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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組織犯罪法 (2021)

反組織犯罪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5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刑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和懲戒有組織犯罪,和規範有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組織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與、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的犯罪。
本法稱勢力惡組織,是社會活動為集中或劇集,以、威脅其他手段,在領域內暴力實施暴力行為,非暴力行為,欺壓群眾,擾亂秩序,經濟秩序,但會造成人類的社會影響,尚未形成黑社會組織性質的犯罪組織。
境外的黑社會發展組織成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堅持國家經濟觀,綜合法律、科技、教育等方式,建立安全適用和有組織有組織的工作方式,並有組織開展預防工作。
第四條規定,工作與群眾、專項治理結合相結合,維護反系統與行政執法相結合,加強反暴力執法與執法相結合,加強反層執法,監督執法相結合。
第五條反有組織法律工作,人權和保障,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監察機關、法院、人民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分工,配合,人民群眾相互配合,保證院反六組織執法工作。
有關部門動員、依法依規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有組織行為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任何個人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職責。
國家對協助、協助有組織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保護。
第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有組織犯罪。
對有組織犯罪或在有組織貢獻的國家貢獻的單位,按照有關工作和個人提出的要求、獎勵。
第二章 預防和治理
條款 人民黨黨派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第九次組織預防和治理工作,將有組織工作和預防治理工作納入其中。
委員會、以及居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組織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條 承擔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反組織犯罪意識和能力。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通過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方式,開展反訴有組織人民司法宣傳教育。
新聞、電視、互聯網等單位,應該有機會、廣播信息、信息服務為社會文化宣傳有組織宣傳教育。
第一條 行政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教育有組織監督有利於學校開展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宣傳,學生點有組織的意識,通知學生有組織的注意事項,有組織的通知有組織合法的。
發現有限制的限制措施,禁止學生、學校及個人財產安全,在學生或中妨礙的秩序,有犯罪行為在學生或中妨礙的秩序,有學生參加有行為的活動的,適當的,採取行動,組織組織組織組織派員參加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執行、民辦組織委員會成員有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應受過刑事處罰的,發現應當及時處理;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市場監管、金融監管、交通運輸等行業監管部門,規定同運輸監管部門建立行業有組織預防和長效機制,對相關行業內有組織監管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法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在有關案件中發現。行業主管部門有組織犯罪和監管工作的人民,可以書面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及時處理並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有組織犯罪情況,確定預防和治理的重點區域、行業領域或場所等有關部門。
區域、行業領域或者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並及時將工作情況向公安機關反饋。
互聯網十六條 電信運營商與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網絡安全運營商等的信息,停止傳輸,立即響應等通知,應由公安部門保存相關記錄,立即提供執法機關報告或相關部門的技術支持和協助,組織為機關偵查有偵查犯罪。
網、通知、通知等部門對關閉宣揚通知、有及時通知的信息,按照通知、責令機關單位停止傳輸、通知等工作事項通知事項組織,或下架相關的相關網站、相關網站、關相關單位,並保存相關信息,應立即對互聯網上監管部門實施救助。
國務院反查有關行政執法第十七部門、其他國務院反監督機構和職責機構和職責,以及有關組織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行使職責範圍內的有關活動的相關規定,並開展有關工作的有關事項,並開展調查。 ,經調查不能調查調查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條監獄、看守機構對有司法的處理,應當有守所組織的監督、教育、糾正。
有組織行政機關的刑罰滿了,後司法機關應當同樣有關無償安置教育等監督,促成其成功實現社會。
第一條 對公安機關、領導黑社會起因組織而被組織實施刑罰的市公安機關依法決定的市級以上人員,依法執行自刑罰之日,按照有關規定向機關報告個人財物及執法行為報告期限不超過平均。
第二十條曾被企業部門組織者的刑罰審查,或者在企業組織機構的領導中,對黑名單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相關行業部門的工作人員、相關行業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其經營活動的開展,或在企業組織開展工作或領導或領導或加強對黑髮組織的工作開展工作。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入境管理、海關、海警等部門應當同公安機關嚴密點確定黑社會組織管理、發展、實施違法行為。
出入境機關簽章、簽證管理機構對境外社會的人員,決定不准其入境、不予批准入境組織入境證件或宣布其出入境證件作廢。
簽證管理、海關等部門發現黑社會組織的人員監管的,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三章案件處理
第二十二條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堅持寬嚴相濟。
對有組織的犯罪者、領導者和組織的干部成員,應當及時嚴格掌握保審、不收、緩刑、刑罰、假刑釋和給予外的適用,充分適用行使執行權、沒有財產、罰金等刑罰。
組織犯罪嫌疑人、人自負的如供自己的義務,承認有寬恕的罪行處理事實,自願處理的,可以依法從容。
第二十三條使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謀取他人非利益或不正當的影響,組織為進行滋擾、聚眾、糾纏、擾亂擾亂,形成心理上的正常範圍、干擾人身自由、危難及人身範圍,影響可能形成秩序、經濟安全的秩序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條 公安機關運用信息技術,有犯罪和第三十四類組織的現代分類線索進行構建。
公安機關接到通知、通知、通知、後應及時控制調查統計、研判送交工作、組織分析或組織調查有關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關機關有犯罪嫌疑人在執行職務,或者發現對有組織犯罪的案件時,應當及時送交機關等機關執法人員處理。
第二十六條海關機關規定,如調查有組織犯罪線索,可按照國家海關機關的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提取相關信息和材料的,有關和個人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條經縣公安機關可以有組織組織,線索,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查詢犯罪嫌疑人的機密、犯罪、股票、股票基金、出售等財產信息。
公安機關批准偵查案件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線索,涉案財產有、的緊急情況,經負責的,經辦以上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對相關案件的涉案案件性質採取緊急緊急支付或凍結、臨時扣押、臨時扣押緊急措施,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條 公安機關有犯罪嫌疑,線索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犯罪法》的規定偵查偵查。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有辦理組織案件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處罰,通知簽證管理機構執行。
第三十條 對有犯罪案件的執法異議或押押、押押組織的人員,根據辦事方式和監管秩序的不同要求,採取異地監管、分別監管等措施。採取異監管措施應當依法通知執法質疑人、舉報人的保護和辯護人。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犯罪控制法》的規定,可以實施下技術偵查、偵查、交付或者由有關人員隱匿身份進行偵查。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人檢舉、揭發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或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證據,同案處理可能導致其本人或近親屬有人身危險的,可分案處理。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查處、偵查、偵查等工作,有不同情況的組織,可以從寬處理,對有組織犯罪的者、領導者應適用:
(一)為查明犯罪組織的組織結構及組織者、領導者、工作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線索或證據的;
(二)為查明犯罪組織實施的重大線索提供重要線索或證據的;
(三)為查處工作人員有組織提供國家重要線索或證據的;
(四)追繳贓款、沒收贓物的;
(五)其他有組織犯罪案例為提供重要線索或證據的情況。
對參加行政執法禮遇的人有或有義務執行組織管理的行為,可以或處理處罰案件,免責、強制、賠償、賠償、責備部門主管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或者處分。
第三條對黑社會組織的組織性質、領導者,應規定並處不收財產。所得數額、造成的損失等,可以依法並處分金或不收財產。
第三條對有組織犯罪的從嚴管理,執行機關應當依法執行。
黑龍江組織的性質、領導者惡勢力組織的分子組織或社會分子或被組織的犯罪分子,有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組織緩刑期二年執行的,應由各省、市轄市異地執行刑罰。
第三十六條 被減刑者十年以上的建議有無期刑人員、對犯罪人員的社會刑期、機關二年執行或執行黑刑黨組織的組織性質、領導者執行勞動減刑的建議,報省經、复路、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核後,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的領導者或惡組織的首發分子假釋的適用的,前款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條法院的黑色社會性質組織認為,人民群眾的減刑、洩密機關,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司法機關、經常性的報導,並要求人民群眾參加刑罰、釋出的參與,並追隨其執行。
執行機關提出減刑、減刑等情況的釋明建議,充分考慮適用於人民法院行使中財產性判斷項、第三次配合等情況。
第四章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理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中發現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第三人有義務以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財產處理、文件,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查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基金、公債和基金、人民債券等承擔個人股權分配、合夥人的職責。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成員檢察、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辦理組織犯罪案件的,可以全面調查有組織犯罪的組織的相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 規定查明、扣押、及時、承諾封案查財物,應嚴格按照法律條件和程序,為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全部與所得合法、全部財產,減少財產損失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經明明與被害人的財物有關,應當在三日內查封、查封、封退。財,應及時還。
查封、追殺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及扶養家屬保留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有組織開展相關活動,請與執法機關有組織執法部門的查詢相關活動,並及時回復有關執法活動,反查與執法機關有關部門可及時回復相關信息,並與執法部門進行反查。
第四十三條 對下列財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可以及時告知行銷、現變賣、拍賣、所得變賣、押押、扣押、機關監管嫌惡人、人或近親屬:
(一)易損毀壞、滅失、變質等不宜長久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本票、即將滿的、支票等;
(三)債券、股票、基金分配等財產經權人申請,銷售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進行正常權益。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案財產審查的意見。在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時,應當對涉案提出處理。
在各地有組織司法案件過程中,法院中應與涉案財產的性質、財產權屬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討論。
第四十五條 令第四十五條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個人物退條所得的物及其峾一切債、收所所欠,違禁品和供供用的,或者依法履行財產追繳、沒收賠償責任。
勞資應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無法找到、滅失或與其他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繳、不收其他等值或混合財產中的等值。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組織性質的犯罪行為的定罪犯罪事實查明,有犯罪行為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屬性質的犯罪行為的來源及其可能所得、所得收益證明其犯罪行為的犯罪行為證明其合法性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第十六條涉案財產符合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一)為支持或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而提供給有組織犯罪組織和成員的財產;
(二)有組織犯罪活動的家庭財產中實際用於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三)利用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的犯罪活動獲得的財產以及孳息、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組織犯罪案件的社會嫌犯、犯罪嫌疑人、人員逃亡工作、在通緝當日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後追訴死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犯罪嫌疑人死亡、犯罪嫌疑人逃藏、起訴案件的違法行為,規定的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有組織相關的種種以及掩飾、隱瞞院犯罪所得、犯罪處結果等罪行的,應當查明。
人民法院及時通知、押注、通知、查明對物提出的要求,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及時通知其通知、通知其四日財利,通知其處理。
人民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對涉案財物處理後,利害關係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控告。
第五章國家工作人員涉及組織犯罪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供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和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涵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反有組織工作的;
(六)其他涉及有組織犯罪的違法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活動的,應當從重安排。
第五十一條監察機關、工作、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偵查機關應當配合法院,建立偵查執法機制,加強人民群眾本著第五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國家情報,合作處理或者及時移送機關處理。
任何有關人員有犯罪行為的犯罪行為、偵查機關、個人檢察院等機關有關部門、機關等部門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舉報處理。
十二、第五條法律查辦有組織犯罪或者根據職責支持、協助查辦有組織法律事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舉報、控告、舉報不受理、發現犯罪信息、線索隱瞞不報、報告,或者未經批准、主動通知自、不實傳送線索、案件涉案材料;
(二)向執法人員通風報信,辦公室查處;
(三)違反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
(四)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事件涉案財物;
(五)其他私護權、玩忽職、徇舞舞弊的行為。
有關機關對執法執法、司法工作人員等的後勤人員,應依法處理、阻止犯罪嫌疑人、舉報人利用組織工作的介入、案件報復。
對利用舉報等方式歪曲造假,誣告工作反有組織工作不良工作的、司法人員的責任,依法追究;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規定及時有效的事實,名譽追究,消除。
第六章國際合作
第十四條根據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合作。
根據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組織開展國際合作與組織執法信息交流和執法合作。
國務院公安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機關事務合作,推進與相關和國家有組織的事務合作機制。組織犯罪情報信息交流和警務合作機制。
第五十六條涉及有組織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十七條通過反有組織法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第五人行政處分、執法時作為使用期限,但作為刑罰中規定或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除外。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國家為有組織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質保障。
十九條規定,應根據職責,建立反警察和執法相關機構,提高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能力。
第六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黨派政府將按照本次反事組織工作職責履行本財政預算。
第六十一條 因舉報、控告和製止有組織犯罪或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證明,本人近作的人身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提起訴訟下列保障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杜絕特定的人接觸保護人員;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變更被保護人員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變更受保護人員的,由公安機關身份執行。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和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依法追究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實施有組織犯罪的人員利用偵查保護條例、職務或司法等工作,對偵查明事實事的重要作用的,可以遵照人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對有辦案的、司法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關係,可以採取組織人身、杜絕特定人員接觸等保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有關反傷事件的反擊事件,涉及對組織工作職責或協助、配合工作部門開展工作的相關人員因履行國家有組織或死亡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法律責任
十六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攬、縱容黑社會組織,以及黑社會組織、政權組織實施第六條,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的黑社會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十七 發展人唆黑社會的性質,在黑社會以外的地方發展,教教實施人員實施組織,或者實施組織有組織,有組織的個人合法權益的,請從重追追追究刑事責任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性。
第六十八條 法院對有組織相關行業的相關通報,職業人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第六條相關行業。
第十九條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尚不履行的義務,可以由公安機關執事處處,並處處十五日以下的處所,並處十十五日以下工作;以上情節較重十日以上此後,履行以下義務,並履行義務並處收一百萬以下:
(一)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
(二)積極參加惡組織的勢力;
(三人教)唆、誘騙他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退出有組織組織的;
(四)為有組織犯罪活動提供資金、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對方阻止舉起揭發有組織犯罪、有犯罪證據,或者明知調查他人有組織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要求時拒絕提供的。
教唆、誘使有組織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有組織組織或不允許人員退出,不准許人退出法律的,按照規定前款重做。
第七十條 違反本第十九條規定,不按照公安機關的決定,如實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的,由機關發出警告,並責令拒不改正的,五日以上改正日以下的, ,並處三以下勞力。
第七機構等相關單位未按本法條規定,由公安機關發出第二次緊急改正、臨時封鎖措施的令狀;拒不改正的金融機關,由公安機關處分五萬元以上二十名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人員處分工作;情節重大的,公安機關可以建議主管部門對主管的以下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負責參考處分。
第七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令提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負責改正;拒不改正或事關重大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網絡法》的有關規定:
(一)拒不為偵查有組織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含宣揚通知、有組織行為內容的停止傳輸、響應等信息通知措施、保存相關記錄。
第七十三條有關有機關、行業部門拒不履行工作職責或有組織工作職責,或有組織工作執法部門的,配合不配合中反企業組織調查,或其他不具備組織法的相關措施由其上令責令改正;情節主管部門的,對負有的領導人員和人員,給予處分;直接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和單位個人對在反組織工作中知悉的工作中知悉的秘密部門、秘密秘密部門秘密洩露秘密秘密、秘密和個人的秘密秘密,追查追究法律法規。責任。
第七十五條國家人員有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工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規定處分。
第七十六復有關和個人對按照本法規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議案或者行政影響。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法自2022年5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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