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法》於1996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6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7年2016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7條。
關鍵點如下:
1.煤炭資源歸國家所有。 地面或地下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得隨煤炭資源所屬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變化。
2,在煤炭資源開發方面,國家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和綜合利用的原則。
3,政府和煤礦企業必須採取措施加強職業保護,以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國家對在地下煤礦工作的礦工採取特別保護措施。
(四)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煤炭進出口實行統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