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契稅法(2020)

契稅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8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9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稅收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1年11月20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根據本法規定繳納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讓,是指下列行為: 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以下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出讓、贈與、交換; 和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以資本投資(股權投資)、清償債務、分配資產轉讓、獎勵等方式轉讓的,依照本法徵收契稅。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按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3%。 第三條契稅稅監管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具體適用契稅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範圍內提出,報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同級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確定不同受讓方、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宅所有權轉讓適用的差別稅率。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權屬轉移確定分配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為: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轉讓、出售土地使用權或者出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中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貨幣和與有形資產相對應的付款。應交付的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交換的,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之間的差價; 要么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房屋贈與或者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讓,沒有交易價格的,由稅務機關參照市場依法評估確定的價格。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的銷售價格。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價差無正當理由顯著偏低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五條契稅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第六條有下列事實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軍隊單位接受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接受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等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農、林、牧、漁業荒山、土地、灘塗土地使用權的驗收;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為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夫妻婚姻期間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的轉讓;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接受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 要么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依法接受免稅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 (六)遵守法律規定的預防性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可以對滿足住房需求、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況,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稅,並報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況可以規定免徵或減徵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稅: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以下幾種免徵或減徵契稅:
(一)接受新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或者徵用的; 要么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原房屋因不可抗力被毀壞後接受新房屋所有權的。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房屋,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契稅免稅、減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國務院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級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前款規定的免稅或減免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徵、減徵契稅條件的,應當返還已免徵的契稅。或減少。 第八條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於本法律
第九條 契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訂立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或者取得與合同性質相同的憑證之日。 第九條契稅的稅收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長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前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條稅收人證明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完納稅手續後,稅務機關應當出具契稅納稅證明。 納稅人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核對契稅完稅證明,契稅減免 稅收人處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採取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依法登記前,所有權轉讓合同或者與所有權轉讓合同性質相同的憑證未生效或者無效、被撤銷或者撤銷的,由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在依法處置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履行,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納的稅款款,稅務機關依據依法進行。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讓情況,協助稅務機關做好有關工作。加強契稅徵收管理。 自然資源,房屋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徵收管理。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其在稅收徵管過程中接觸到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或者非法提供。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徵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為任何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徵收管理,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了本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16年1月2021日起施行。7年1997月XNUMX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