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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法(2014)

註冊會計師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4 年 8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2014 年 8 月 3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公共管理 銀行與金融 財政法 會計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考試和註冊
第三章業務範圍和規則
第四章會計師事務所
第五章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審計委員會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成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適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考試和註冊
第七條國家實踐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註冊會計師國家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九條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除有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內部外,承認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法定准予註冊。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認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犯罪,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涉,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認可,自認定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事實的。
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通知有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遵循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適當自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十二條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實質上外,註冊後有下列其中之一的,由准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替換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制裁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制裁,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註冊的涉嫌有異議的,可以自召回重新註冊,重置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遵循第一款規定被撤消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第三章業務範圍和規則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承辦以下審計業務: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替代並與委託人長期委託合同。
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註冊會計師按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託人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委託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託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適當迴避;委託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以下一級之一的,應拒絕出有關報告:
(一)委託人犯罪其作不實或不當證明的;
(二)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由正確表述的。
第二十一條XML編碼器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規範,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間接隱瞞或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納入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範,規則確定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開展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合夥成立。
合夥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過多於三十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註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其他條件。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負債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成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向向批准機關報送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有合夥協議的並應報送合夥協議;
(四)註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夥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審批機關批准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批准不當的,適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分支機構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納稅。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進行職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審查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委託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乾預。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替代的行為。
第五章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法定加入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章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法定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協會適當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了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予以撤銷。
註冊會計師違反了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對法定批准承辦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可能對行政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回復指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也可以在涉嫌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回复复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明顯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延長爭議決定的,做出暗示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了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註冊審計師,經認可為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可以執行本法規定的業務,其資格認定和監督,指導,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註冊,按照互惠原則進行。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進行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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