中區清溪川路30號(茶洞),法人登記號:110111-1837305。
代表人:金鳳煥(KIMBONGHWAN),系社長。
委託委託代理人:張靜,泰華恆(青島)聯營律師事務所。
委託委託代理人:金允國,山東眾成清泰(青島)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CHOOKYUSHIK(中文翻譯:週圭植),男,國民,韓國住址:韓國高陽市。
申请人(株)KRNC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株)KRNC申请称,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受让金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支付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2015cha47512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韩1,0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3月24日起至2004年10月20日止按5%年利率计算,2004年10月21日以后按20%年利率支付延迟损害赔偿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支付令于2016年5月18日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遂于2016年6月1日生效。支付令生效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2018年9月4曰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截至本申请日前被申请人尚有韩币4,654,794,521元债务至今未能履行。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位置:大连市,房产证号:辽房权证大连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CHOOKYUSHIK),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作出的2015cha47512号支付令的效力,并请求予以执行。
經審查申請人提交,本案申請人打印系統打印名件所提供的證件歸屬地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人所屬機構的歸屬地的方式。對於該房產證打印件的合法來源及該房產信息的真實性,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申請人請求韓國首爾中央地方作出2015年第47512號支付令的效力,並承認。二百二十四條法院規定,申請人應向被住址申請人所在地或被執行之請求以請求中方提供的中級申請和執行申請。被申請人在本院範圍內打印有被執行財產,但申請人未能說明房產證的合法來源,照片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證據證明房產信息的真實有效。因未能供供被申請人所地在本院轄區範圍內,故尚無有效證明住本院管轄的,申請人應提出本案的申請申請應予回饋。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條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回駁(株)KRNC的申請。
案件申請費100元(申請人已預交),退申請人(株)KRNC。
本裁定一經承諾即表現。
審判長 趙林
審計員季燁
審判員 王瑩
二〇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任建芳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同級裁判,以及刑事、中的財產,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被執行的域名法院執行。 。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八十條的產生法律效力的外國、法院確認和需要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法院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承認並執行,,外國也可以由法院按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國際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並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條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外國法院提出的法律效力的法院、陪審團的,如果法院或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共同參加國際上,法院也暫時沒有互惠關係的,經裁決回覆申請,但當事人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提出的法律適用的無效豁免。
承認和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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