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義法》分別於2015年頒布和2018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7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7條。
關鍵點如下:
1,國家應打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不得讓步任何恐怖組織或個人,不得向任何恐怖分子提供庇護或給予難民地位。
二,“恐怖主義”是指為實現政治,意識形態或其他目的而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個人財產或威脅國家機關或國際組織的爭端或行為。其目的。
3,國家建立反恐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國家反恐工作。
4,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有關部門配合反恐工作的義務。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外針對國家,公民或機構的恐怖主義犯罪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訂立的國際條約構成的恐怖主義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中國已依法締結或加入刑事責任追究制度。
六,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指派人員到國外執行反恐任務。 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派人到國外執行反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