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於1997年頒布,分別於2007年,2017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4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5條。
關鍵點如下:
一,本法所稱動物疫病的預防包括預防,控制和消除動物疫病以及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二)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嚴重危害種業生產和人體健康。
3,買賣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市場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4,在收集,儲存和運輸動物病理材料或病原微生物以及進行與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研究,教學,測試和診斷活動時,應遵守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國家規定。
五,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國訂立或加入的條約和公約,將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國際組織或貿易夥伴。
六,宰殺,出售,運輸動物或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前,所有人應當依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