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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條約管理辦法(2022)

締結約管理法

法律類型 部門規則

發行單位 中國國務院

公佈日期 2022 年 11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2023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編輯 CJ觀察員

16年2022月1日,中國國務院公佈了《締結條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根據締結條約程序法,中國國家機關締結條約的分工如下:

國務院作為中國的中央政府,同外國締結條約、協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中國的立法機關,批准和廢止同外國締結的某些特定條約和重要協定。

2.《辦法》主要關注國務院的職權,即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如何參與條約的締結。

《辦法》共36條,其中值得注意的規定如下:

一、除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另有授權外,地方各級政府無權締結條約;

2. 對條約的啟動談判、簽署條約、提交全權委託書、條約報國務院審查備案、條約報外交部登記備案等行為規定了具體時限,通知外交部準備、交存或交換批准書或核准書,並通知特別行政區政府;

三、條約涉及外交和國防事務,或者條約的性質和規定需要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境的,國務院應當通知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外交部表示,該條約將適用於特別行政區。

四、締結多邊條約,應通過外交部分別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 如果多邊條約規定締約方不限於主權國家,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地方有權簽署多邊條約,國務院無須徵求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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