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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21)

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類型 部門規則

發行單位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1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1 月 2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保險法

編輯 CJ觀察員

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行政執法和政策授權,按照實質管理重的原則,對保險集團公司監督整體、持續、形式的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集團公司,是指要求註冊並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名稱中具有“保險集團”或“保險控股”字樣,對保險集團成員實施控制、共同控製或產生重大影響的公司。
受其控制的集團公司或集團旗下的公司共同組成的集團企業,是由其為該集團公司或該集團擁有重大影響的保險集團組成的集團企業,該集團為該集團或該集團旗下的企業或企業組成該集團的保險範圍。的主要業務。
保險集團成員的保險集團及公司是受其控制、共同控制的保險重大公司,包括公司或公司、集團直接或直接影響的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成員。
第二章設立和許可
設立第四條保險集團公司,應報銀保監會,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監控會的人選符合條件,價格結構合理控制篩選範圍內的50%以上權益;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成員公司;
(三)註冊資本最低為20人民幣;
(四)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指示、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的管理機構、有效的風險和內部控制管理;
(六)具有經營管理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和信息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銀保監會規定的條件。
涉及情況風險的,經銀保監會批准,上述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五條 保險集團公司的條款監管、股東行為適用銀保監會關於條款管理的監管規定。
條文擬建公司的投保集團中至少有一群人擁有這樣的條件:
(一)在中國山區6年以上;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收益;
(三)上一年淨資產不值10人民幣,總資產不公開100人民幣;
(四)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的組織機構、有效的管理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五)最近4季度核心支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綜合支付能力充足率不達150%;
(六)最近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分不屬於B類;
()最近3年無嚴重七怪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設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一發起發起)。其股東發起人出資的50家公司作為資本和資本的資本組建集團公司,其中出資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XNUMX%。
(二)更名成立。剛毅的保險業務明確選擇至該保險子公司,保險公司集團以貨幣集團出資設立保險子公司。
保險集團公司設立包括籌建和整個階段。
第一條 發起成立保險集團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籌建階段向銀保監會提出以下材料:
(一)設立書,包括設立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投資金額、投資、業務範圍、組織投資、組織情況、人事申請及聯繫方式等;
(二)風險可能性研究報告,包括可行性分析、設立方式、發展、治理和組織機構體系、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資產戰略決策、收益能力評估能力等;
(三)擬建方案,包括籌備組、工作職責和工作計劃設置,擬設立的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職能結構,理順關係的全局規劃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稱和業務類別等;
(四)負責人材料,包括投資人關於認可籌備組人和擬任主席、規劃總經理負責的確認書、組人基本情況、個人證明、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授權資格證明和學歷證書申請人身份;
(五)保險集團公司章程;
(六)受讓人控制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審計報告;
(七)營業執照;
(八)投資人相關材料,包括基本情況類材料、財務信息類材料、公司治理類材料、附屬信息類、有限企業合夥投資人的特殊情況等;
(九)所(營業場所)住所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
(十)中長期發展及戰略與規劃、業務經營計劃、部長投資計劃、資本財務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主要製度;
(十一)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二)法律意見書;
(十三)反洗錢材料;
(十四)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採取更名成立的方式: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擬以更名的方式讓銀保人在籌建階段向監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名申請書,包括應該載明擬更名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註冊資金、住所(場所)、業務範圍、籌備營業組織情況、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二)研究報告,包括分析、戰略、公司治理和組織機構框架、發展、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實際履行更名能力評估等;
(三)擬包括組建的集團保險公司及其及其更名的條款結構,理類別關係的規劃和操作流程,擬定名稱和業務類別等;
(四項投資計劃)負責人認可計劃負責人,包括負責人的確認書,安排組人、基本情況、擬任董事長、材料負責人負責人申請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明表;
(五)保險集團公司章程;
(六)同意股東(大)會更名為設立集團公司的;
(七)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支付能力報告;
(八)更名後的營業員;
(九)所(營業場所)住所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
(十)中長期發展及戰略與規劃、業務經營計劃、部長投資計劃、資本財務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主要製度;
(十一)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二)法律意見書;
(十三)反洗錢材料;
(十四)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設立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發起人或擬更名的需要在短期內向銀保監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查詢申請管理書,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營業場所)、代表人、註冊資本、價格結構、經營區域、業務範圍,擬定的指令、監事、高級人員和關鍵職位目錄。
二、發起倡議的方式,不提供所有群眾性的普通投資人的文件,應當同意提出申請公開或決議;發起成立更名的,(大)會決議。
(三)保險集團公司章程,股東(大)會、組織、監事會議事規則。
(四)資發起設立方式的,提供驗險;採取更名的設立方式,提供擬定新設資產報告的資產評估客戶報告、債權人權益保障計劃、員工權益保障計劃。
(五)發展規劃,包括公司戰略、業務發展、機構發展、償付能力管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保障措施等規劃要素。
(六)擬任、密切、高級管理人員的擬態和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
(七)公司組織機構,包括部門設置及人員基本構成情況。
(八)資產階級或資產階級合作書。
(九)住所(營業場所)使用或者使用的證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證明。
(十)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一)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營業員。
(十三)有關人員的材料,包括財務類材料、納稅證明和徵信記錄、重點、控股股東及實際投資結構、無重大投資記錄聲明、自有資金投資承諾信息書等。
(十四)反傳播材料。
(十五)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設立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集團公司應經銀保監會批准方能開展相關經營活動。銀保監會批准後,應許可許可。
保險集團規定的事項審理時限適用相關公司執行。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二條保險集團公司的業務以重點投資及管理為主。
保險集團公司重點投資應該使用自有資金。重大重點投資是指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範圍管理、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享有在全權及其他管理成員上對人經營自主權的責任,防止集團公司在集團的權利投資責任範圍內進行無私義務。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公司可以投資以下保險類企業:
(一)個參與者;
(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四)銀保監會批准設立其他保險類企業。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公司可以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保險集團公司與財團全年總賬對非保險類企業資產資產的賬面餘額,不得超過集團當年金融資產負債表的30%。
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第一個投資於同一個金融行業中經營不同業務的企業,控股的數量原則不得超過一家。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公司可以投資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非金融類企業。
除本辦法十六規定的非金融類企業和為不動產設立的項目公司外,保險公司對其他投資類金融類企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5%,或不得超過XNUMX%,或不得對企業有重大影響影響。
第十九條 集團保險公司及其金融類企業,對國內非金融類資產投資的賬面餘額重大不得超過集團上年度合併淨資產的10%。
納入前款計算範圍的非金融類企業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首層在境內投資的金融類企業。
非保險集團公司及其本金融類公司的主要條款為投資設立的金融項目,以及本條款規定的非保險集團類企業,以及本集團提供的第一款(一)項規定的金融項目。的共享服務類。
第二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可進行境外投資。
保險集團公司在境內對外淨資產的賬面餘額上重大,不得超過集團當年合併資產的10%。
納入款計算範圍的主體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內前在境外投資的首層級主體。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境內投資淨攤銷非金融主體的賬面餘額不得超過集團當年末期資產的5%。
本條規定的境外主體不包括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附屬的金融類子公司為投資不動產設立的項目公司。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集團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應按照以下要求的公司監管規定制定其他框架:
(一)覆蓋集團所有成員公司;
(二)覆蓋集團所有重要事項;
(三)公司地與平衡各成員集團之間以及各成員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
周邊邊界應關注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規範的治理結構;
(二)性質結構和管理結構的適當性;
(三)定義的職責;
(四)主要股東的財務性質;
(五)科學的發展戰略、價值準則與良好的社會責任;
(六)有效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七)合理的約束約束機制;
(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保險公司條文、第二集團及其他資源公司應獨立經營集團集團信息管理、財務會計十二條信息系統管理、財務數據管理、成本運用、品牌文化等事項,加強內部的事項協同和資源,建立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體系,提高集團整體運營能力和風險協調能力。
保險公司對第二十三條不得履行相關控制職能過程中的相關責任,或採取其他措施,履行集團的利益相關條款及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應該組織整體戰略規劃,根據實際發展和外部環境調整和完善戰略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保險集團公司應該根據集團戰略規劃,指導制定戰略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確保集團整體目標和部門責任目標的實現。
根據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公司應自行管理,合理確定範圍及成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 根據保險公司相關監管要求及實際情況成立的集團,承擔審計、薪酬管理、戰略管理、風險管理以及關聯交易管理等職能。
根據第二十七條 保險集團整體戰略規劃和指導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合規、精益、高效的原則,要求規範公司的治理結構。
公司為上市公司的治理規則及上市監管要求。
第二條 保險集團在運營公司股東(大)會、管理層、監事會認定本層的同時,應當加強對組織級、不同類別會議的支持和管理。
集團應在保險組織或監事會的履職行為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保險集團公司滿足以下條件,經向銀保監會備案後,可以保留其專屬的保險服務,適用於獨立的相關、特殊的專業等方面的保障要求:
(一)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結構並公司治理運作有效,已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建立獨立的專門和特殊委員會制度;
保險集團公司已對(二)建立有效的管控機制。
前款持有的靈險、公司出現違約情況等銀監會發現的情況,保舉行使。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應該具有簡明、清晰、可微的結構。
保險自身建立與管理能力戰略規劃、風險狀況合理和適應的組織架構和管理結構,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的業務權限控制層級,組織架構透明,管理結構明顯。
第三十一條保險集團公司同金融類附屬的上獨立的高級控制層原則,獨立的非金融類附屬的核心控制層級原則上不能超過四級。 ,以保險集團公司本級為一級。不對外業務、不實際運營的特殊目的實體以及為投資不動產設立的項目公司,可以不計算在上述核心控制層級之內。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成員原則不得交叉持股公司及其他集團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不得持有的權益。
第三十三條 保險高級人員最多可兼任管理一類公司集團的高級人員。
兼任及其他成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上競賽。
第三條保險集團公司建立了第四十四條員工評價全集團的、應有的職責及高級管理體系。
保險集團公司應該建立與本集團戰略、風險管理、整體職責、組織、社會責任、企業文化相適應的科學合理的管理機制和績效體系。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審計內部製度、對集團及其成員公司的內部控制、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和建議,指導和評估獨立的財務管理、統一的監督、業務評估和評估管理的內部審計工作。
保險集團對內部審計工作集中化或縱向化管理的,可以委託保險集團公司內部實施審計工作。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三十六條 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目標、組織架構、模式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係以及科學的風險業務預警機制、有效識別、計量、評估、戰略監測和控制集團風險。
保險集團風險包括但不包括:
(一)風險,包括保險風險風險、市場風險風險、操作風險、風險性、風險性、戰略風險等
(二)風險,風險包括傳染、組織結構不透明風險、單一程度風險、非保險領域風險等。
第三十七條 保險集團公司應該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集團整體風險管理體系的製定和實施,並要求各業務條線、子公司及其他公司在集團整體的自主權和重大事項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風險管理政策,促進保險集團風險管理的隊列和狀態。
第三十八條 保險制定集團公司的風險偏好制度,明確集團在實施戰略目標中願意並能夠承擔的,確定目標管理,以及集團對各類風險風險的風險程度和風險範圍代價。
議書樞經批准後實施,並進行審查、審核和審議。
第三條 根據集團的戰略和風險條款,對集團風險和風險範圍內開展的各種風險和風險的開展,建立公司範圍內的超大型企業模式。應該與集體偏好、享受度和熱情相融。
集團公司應對集團公司的整體險情、管理制度及其他風險情況進行監測,公司應根據集團風險要求各種方式對公司進行風險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應建立集團風險管理的信息系統,確保集團風險管理的準確度、全面、及時地獲取相關信息,對各類風險進行定性、規模分析,有效識別、評估和監測集團整體風險狀況。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並表基礎上集團集中度風險,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風險的、程序和以識別、計量、政策和方法管理的不同集團以及各公司監控的不同集團風險類型的集中度風險。
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是指成員公司個別風險或風險組合在集團聚合後,可能直接或間接威脅到集團成本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情節集中度風險、保險業務集中度風險、非保險業務集中度風險、投資資產集中度風險、行業集中度風險、地區集中度風險等。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建立和完善集團內部資金管理、業務運營、信息管理以及人員等方面的防火牆制度,重點管理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的風險提交。
保險集團成員公司積極配合的業務,必須以合同等形式明確承擔主體,避免錯誤的不確定性、交叉傳染及利益。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公司應該建立監控、報告、控制和處理整個集團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的政策與程序,可能產生的潛在利益供應、風險延遲、風險管理套利、風險和其他對保險集團業務經營的影響。
保險集團的內部交易遵守銀保監會對於關聯交易、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必須加強集團的後期管理,明確規定的保障程序的條件、繼續及擴大。
保險集團公司只能自行承擔擔保責任,且保險集團公司及其承擔的擔保責任的後期剩餘不得超過本公司上一年淨資產的10%。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建立相應的風險適應體系,定期對集團整體的流動性測試、支付能力等工作壓力測試,將測試結果由集團負責經營管理,以及取消預案賠償和處理結果計劃。
十六保險集團的客戶信息保護,指導和督促第四家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按照集團安全、必要的原則,認真開展客戶信息收集、傳輸、存儲、使用和共享,履行職責信息保護義務。
第六章資本管理
第四次保險集團公司資本規劃和風險規制建立規則,包括集團的資本管理體系、資本評估機制、資本機制以及補充資本與資產規模、業務複雜特徵相匹配適應,並能夠充分覆蓋集團面臨的各種風險。
保險企業的戰略條文、業務情況應規定,未來三年內,公司必須規劃和發展集團公司的資本投資計劃,並保證公司未來的第四次計劃並保證資本計劃的準確性性。
第四十九條 保險集團公司必鬚根據集團的發展戰略、經營和條規,制定規劃的資本充足目標。
集團公司及其旗下金融類資產承擔風險特徵、經營監管相適應的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確保公司旗下的保險資產、保險類金融資產履行義務,履行義務支付能力定期監管監管機構,確保金融監管部門正常運轉,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運行狀況。
第五十條 保險在集團約束機制、指導產品及集團公司與其他公司成員公司製定制定戰略規劃、實施成本使用等方面,嚴格遵守內部資本管理指標、嚴格審查經營等方面,強化內部資本約束風險管理。
保險集團公司應檢查資產負債表管理,保持負債表和結構合理合理,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合理匹配。
保險集團公司應以五十種方式與其他經營戰略和計劃及其他公司成員發展、適應相相資本機制,通過提高管理能力、股權或資本融資債權等方式,提高集團內部的公平性加強高層成員管理,對賬本及其他公司的職責。
十二條規定,集團公司可以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發布符合條件的,應當嚴格控制資本範圍。保險集團公司的五項上限但不得提高銀監會的相關要求。
本所稱的價值比額收益表,是集團公司長期投資賬面收益的比值計算方法;是預期價值的賬面餘額與收益表的準備值。
第七章非保險管理
第五十三條非指非保險的章程,是本保險集團公司的直接或直接控制的第十五條,屬於本險種的內本保險規定辦法。
保險集團保險集團公司及其與集團保險直接或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有效利用第五十四條非直接投資、有效發揮推動提升企業整體專業化水平和競爭力的市場能力發展。
入境投資,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出資人以出資人投資並非保險公司附屬的行為;所間接稱投資,是指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的稱謂非保險子公司以人力投資並持有其他非保險子公司的行為。
非保險子公司,應該遵循實體於形式的主體。主體由保險集團公司其他形式的投資,不得通過非保險子公司以投資投資的形式規避監管。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公司建立對非經營性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的權限、流程和責任,對非管理主體的責任。
十六條保險集團可以直接或直接包含投資非保險公司,具體類型為:
(一)主要為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審計、保單管理、巨災管理、質量等服務和管理的共享服務類子公司;
(二)根據保監會關於資金運用的監管會主動投資設立其他非保險銀保額;
(三)行政法規及保會規定的其他類法律、監管。
保險集團直接投資共享服務類:非保險公司的第五十七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機制、運行良好;
(二)上期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償付能力率在75%以上;
(三)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資金來源符合法律、行政規範及監管要求;
(四)擬投資共享服務類的非保險主要為該保險集團提供的服務共享;
(五)銀保監會關於重大資產投資的監管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不得直接投資共享服務類。
第五條 保險集團共享服務類非保險材料,並應報銀保監會投資十八屆會議提供以下內容:
(一)銀保監會相關監管規定要求的重大投資價值應當提交的材料;
(二)共享服務或管理的具體方案、風險隔離的製度安排以及權益保護的相關措施等。
保險集團在非投資保險重大服務範圍內執行的,應當按照公司其他直接保監會範圍的監管規定執行。
集團公司直接投資非保險的銀保監報告,集團公司應在發起人協議或協議保單日起15個投資日內之向。
第五十九條 保險集團保險、章程直接投資非行政管理公司、遵照法律、及其章程規定及其、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經其股東(股東(股東))遵守、遵守法律、遵守法律、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授權審批機構通過。
直接投資非保險向保險集團公司申報的,應當報告。
非保險投資應通過非保險集團的其他非保險集團直接管理,確保非保險投資設立或收購本辦法的相關條款。
第一條 保險集團公司應以特定方式和非保險成員公司使用商標、字號的具體權限等,增加商標權、風險管理等。
保本公司不得向銀保監會提供非承保條款,不得為非會商提供非保二保條款。
保險公司帶其保險的企業不能以對被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方式承擔第六條保險投資集團。
保險集團及其保險保單發行、債券等的保險價格,應當有銀保監會關於資金購置等監管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就可能會向非保險子公司增加或提供資本協助等作出承諾的,應該相關規定,相關經其股東(大)會、利益相關者符合機構批准。
保險集團公司的保險、管理制度、明確允許和外包的範圍與架構、業務範圍、職責範圍、及其管理與應用範圍等的職責。
本辦法所稱的處理,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處理的保險附屬公司由自身負責的部分業務或管理業務委託給非保險企業活動或集團外機構持續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所屬的本公司業務或功能的,應該進行評估並經其特定或授權機構審查,確保提供特定服務的受託方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發生事故的技術和服務質量、完善的管理能力以及防止發生突發事件的能力。
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合同簽訂合同時,受委託方委託合同內容、合同與外包、合同與責任、合同義務、合同責任、合同責任等內容。活動風險評估中定期審查和發布、職能的情況情況,進行其他風險評估,在年度工作監控業務口分析報告。
保監會根據合同行為情況,可主動提出風險提示約見、監管質詢等義務。
十六條保險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保保會報送非保銀年度報告集團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投資非保險內的重要事項,包括非保險情況、分類情況、層級業務及其經營情況、管控和風險管理制度等
(二)非保險子公司附屬結構圖,包括非保險子公司層級及計算情況、保險集團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比重等;
(三)非保險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
(四)非保險子公司風險情況,包括重大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情況、谷管理情況、防火牆建設以及非金融類資產的資產評估情況等;
(五)保險集團及非保保價格變動情況原因;
(六)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由集團非保險集團保險年度統一報告,送報。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的要求,遵循完整、及時、及時、有效的原則,規範地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公司根據保險機構信息相關規定披露了本公司的基本情況,還應該披露集團整體的基本情況,包括:
保險集團公司與工會;(一)之間的優勢結構關係
(二)非保險信息名稱、註冊資本、實繳資本、基本結構、代表人等;
(三)銀保監會的其他事項。
根據第九條保險集團公司信息披露相關監管規定,除本公司披露重大事項外,還應規定集團發生以下重大事項:
(一)對集團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
(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編制年度信息披露報告,除應披露相關監管規定披露的本公司年度信息外,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合併口徑下的財務會計信息;
(二)上一年的償付能力信息;
(三)上一年度保險集團並表成員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已由公司披露的除外;
(四)上一年集團整體的風險管理狀況;
(五)銀保監會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一條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將本公司及集團整體的基本情況、重大事項、年度信息報告登載於公司網站上。
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保險集團公司應該自發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更新。
發生重大事項,保險集團公司自發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布臨時信息披露公告。
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發布,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償付能力相關信息按照規定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具體執行。
第七十二條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披露的相關信息,可不再重複披露。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銀保監會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保險集團的財務、財務風險以及進行全面和持續資本的監管,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保險風險。
銀保監會基於並表監管,可採取或直接監管方式,通過直接保險集團或其他受監管集團的成員公司,全面監控公司成員的風險,必要時可採取相應措施。
金融管理部門遵從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類成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
第七條銀保監會控制重大形式,以期為基礎,監管十四條相關性,並規定的監管範圍。
第七十五條保險集團公司自身有必要減少並表調整範圍。
除前款規定的重點外,保險集團公司投資的以下機構範圍,應該不會並表調整的:
(一)被投資機構所產生的風險或造成的損失可能對保險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
(二)通過境內外附屬機構、空域公司等複雜的權利設計確定,保險投資集團實際控製或產權機構的管理存在重大影響的其他被機構。
第七十六條銀保監會根據保險集團及相關結構變化、重大類別風險情況,確定和調整監管範圍並提出監管要求。
保險集團公司應向銀保監會報告並表範圍及管理情況。
第七十七條 銀保監會可以要求以下單位或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與保險集團公司經營管理及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信息:
(一)保險集團成員公司;
(二)保險集團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
(三)保險集團公司指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銀保監會認為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銀保集團與保險集團公司建立外部審計機構的三方及集團管控機制,保險集團在公司監管情況、了解風險和會動等方面。
到期《銀行保險法》和監管機制的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可以請保險集團成員的銀行開戶、指定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協助、證交所、證券結算機構等進行調查。
第七十八條 保險集團按照規定及時向銀保監會報送財務報告、有關支付能力、有關報告以及非保險公司報告等相關報告和資料報告。
第七十九條發生或可能影響保險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或公司集團的組織架構、管理結構或影響內部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集團公司應立即向銀保監會報送報告,說明起因、現狀、可能產生的影響和擬採取的措施。
十保險集團的金融監管類監管機構能夠要求,保險集團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兌現,保險集團的監管規定。銀保監會可以採取相應措施。
保險集團保險公司的第八條保險商會的財務狀況未有明確規定,但未明確規定監管監管規定的財務狀況,可要求集團機構對金融保險業務採取有效措施,協助其恢復保監會正常運作。
十二條非保險子公司顯著危及保險集團公司第八家其他保險子公司安全經營的,銀保監會可以要求保險集團公司進行整改。
第八十三條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附屬投資範圍、範圍或重點控制層級不符合監管要求,銀監會可採取相應措施。
第八條 銀保原則,要求保險集團監管等可以履行義務能力、流動風險覆蓋範圍全面測試,並根據集團壓力測試結果採取相應措施
第八十五條銀監會情況可能會根據集團的資產規模、保險業務複雜性以及風險程度等要求,確定集團公司製定的保險計劃和保險計劃的處理程度。應當避免保險集團運營公共中斷對行業造成的影響,並最大限度地降低對後續的計劃成本消耗。
十六條銀保監會與全國其他監管機構配合,共同監督管理信息,協商監管和監管,有效保險集團成員公司合作,防止監管真空和第八次監管。
銀保監會可以與境外監管機構以達成合作協議或其他形式的監管合作,加強監管協商及信息共享,對跨運營的保險集團有效的。
第十章附則
第十七條 保險集團公司的合併分立事項、變更、執行、以及相關人員解散、銀保監會關於業務監督等相關規定的管理規定。
參保集團公司作為外國投資者或參保公司的參保人,參保集團公司作為外資參股公司,參入本集團的具體條款。
具有直接或直接控制權的,但不產生“保險”控股字樣的其他保險類企業,或“適用本集團”,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不適用。
被認定為系統性金融機構的保險集團,有特殊監管的,從其規定。
本保險條例規定,直接或直接投資成立的非第九類保險的管理規定適用於本關於保險的,適用的。
除保險集團成員公司外,保險集團屬於本公司的成員組織,遵照集團成員公司的規定。
第九十條本辦法稱控制,是指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一)投資人直接或間接被投資企業過半數有權力股份;
(二)投資與其他投資人簽約投資或其他安排,實質擁有企業過半數被人通過權;
(三)按照法律或協議約定,投資人具有實際支配的被投資企業行為的權力;
(四)投資機構的人曾任免類似被投資企業或其他權力的半數成員;
(五)投資企業組織或類似機構有過類似的人在圈內被其他人擁有投資權;
(六)其他屬於控制的情況,包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構成控制的情況。
兩個或兩個投資不同的人有資格在不同方面進行投資、經營和等活動時,能夠對被投資管理的企業產生最大影響的活動,使企業形成投資控制。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至少”“不可信”有本數,“超過”沒有本數。
第九十二條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解釋。
第九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號)同時廢止。《保險集團並表》監管指引》(保監發〔2014〕96號)規定與本試點的,以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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