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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2022)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

法律類型 部門規則

發行單位 中國網絡空間管理局

公佈日期 2022 年 6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8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網絡法/互聯網法 個人數據保護

編輯 CJ觀察員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用戶信息的利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服務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法》等法律、信息行政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信息提供者註冊、互聯網用戶使用信息及其管理工作,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適用的規定,按照其服務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互聯網他人、使用和互聯網用戶管理互聯網賬號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序良俗或用戶公開信用,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合法權益。
鼓勵相關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自律標準、行業規範制度,督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完善服務規範、加強用戶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提供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賬號信息註冊和使用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和公開互聯網公告管理規則、平台使用,與互聯網用戶組成服務,明確第六條信息註冊、使用和管理相關的用戶權利義務。
第七條互聯網個人註冊、賬戶使用信息,包含職業信息的,應該與用戶真實職業信息相一致。
互聯網機構用戶註冊、使用賬簿信息,與機構名稱、標識等相一致,與機構性質、經營範圍和當年行業類型等相一致。
互聯網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不得有以下第八種情況: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二)假冒、冒冒、捏造派對、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名稱、標識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標識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聞網站、報刊社、廣播電視機構、通訊社等新聞媒體的名稱、標識等,或者擅自使用“新聞”、“報導”等帶有新聞屬性的名稱、標識等;
(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冒、假等類似國家的標誌性企業的重要地理名稱、標誌等
(六)損害公共利益或謀取不確等目的,旨在夾二維碼、地址、郵箱、聯繫方式等,或使用數字、同音、諧音、相近的文字、帶符號和號碼等;
(七)含有名不副實、誇大其詞等可能使公眾受騙或產生誤解的內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註冊相關信息的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主權件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信息,或者冒名頂替,身份信息提供機構身份註冊,不得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的互聯網用戶在提交的和使用中擬註冊者註冊的第八個本信息進行核驗時,發現違反規定的第七條、條規定的,應不予提供或變更記錄信息。
對賬信息中含有“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內容,或者含有國旗、黨徽、國旗、國歌、國徽等黨和國家象徵標誌的,按照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從嚴核驗。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要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約關閉的重新註冊;對相關信息的關聯度高的記錄信息,應當對相關信息從嚴核驗。
第十一條 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網絡發布服務等用戶申請註冊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行政許可的信息,或申請註冊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要求其提供的服務資質、職業資格、專業背景等材料,要求中核並在查明信息中添加相關標識。
公共條文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顯示應在合理範圍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信息,便於監督者為利益實施。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互聯網用戶公開信息頁面,展示公眾公開的運營主體、註冊運營地址、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效聯繫方式、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等信息。
第三章賬號信息管理
第一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供十四個履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主體,配備與服務等級相匹配的互聯網技術能力和技術認證能力,並應建立責任信息並嚴格遵守互聯網信息、新聞信息核驗、信息內容、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建立記錄信息的動態核對製度,適時核驗者存量信息,發現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暫停提供服務並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提供服務,終止提供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者發起保護和處理互聯網用戶賬號,並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中的十六條信息,並積極主動地提供信息保護、破壞、遺棄。
第十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註冊、使用通知信息發現違反法律、行政當局和本規定的,應根據功能依約通知關閉、提醒、限期改正、限制報告、暫停使用通知、禁止重新啟動註冊等注意事項,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服務提供者應建立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互聯網用戶信用管理體系的相關信息評價,作為信用管理的重要參考指標,並據以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九條服務提供者在貼著位置設置的舉報,舉報者提供舉報,顯著舉報互聯網信息、舉報、舉報等方式,及時告知用戶處理方式和舉報方式,及時處理和公眾舉報時限。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同有關部門,建立等信息管理工作會議、會議事務管理機制、企業商會,協同開展互聯網用戶聯合通報、督導工作信息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網信部門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互聯網用戶註冊、使用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幫助。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信息發現者可以發現其他信息檢測等安全風險的,省級網部門應當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註冊相關服務。互聯網服務按照要求測量,進行整改,清除工人。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通知的信息令規定處理。違反執法管理行為的十萬多安並處改正。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以下用語的含義是:
(一互聯網)用戶賬戶信息,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服務中、使用的名稱、商標、封面、簡介、認證信息等,用於標識用戶賬戶信息的信息。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指向和應用平台服務的搜索引擎,包括不提供互聯網服務、網絡直播、即時發布的用戶信息、互聯網服務信息、發布信息、網絡服務信息、應用軟件信息)下載等互聯網服務的主體。
第二十二條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實施前十四個月的規定與本規定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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