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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產評估法(2016)

資產評估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6 年 7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2016 年 12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商務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評估專員
第三章評估機構
第四章評估程序
第五章行業協會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正確合法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資產評估(以下稱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家根據委託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估,估計,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託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常規資產或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以下稱法定評估),適當依法委託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條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家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評估專家軍隊評估業務,並加入評估機構,並且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軍隊業務。
第六條評估行業可以按照專業領域依法設立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並接受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評估專員
第八條評估專家包括評估師和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
評估師是指通過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評估專家。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九條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參加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條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證明在其網站上公佈的評估師名單,並實時更新。
第十一條因犯罪嫌疑人或在軍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指控,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武器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評估自願版權以下權利:
(一)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協助;
(二)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查閱軍隊業務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
(三)拒絕委託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四)依法簽署評估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評估專家的臨時性補充義務:
(一)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
(二)遵守評估準則,預算調查職責,獨立分析預算,勤勉手動操作業務;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四)對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逐步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人名義保密;
(六)與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矛盾及評估對像有利害關係的,適當迴避;
(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補充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評估專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軍事業務,承擔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軍隊業務;
(三)採用欺騙,利誘,抵制,或減損,詆毀其他評估專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評估機構
第十五條評估機構適當的法律採用合夥或公司形式,聘用評估專家開展評估業務。
合夥形式的評估機構,有權有補充以上評估師;其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可行的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阻止從業認可的評估師。
公司形式的評估機構,適當的有八名以上評估師和兼任以上股東,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證明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阻止從業涉嫌的評估師。
評估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為替換的,替代合夥人或者股東都應該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阻止的從業涉嫌的評估師。
第十六條建立評估機構,適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評估機構適當的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評估機構適當的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保證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
評估機構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機構的評估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並由從業行為負責。
評估機構適當的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評估檔案以及相關情況。
第十八條委託人拒絕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執行評估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評估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開支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條委託人要求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有其他非法干預評估結果事實的,評估機構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評估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業務;
(五)分別接受利益衝突雙方的委託,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七)聘用或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軍隊評估業務;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自願實施職業責任保險,完善風險防範機制。
第四章評估程序
第二十二條委託人有權自主選擇符合本法規定的評估機構,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限製或干預。
評估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爭議的,由全體領導人一致委託評估機構。
委託開展法定評估業務,適當依法選擇評估機構。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證明與評估機構締結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託人遵照合同約定向評估機構支付費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託人為提供其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最初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對涉嫌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至少指定為替代評估專家承辦。
委託人有權要求與相關前沿及評估對像有利害關係的評估專家迴避。
第二十五條評估專家根據適當的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並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作為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評估專門為適當的正確選擇評估方法,除依據評估執業行業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部,選擇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經綜合分析,形成評估樣本,編制評估報告。
評估機構對對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第二十七條評估報告適當由至少互換承辦辦事業務的評估專家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印章。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家預期出具的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委託人不得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評估專家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評估機構制定的法定評估業務,至少指定要替換為相應的專業類別的評估師承辦,評估報告必須由至少交替承辦該業務的評估師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印章。
第二十九條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過多於十五年,屬於法定評估業務的,保存期限過多於三十年。
第三十條委託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解釋。
第三十一條委託人認為評估機構或評估專家違法執法業務的,可以向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投訴,舉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及時調查處理,並請委託人。
第三十二條委託人或評估報告使用人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範圍使用評估報告。
委託人或評估報告使用人違反前款規定使用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五章行業協會
第三十三條評估行業協會是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的自律性組織,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實行自律管理。
評估行業按照專業領域建立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建立地方性評估行業協會。
第三十四條評估行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名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評估機構,評估專家加入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平等版權章程規定的權利,章程規定的義務。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公佈加入本協會的評估機構,評估專家名單。
第三十六條評估行業協會第四次職責:
(一)制定會員自律管理辦法,對會員實行自律管理;
(二)依據評估基本準則制定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三)組織開展會員繼續教育;
(四)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將會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法規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五)檢查會員建立風險防範機制的情況;
(六)起訴對會員的投訴,舉報,認可會員的名義,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七)規範會員從業行為,定期對會員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檢查,按照章程規定對會員給予獎懲,及時進行有關報告評鑑行政評估部門
(八)保障會員依法開展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建立了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需要製定共同的行為規範,促進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十八條評估行業協會接納會員會費的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向社會公開。不得以會員交納會費作為其在行業協會中擔任職務的條件。
會費的賠償,使用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製定評估基本準則和評估行業監督管理方法。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理評估行業,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專門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訴訟,將酌情及時通報有關評估行業協會,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針對協會的投訴,舉報,及時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對評估機構依法開展業務進行限制。
第四十三條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與評估行業協會,評估機構存在人員或資金關聯,不得利用職權為評估機構招攬業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評估嚴重違反了本法規定,有關於某些法律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任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託軍事業務,承擔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軍隊業務的;
(三)採用欺騙,利誘,治理,或者減損,詆毀其他評估專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五條評估嚴重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軍隊評估業務。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根據工商登記以評估機構名義上的軍事評估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評估機構違反了本法規定,有以下幾種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指出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業務的;
(五)分別接受利益衝突雙方的委託,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
(六)出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七)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
(八)聘用或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軍隊評估業務的;
(九)對本機構的評估專家疏散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評估機構未按本法規定備案或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並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票據。
第四十八條評估機構違反了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家在一年內累積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遭受了命令令停業,責任令停止從業以外替代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個以下。
第五十條評估專家違反了本法規定,給委託人或其他相關引起的賠償損失,由其所在的評估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評估機構補充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評估專家追償。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委託評估機構進行了法定評估而未委託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百萬以上五十億以下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委託人在法定評估中有下列某種形式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四)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範圍使用評估報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委託人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評估行業協會違反了本法規定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任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登記管理機關,由其依法給予承認。
第五十四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評估行業協會工作人員違反了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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