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於1999年頒布,並於2017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8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8條。
關鍵點如下:
1,應當對下列建設項目進行招標,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該項目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
(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貸款的項目;
(3)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援助資金的項目。
2,中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的三十日內,根據招標書和招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