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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設立的營業所管理辦法(2019)

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管理方法

法律類型 地方政府法規

發行單位 上海市司法局

公佈日期 2019 年 10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上海

話題)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海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設立的營業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管理辦法是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的總體規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的管理辦法》等製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以規範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臨港特區(上海)試點設立的營業所(以下簡稱“營業所”)的註冊貿易區(以下簡稱“臨港特區”)及其經營活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境外仲裁機構在臨港特區設立營業所,營業所開展的涉外仲裁活動以及上海市司法局開展的有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境外仲裁機構,是指在外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任何非盈利性仲裁機構,以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仲裁機構。中國加入的國際組織。
第四條上海市司法局負責設立該營業所的登記,並負責監督和管理其涉外仲裁活動。
第五條營業所及其負責人,職員和仲裁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仲裁紀律,在進行涉外仲裁時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活動。
第六條申請在臨港特區設立營業所的海外仲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它已經合法成立,並在海外正式存在超過五(5)年;
(二)在海外進行了大量的仲裁活動,在國際上享有很高的聲譽; 和
(3)商業辦公室的負責人沒有因任何故意犯罪而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第七條申請在臨港特區設立營業所的海外仲裁機構,應當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二)設立營業所的申請書;
(2)支持本文第6條規定的信息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仲裁規則,收費標準和海外仲裁機構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4)仲裁員名單或推薦的仲裁員名單(如有);
(五)營業所住所證明;
(六)營業所負責人的登記表和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仲裁機構提交的前款所列材料,應當按照司法部認可的有關合法化程序處理。 其他境外仲裁機構提交的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由該仲裁機構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鑑定。
申請材料應一式三份。 任何外語材料均應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為準。
第八條上海市司法局應當及時接受以所有必要材料為佐證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並發出受理通知書; 如果申請書未包含所有必要材料或不符合法定表格,上海市司法局應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書材料後五(8)個工作日內,將其全部告知申請人對所有所需材料進行一次補充和更正; 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發出通知,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視為該申請已被接受。
上海市司法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2)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決定是否批准註冊。
上海市司法局應自決定批准註冊之日起十(10)個工作日內,向司法部報告備案,並在司法部分配統一的社會責任證明後出具註冊證明。信用代碼。
第九條營業所登記的項目應當包括營業所的名稱,住所,委託人,經營範圍等。
第十條營業所應當將其稅務登記證件,印章,銀行賬戶,營業地址證明書,資金證明等複印件送交上海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一條營業所擬變更名稱,住所,委託人,營業範圍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書。 認定申請符合本規定的,上海市司法局將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上海市司法局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註銷營業所,並報司法部備案:
(一)海外仲裁機構申請終止營業所;
(二)設立營業所的海外仲裁機構終止;
(三)依法撤銷營業所的設立登記; 或者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註銷的營業所,應當在註銷前依法進行清算。
第十三條營業所的設立,變更和註銷信息,由上海市司法局通過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渠道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營業所可以就國際商務,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提供下列涉外仲裁服務:
(一)案件的受理,審判,審理和批予;
(二)案件管理與服務; 和
(3)諮詢,指導,培訓和研討會。
第十五條上海市司法局將鼓勵和指導營業機構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集中開展和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第十六條上海市司法局將鼓勵和支持營業所與地方仲裁機構之間的下列交流合作活動:
(一)簽訂合作協議;
(2)互相推薦仲裁員和調解員;
(三)相互提供實習和交流崗位;
(四)促進彼此的仲裁活動,例如審判和聽證; 和
(五)共同組織培訓班,會議,研討會和促銷活動。
第十七條營業所負責人應當專職工作,委託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營業所中擔任職務。
第十八條沒有任何外國成分的爭議案件,營業所不得進行仲裁。
業務辦公室不得進一步建立任何分支機構或派遣辦事處。
第十九條營業所應當於每年19月31日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上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報告應包括:
(一)經營活動概況;
(2)仲裁員名單或推薦仲裁員名單,工作人員和營業地址的變化;
(3)在任何情況下撤銷或不執行仲裁裁決,或法院不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
(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和
(5)應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發生與有關仲裁機構有關的重大事項,如對公司章程,仲裁規則的修改,決策機構成員的變更等,營業所應當在十(十)內向上海市司法局報告。 )發生後的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營業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的,由上海市司法局責令其改正; 營業所拒絕在限期內進行整頓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海市司法局可以通知有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其他部門,並向社會公開。 ,並可以依法與市政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共享此類信息。
營業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三)項的,由上海市司法局責令其限期改正; 營業執照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受理的,或者仍不符合規定的,由上海市司法局撤銷。
營業所通過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其註冊證明的,由上海市司法局撤銷註冊。
第二十二條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在進行涉外仲裁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管理辦法》規定的,由上海市司法局依法處理。將案件移交給有關當局處理。
第二十三條上海市司法局工作人員在營業所的登記,管理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管理辦法的規定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涉外仲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含有外國成分的糾紛的仲裁。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25年1月20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31年2022月XNUM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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