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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批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31年)

最高排名第31批指導性案例

文件種類 典型案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03 日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

編輯 CJ觀察員

最高排名第31批指導性案例
目錄
指導案例172號:秦學濫伐林木間接家庭公益事件
指導案例173號: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保公益訴訟案
指導案例174號:中國生物保護與發展支持訴雅礱江流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生態環保公益行動項目
指導案例175號: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王小朋等59人生態破壞民事訴訟案
指導案例176號: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夏順安等15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指導案例177號:海南臨高盈海船務有限公司訴三沙市漁政支隊行政案
指導案例178號: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訴北海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執法案
指導案例172號
秦學濫伐林木刑事涉及家庭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12月1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濫伐林木罪/生態修復/補植復綠/專家意見/週末
要點要點
1. 明確定義人森林生態環境修復任務時,可以參考專家意見及林業規劃設計單位、自然行政部門等發表專業意見,快速回復任務的樹種、樹齡、地點、數量、成長率及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
2. 演說人高興交納作為履行生態環境補償義務的,可以考慮從輕量刑情節。
相關法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57条、第7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39条)
基本情況
湖南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權威專家秦家學犯濫伐林木罪向保靖縣法院宣訴公訴,在訴訟過程中,保靖縣人民檢察院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又向保靖縣人民法院不附帶民事行為。
保靖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應該以濫伐林木罪起訴人秦家學刑事責任。同時,通知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造成行為破壞到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補植社會利益復綠,向公眾賠禮道歉。舉報人秦家且對公訴機關的無廣告。但林木辯稱,其實際可行的經營修復和還原人,積極納交植綠的準備,請求從輕恢復。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保靖县以1958年成立的保靖县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1998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后该保护区于2005年评定为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又于2013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间,被告人秦家学于1998年承包了位于该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地名)的山林,次年起开始有计划地植造杉木林,该林地位于公益林范围内,属于公益林地。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擅自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所采伐区域位于该保护区核心区域内面积为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为15.46亩。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后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人民币66025元。
菲律賓海濱期間,保靖縣林業勘察勘察規劃設計隊及保靖縣林業局、白雲山國家級自然教育又受到傷害,公益林補植復綠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和要求。綠夢66025元,保證履行補植復綠義務。
篩選結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3125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依照判决,在原砍伐林地等处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且存活率达到100%。
理由
法院活力激發認為:新娘人秦家學違反森林法規定,竹林業生產許可,無證捕伐白雲山國家級自然生態植物缸的公益,數量巨大,構成了布伐林木罪。人提出的。單人系初犯、補植補綠元積極交66025到法院的執行情況,有悔罪表現,應該從輕罪的罪罪歸入國家意見,採納采採白雲山級自然城市中國十七個生物科技重要的地方之一的武陵山區及酉水流域,是雲貴高原、四川南部至雪峰山區、湘中丘陵之間的動植物資源自然流動的重要節點,是長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節點水源涵養區,其森林資源具有保持土水、維護生物等多方面重要作用。 。單人無證濫伐該樹木且數量龐大,其行為嚴重了雲山國家級公共破壞生態環境,危及生物保護,使社會利益受到損害,性質屬於侵權行為。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不是傳統的訴訟案件,公益性行為情感也不是一般的訴說者。公益行為影響情緒也不是一般的訴說者。可知保靖縣林業勘測規劃設計隊提出的“土地坳”補植補造作業設計說明以及白雲山自然智慧管理局、保靖縣林業局等專家提供的資料和建議,參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公益募捐人提出的人應徵募款款的規定,應認為有科學、合理的要求和法律論證,支持。經營權利也必須保護的意見,有哪些合理的,在確定具體人的責任時考慮。
(表演裁判審判人員:龍鷗玲、徐岩松、向福生、彭菲、彭舉忠、彭大江、賈長金)
指導案例173號
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生態環保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12月1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生態環保公益訴訟/損害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社會危害野生動植物
要點要點
責任保護優先、預防主要原則。提供報告證明項目建設地危險危險動植物棲息地及生態系統造成破壞性、不可損害損害賠償,應該從被保護對象的權利價值、損害結果發生的業績、損害後果的嚴重性和不解釋性等方面的行為,綜合判斷的行為是否具有《關於特定利益的具體環境民事訴訟適用法律問題的重大問題》 》第一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重大事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5條
基本情況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由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设计院)是该工程总承包方及受托编制《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省新平县境内,下游距新平县水塘镇约6.5千米,电站采用堤坝式开发,坝型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175.5米,水库正常蓄水位675米,淹没区域涉及红河上游的戛洒江、石羊江及支流绿汁江、小江河。水库淹没影响和建设征地涉及新平县和双柏县8个乡(镇)。戛洒江一级水电站项目建设自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取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多个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用地、环评、建设等批复和同意。2017年7月2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向新平公司发出《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以下简称《责成后评价函》),责成新平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2017年8月至今,新平公司主动停止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的施工。按工程进度,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现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并修建了导流洞。
绿孔雀为典型热带、亚热带林栖鸟类,主要在河谷地带的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及针阔混合林中活动,杂食类,为稀有种类,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列为“濒危”物种。就绿孔雀相关问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4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了函复。此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该局调取了其编制的《元江中上游绿孔雀种群现状调查报告》,该报告载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成后,蓄水水库将淹没海拔680米以下河谷地区,将对绿孔雀目前利用的沙浴地、河滩求偶场等适宜栖息地产生较大影响。同时,由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建设,淹没区公路将改造重修,也会破坏绿孔雀等野生动物适宜栖息地。对暂停建设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评估停建影响,保护和恢复绿孔雀栖息地措施等。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对外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附件1《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所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其中一种重点保护物种。
2015年為國家一級保護植物。2017年崩潰為鐵定的《雲南省生物紅色紅色名錄(XNUMX版)》,沸沸朝天區自然之危。友提交了其在綠地作案、石羊江谷氏江氏等灑江研究所僅蘇蘇鐵區拍攝到的陳某某(中國科學家助理)出院作,陳氏蘇鐵在紅河流域釋放。按照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陳氏蘇鐵應為標準危急。
自然之友向昆明市中級院友,請求各令新平判決公司及昆明設計共同剝奪了曬曬江一級水電站建設對綠孔雀、蘇蘇鐵等珍稀自然野生動植物以及熱帶雨林危熱帶冒險海岸危險,立即停止水電站建設,不得截留蓄水,不得利用水電站冒險進行砍伐。
篩選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7)云0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一、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二、由新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自然之友研究所支付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 8 万元;三、驳回自然之友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自然之友研究所以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当永久性停建为由,新平公司以水电站已经停建且划入生态红线,应当驳回自然之友研究所诉讼请求为由,分别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民终8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法院演說認為:本案《最高決策》關於環境民事公益事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已經損害或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損害社會重大公共重大問題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影響”行為不良影響“規定中”的“具有損害社會預防利益的重大風險”的法定事件,屬於公共預防性環境公益行為。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在環境司法中的具體落實和表現。中,自然自然研究所已舉證證明戛洒江一級水電站如果繼續建設,則涉工程淹沒區勢必導致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綠孔雀的棲息地及一級保護植物陳氏蘇鐵的生境被淹沒,生物生境引起重大風險的潛在投資者疑慮。此外,從損害的嚴重性來看,戛然而止江一級水基因遺傳價值傳達區動植物種類,生物價值及資源可觀,該意識是綠孔雀及陳蘇鐵等珍稀因賴以生存的棲息地,也是生物與大面積原始雨景、熱帶雨景共同構成的一個完整生態系統,若水繼續建設所產生的傷害是可以直觀估計且預測的而對於這場實戰上的重大風險,新平則就其不存在的企業知名案例,而僅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聚合反推理,海外市場證明力。因此,結合生態環境部新平公司對項目訴求後評價工作的情況及停止對江一級水電站未對綠孔雀採取任何保護措施等事實,可以確定斷江一級水電站繼續建設原生態城市公園投訴綠棲息地、陳氏蘇鐵生境以及整個生態系統生物農業和生物安全構成重大風險。
可知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編過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定期運行環境、建設單位組織組織組織評價後評價、行動改進、並報告原環境影響的措施”評價文件審查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查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處理部門也責成建設單位進行影響環境後評價,採取措施措施”的規定,2017年7月21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針對本案項目建設,向新平公司發出《責成後評價函》,責成新平公司就該項目建設建設貢獻環境影響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後評價完成前不得蓄水發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當前,案件涉案已經開始停建狀態,新平公司業已向其上級主管單位申請停建案件涉案項目並獲批復同意,綠孔雀生態棲息地的重大存在已經得到有效的控制。對涉案項目申請停建但未向行政部門備案並通過審理的情況影響下,生態生態環境部已經責成新平公司報告後評價,且尚尚不清楚的事實狀態的重大風險程度,涉案案情水電站是否繼續建設等問題,也需要經環境主管部門處理備案後,才能確定案涉項目是否會繼續建設生產停建,因此,案涉項目應在新平公司造成環境影響後評價後由行政主管機關視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向凱、蘇靜巍、田奇慧)
指導案例174號
中國生物保護與綠色發展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生態環保訴侵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12月1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生態環保違法事件/潛在風險/預防性措施/自然危險植物
要點要點
民事環境民事公益案件風險問題,有問題的觀點認為發展理念和預防理念,根據現有的事件科學技術項目提出後可能的案件對涉地危險的自然植物生存環境造成破壞,存在影響其生存的潛在可能性,從而損害生態環境公共的,可以減少出行預防性措施的收益,影響危及健康植物生存的恢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促進保護和經濟評估的協調。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5條
基本情況
雅礱江上的根梯級水電站由雅礱江流水電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雅礱江牙公司)負責建設和管理,即將開展的現項目建設預研階段,水電站及輔助開工工程(公路等)。
2013年9月2日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五小叶槭被评定为“极危”。2016年2月9日,五小叶槭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2018年8月10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其红色名录中将五小叶槭评估为“极度濒危”。当时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无五小叶槭。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五小叶槭播种育苗技术规程》。案涉五小叶槭种群位于四川省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当地林业部门已在就近的通乡公路堡坎上设立保护牌。
2006年6月,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成勘院)完成《四川省雅砻江中游(两河口至卡拉河段)水电规划报告》,报告中将牙根梯级水电站列入规划,该规划报告于2006年8月通过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审查。2008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8〕368号文批复同意该规划。2010年3月,成勘院根据牙根梯级水库淹没区最新情况将原规划的牙根梯级调整为牙根一级(正常蓄水位2602m)、牙根二级(正常蓄水位2560m)两级开发,形成《四川省雅砻江两河口至牙根河段水电开发方案研究报告》,该报告于2010年8月经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审查通过。
2013年1月6日、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批复:同意牙根二级水电站、牙根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由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按照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电站的各项前期工作。待有关前期工作落实、具备核准条件后,再分别将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我委。对项目建设的意见,以我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为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中國生物農業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髮基金會),雅江縣麻郎措鄉沃洛希村附近的五小葉槭叢林是當今世界上殘最大的五小葉槭柔,是存還有自然繁衍衍生能力的樹葉系列。牙根梯級水電站建設工程,根據五小葉江流體的分佈區域地形和水電站水位高度對比,牙根梯級水電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設將直接威脅到五小葉的動態,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直接威脅,綠髮會允許排除本預防犯罪行為。
篩選結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二、原告绿发会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4万元、合理的律师费1万元,合计5万元,上述款项在本院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费用(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待本院有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后执行);三、驳回原告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理由
法院發動發動:必須要有足夠的《生物技術》才能達到要求,應該能夠配合。充分科學的論點為理由,而推遲採取措施或盡量採取行動保護自己的措施;各地有責任保護自己的生物使用方法並以可持久的方式自己的生物資源;各國應盡全力可能並可能會利用適當的程序,要求可能對生物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發生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以盡量避免或訓練適當的影響。因此,可以有保護生物訓練的義務。同時,《生物節約》制定,飲食經濟和發展以及消除貧困是家庭社會和壓倒一切的優先。國家實施國家節約與風能開發並舉、把改造發展的能源發展規定和《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條款“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是能源、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規定,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資源,在滿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結構、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因而開發建設水電站,將水資源轉化為經濟優勢,在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管下,利用集中的水能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高保護法》,合理的水開發能滿足國情。但是,能夠使水資源蘊藏豐富的地區,往往也是自然環境良好、生態功能重要、生物豐富和地質條件脆弱的地區。各有關方面關於環境民事公益事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相關政策預防解釋》的相關規定,保護是基本的國家,並且應該保護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原則要求在環境資源利用行為。實施和實施在國內,科學、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防止環境利用行為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發生。利用環境行為帶來的可能的環境危害措施是在科學技術水平的條件下,基於實際的行為科學知識評估,即對開發和利用環境帶來的危害尚未明確或無法具體確定的環境危害進行事前預測、分析和評價,以集體開發決策避免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和風險出現。因此,環境保護與發展的關係不是完全立的,相比較輔相成對的,處理好保護髮展的,將優先的原則關係到水電規劃開發的全過程,可以互相促進生態,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共同發展。利用環境資源的行為,如果造成環境污染、生態資源破壞,往往不健全,被污染的環境、被破壞的生態資源時間恢復,容易事後的經濟結果進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因此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應避免於未然,才能真正實現保護的目的。
具體到本案中,十五根五葉葉槭在生物演戲小名錄中的等級及涉及到梯級水重建後的牙齒可能出現對案件涉及地小葉槭原生存環境造成影響破壞、其生命力的潛在風險,可能會傷害根據特定水電項目現行動流程的規定,水電項目分為規劃、項目可預研、項目項目可研、項目組牙研究階段,考慮項目涉及項目預研階段水電項目到項目預研階段,因此責令在項目可研階段,加強對案涉五小葉槭的環境影響評價並執行法例處理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預防出現危及五葉槭動態的風險是必要和合理的綠髮會作為符合條件的組織在牙根梯級社會水利建設可能存在的損害環境公共利益風險的情況下,提出“明確規定指示立即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不雅礱江水電梯級開發計劃”。的實施而擴大邊緣野生植物五小葉槭的生存”的請求,於法有據,結果得到支持。
下一步行動涉及水電站尚未開工建設,故綠髮會提出“明確規定在行動上的措施,使對五小葉歭根消除生存的威脅”在此之前,暫停梯牙級水電站輔助設施(含配套路徑)的一切建設工程”的影響請求,無事實基礎,不予支持。
(效果評議審判人員:張犁、王彤、吳杰姜莉、魏康清、薛斌、龔先彬)
指導案例175號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王小朋等59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12月1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侵權捕撈/侵權侵權/生態資源損害賠償
要點要點
1.當收購者明知其所收購的魚苗系捕撈所得,仍與捕撈者建立固定關係,形成完整的利益,共同損害生態資源,收購者應與捕撈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生態資源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2.傷害人使用因網具而造成的捕撈,在造成其捕撈的特定損失的同時,也破壞了相應的其他水生物資源,嚴重損害了生物傷害的資源,需要承擔特定的損失資源和損失其他水生物資源損失時間的生態資源損失責任。當生態資源損失系統確定時,必須結合生態破壞的範圍和程度、資源的稀缺性、恢復需要的資源等因素,充分考量行為行為的方式破壞性、時間情節、特殊性等特點,並參考專家意見,綜合判斷。
相關法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64條
基本情況
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小朋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向高锦初等7人以及董瑞山等38人非法贩卖或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116999条。秦利兵在明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小朋等人收购鳗鱼苗40263条。
王小朋等人竊取水產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已經另案犯罪,追究刑事責任。2019 年 7 月 15 日,公益徵集人江蘇省泰州市人民院王小朋等 59 人實施竊取捕撈、盜竊、收購鰻魚苗行為,破壞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生態環境公益影響。
篩選結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苏0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一、王小朋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人民币8589168元;二、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小朋等11名被告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法院活躍認為:、捕撈當撈造成資源嚴重破壞,銷售是捕撈的唯一目的,且收購者與捕撈者形成固定的交易關係時,收購行為一捕撈,共同損害了生態資源,收購者應該與捕撈者共同實施的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鰻魚於2014年世界自然保護,是江蘇人無法挑剔的,也有省特色保護特色。 。 。涉獵鰻魚苗行為具有日常性、動態性,在收購行為中形成高度組織化,一個捕撈者和收購者自身在利益中捕獵物的位置、作用以及通過捕撈、捕撈、收購、捕撈者使用網目極速張網方式捕撈鰻魚苗,捕撈者對於鰻魚的體態特徵充分了解,其明知捕撈體態。如此細小的鰻魚必然苗使用有於對自然生態中其他長江捕撈的捕撈方式,捕撈者於捕撈於網絡生物資源繁衍週網的重點,尤其是長江釣釣漁釣,在捕撈漁釣方面的重要性” 鮎魚大量、多次捕撈,必將造成長江生態資源損失和生物破壞,捕撈者與捕撈者放任長江鰻資源及其他生態資源損害結果出現的故意。形成了固定交易關係和完整利益。生態資源損害。預防捕撈者在各自所涉及的生態資源範圍內對循環損失生態資源,應從源頭上撈出破壞利益,讓竊取、捕撈魚苗的共同侵占老人經濟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二、生態資源損失無法準確統計時,應結合生態破壞的範圍和程度、資源的稀缺性等因素,充分考量行為的方式破壞性、時間專家和特殊性,並參考意見,總結作出判斷。
綜合捕撈撈撈撈魚苗方式採用網目極力張網進行撈撈,之撈撈時間的捕撈能力、捕撈能力的強度、捕撈地點的特殊性,專門對鰻魚漁民的聯合造成嚴重威脅,還必然會造成對其他漁業生物的損害,擴大了對生物資源的影響,對生物資源帶來的巨大損害。根據《最高國家關於生態環境公益事業的應用生態生態問題》。第二十三條規定,綜合考量資源捕撈撈魚苗對生態造成的傷害,判斷以鰻魚資源損失價值的2.5倍確定生態資源損失。主要談有兩點:
一是案涉捕撈撈鰻魚方式的破壞性。捕撈者係採用網目極力張網捕撈鰻魚苗,所用張網的網目尺寸違反了《農業部關於長江乾流實施捕撈準用漁具和》捕撈捕撈時必須包括其他小型捕撈時間的水生物種造成捕撈,嚴重破壞相應區域的水生生物資源。案涉鰻魚魚苗數量達3條,撈撈次數多、撈撈網具多、撈撈麵積大,必將生態生態資源產生危害。
二是涉案捕撈重要捕撈鰻魚苗的時間和地點。 。捕撈地點長江乾流撈,係日本鰻鱺洴游泳,在洄游通道中對幼幼苗進行捕撈,使脫離自然水體後被釣到,誤入魚塘繁衍,同時誤捕其他漁獲物,導致其他水生生物減少,導致其他魚類餌料不足,繼而引發生物鏈動物的破壞,進一步造成生物破壞。
考慮到生態資源的保護與了解發展權利之間的平衡,在確定生態收益補償責任的時候可以考慮申請補償勞務所得的情況,以及在通知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採用務代收益的方式,如參加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等公益性質的活動,或配合一起進行簡陋的河道管理、收拾收拾等方面的工作,折回一定的收益。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劉建功、趙黎、臧靜)
指導案例176號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案訴訴院等15人生態破壞順民事公益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12月1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演/生態環境修復/損害責備/賠償/誹謗採砂
要點要點
福建省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故障債務承擔責任、賠償責任,對犯罪行為破壞生態犯罪行為追究責任,要支持家庭犯罪,還要支持扶養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生態環境損害範圍和損失時,應根據水環境質量、河床結構、水源涵養、水生生物資源等方面的不利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合理判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64條
基本情況
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夏顺安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相关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顺安等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所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9.9万平方米,其中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3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69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79万元。
篩選結果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湘09民初94号民事判决:一、夏顺安等15人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其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判决被告夏顺安对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865.61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7.969万元,共计873.579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二、其他14名被告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824万元至3.8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夏顺安等15人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王德贵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的礦產資源法律規定,順夏江礦產資源必須申請許可證,取得採礦權。等15人在下塞湖區域採取的砂石系國家礦產資源。根據沅市砂石資源。石資源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證明、益陽市水務局《情況說明》、陰縣河道砂石綜合執法局證明、陽市河道砂石服務中心證明,並結合另外一案發生確定的事實及各通知當庭長,可證明,私自未領國家礦產資源,應認定為采采砂。
采采砂行為導致國家資源損失,還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損失。資源生態價值破壞。偷採砂潛行為需要承擔承擔責任,承擔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責任。必須遵循誰污染誰治理、誰誰誰誰責的原則,願意承擔承擔採砂行為。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
案中,夏、夏安等 15 人偷走採砂生態破壞行為,導致了洞庭湖系統的傷害,具體包括生態動畫、蝦蟹類和螺蚌等軟體生物生物​​資源的損失,並嚴重威脅洞庭湖河床的穩定性及防洪安全,水生生物資源繁衍生存環境。為確保生態環境損害確定的科學性、綜合性和合理性,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認定,通過對生態環境損害的認定司法審查,合理確定生態破壞所導致的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本案中,專家指導專家按照整體原則,對採砂行為所導致的採砂區域河床、水源涵養、生物棲息地地、蝦生物、環境等進行的全面破壞,根據砂土結構、資源膨脹係數、沙土散土的光景、水分比例,洞庭湖綜合資源生產資源生產等質量指標了具體的損失決定。雖然採取了公共利益,但本案各宣布當庭陳述均承認實施了砂化行為,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的事實及沿查明的具體情況,各宣布實施採砂行為違法,且鑑定意見書明確了採砂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故鑑定的採砂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資源。意見載明的各項損失及修復可以確認。
可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條規定,二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可以在報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不履行修復任務時應承擔的環境修復成本;也可以直接表達生態環境修復成本。夏順等15人在各自組成的參與採砂數量範圍內共同侵權,應在各自參與採砂數量範圍內承擔連帶補償生態環境修復的民事責任。
(效果裁判審判人員:伍勝、閆偉、曾志燕)
指導案例177號
海南臨高盈海船務有限公司訴三沙市漁政支隊行政執法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12月1日發布)
關鍵詞:/行政處罰/《瀕危行政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偷運/進一步、危險水生野生動物及其附近/珊瑚、硨磲
要點要點
保證為《外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一字,對於有二中的附件一、附件的珊瑚、硨砣砲的所有種類,無論活體、死體,還是相關的作品,都應該可以保護行為。人誤運輸該附件一、附件二中的珊瑚、硨磲,行政機關依據動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判決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3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2条、第20条、第28条、第48条
基本情況
砗磲是一种主要生活在热带海域的珍贵贝类,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均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砗磲全部9个种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其中的大砗磲(又名库氏砗磲)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14年8月21日,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在三沙海域开展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属的“椰丰616”号船违法装载大量砗磲贝壳,遂将其查获,并将该案交由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先行查处。后因该案属于被告三沙市渔政支队的职权范围,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将该案转交被告具体办理。经查实,原告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涉案船舶共装载砗磲贝壳250吨,经专业机构鉴定和评估,该250吨砗磲贝壳中98%为大砗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为砗蠔(属于砗磲科),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涉案砗磲贝壳总价值为373500元。据此,被告作出琼三沙渔政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的“椰丰616”号船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砗磲贝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砗磲贝壳250吨及按照实物价值3倍罚款人民币1120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篩選結果
海口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琼72行初14号行政判决,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盈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盈海公司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琼行终12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法院激活引發認為一、因為《危急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不得不勉強、全面履行義務,對已經恢復了該痛苦的一、附錄二中的珊瑚、硨磲的,原創活體、相關製品,均應及時保護。硨屬受保護的硨磲屬,更瀕死水生野生動物硨磲貝殼為受保護法律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產品。在解決相關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全國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一、二級保護的,以及過去的《瀕危二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附錄一、附錄中所有水生動物的種類,無論是活體、死體,相關產品還是水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品),都受到法律保護。案涉大硨磲屬《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硨蠔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附錄二解釋,有用盈海公司運輸行為的客體雖然是硨磲貝殼,但作為雙殼綱動物,硨磲的貝殼屬於其動物的一方,因此,應該將硨磲貝殼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法律》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應受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產品;盈海公司關於其運輸的硨磲為死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抗辯不能成立。
二、非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產業鏈”中所涉及的捕撈、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瀕危動物及其等行為都需要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後、危及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是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產業鏈”的重要一環,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責任。根據情況發生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過、運輸、運輸、野生動物行政部門、直轄政府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並取得了相應的許可。並取得相關許可證明,就將案牽涉硨磲貝殼從三沙市向海南島運輸,已構成,三沙市漁政隊故而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
(效果評審審判人員:王峻、張爽、馮坤)
指導案例178號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訴北海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1年12月1日發布)
關鍵詞:行政/行政處罰/捕圍海、填海/海岸線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共同收穫認定/從輕量化執法
要點要點
1.行為人未真正取得成功使用權,在海岸線向海形成場地,以場地及圍堰護岸等方式,實施築堤圍割用,將填成土地並有效岸線,改變自然屬性的海活動可以認定為構成非法圍海、填海。
2.有共同愛好的內,行為人在無共同參加的英文聯絡的情況下,各自獨立的行為進行海、填海,並造成不同的傷害,不屬於共同傷害的事件行政機關確定。對於同一行為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獨立的行政行為,各行為人進行獨立的行政行為,應給予支持。行為人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在後的行為不因先的行為習慣適應從輕的行為或行為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3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使用管理法》第42條
基本情況
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乃誌公司)訴稱:其未實施圍海、填海行為,實施該行為的主體是北海市漁灃海水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漁灃公司)。即便認定其存在行為的主體承擔責任,也可以免於從輕或習慣習慣。海洋與漁業局(以下海洋漁業局)以乃誌公司吸納並實施圍海0.38 海歸化,尋取利用金十五倍的懲治措施,農業信息化和農業科學化,屬於從重補貼,請求撤銷該行政決定。
海洋漁業局辯稱:現場勘測筆錄及照片等採訪現場乃誌公司實施了海造地的行為,其分別對視志和漁灃公司的電話行為進行了處,確定乃誌公司邀請探訪人員進行了探訪法律規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渔沣公司与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石头埠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石头埠村小组将位于石头埠村海边的空地租给渔沣公司管理使用,该地块位于石头埠村海边左邻避风港右靠北林码头,与海堤公路平齐,沿街边100米,沿海上进深145米,共21.78亩,作为海产品冷冻场地。合同涉及租用的海边空地实际位置在海岸线之外。同年7至9月间,渔沣公司雇请他人抽取海沙填到涉案海域,形成沙堆。2016年5月12日,乃志公司与渔沣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乃志公司取得渔沣公司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同年7月至9月间,乃志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其租赁的海边空地(实为海滩涂)利用机械和车辆从外运来泥土、建筑废料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准备建设冷冻厂。
2017年10月,海洋渔业局对该围海、填海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测定乃志公司填占海域面积为0.38公顷。经听取乃志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召开听证会,并经两次会审,海洋渔业局作出北海渔处罚〔201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乃志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五倍计人民币256.77万元的罚款。乃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篩選結果
北海海事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桂72行初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乃志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乃志公司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8)桂行终116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法院動畫認為:乃誌公司佔用的海邊空地在海岸線(天然岸線)之外向海拋,實為海灘塗。公司使用自有鏟車、勾機等機械,從外運來泥土和建築野對漁灃公司的沙堆進行圍捕並吹、形成形成,暫時漫漫,在臨時的西南面新填了靠自己,建造了臨時的漫北面海卡塔爾的沙袋堰和護岸設施。田野田井以及圍堰護岸等行為,導致自然屬性的改變,形成有效的堤岸線,成為圍海、填海行為。誌公司未取得案件涉及0.38 通知的合法使用權,在區域內進行圍攻海、填海,構成合法圍海、填海。
渔沣公司与乃志公司均在案涉海域进行了一定的围海、填海活动,但二者的违法行为具有可分性和独立性,并非共同违法行为。首先,渔沣公司与乃志公司既无共同违法的意思联络,亦非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从时间上分析,渔沣公司系于2013年7月至9月间雇请他人抽取海沙填到涉案海域,形成沙堆。而乃志公司系于2016年5月12日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渔沣公司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并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对涉案海域进行场地平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二者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时间间隔较远,相互独立,并无彼此配合的情形。其次,渔沣公司与乃志公司的违法性质不同。渔沣公司仅是抽取海沙填入涉案海域,形成沙堆,其行为违法程度较轻。而乃志公司已对涉案海域进行了围堰和场地平整,并建设临时码头,形成了陆域,其行为违法情节更严重,性质更为恶劣。再次,渔沣公司与乃志公司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渔沣公司的行为尚未完全改变涉案海域的海洋环境,而乃志公司对涉案海域进行围堰及场地平整,设立临时码头,形成了陆域,其行为已完全改变了涉案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了非法围海、填海,损害后果更为严重。海洋渔业局认定乃志公司与渔沣公司的违法行为相互独立并分别立案查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乃志公司主张海洋渔业局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渔沣公司应当与其共同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乃誌公司被查處後主動採取行動措施或消除其圍海、填海造地的損害賠償,不存在從輕或調整飲食的方案,行政故誌公司從輕或採取措施,缺乏法律支持。乃誌公司田園和圍牽涉案,佔填面積為0.38粒,其行為改變了該性質的自然屬性,對近海生態造成不利影響。漁業局實際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處處佔用一個時段內應達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決定行政十五倍以上的罰款,未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的相關規定,中國監監總隊《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人民海洋等意見》針對行政峽谷中的一般情況,不是重統計,從256.77起具體的進度決定,認定事實明晰,適用法律並無違法。
(效果裁判審判人員:張輝、蔣新江、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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